山西男子反殺敲詐者被判無期,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在3月12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書,決定對楊某故意殺人一案進行再審。楊某於2008年將雷某刺死,當時,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為由,判處楊某無期徒刑。楊某在服刑過程中一直認為自己是正當防衛,本文分析一下正當防衛的相關問題。

山西男子反殺敲詐者被判無期,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案情介紹

據判決書可知,雷某因詐騙楊某一臺500元的手機被判6個月有期徒刑,在服刑時,雷某兩次找人威脅楊某,說要讓其家破人亡,出獄後要求楊某給1萬元解決此事。

事發在2005年8月23日,雷某到楊某店裡要錢,實際上他已經來過兩次,每次都會拿走楊某幾百元,這一天他又來了,在拿了楊某440元后,還不滿足,用拳腳毆打楊某,要1000元才肯收手,又去其家裡翻東西,在櫥櫃裡拿了刀,把楊某的手扎破,後面雙方爭吵,楊某將刀搶了過來,雙方在爭執過程中雷某被刺傷,後雷某搶救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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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一下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分為兩種:一般正當防衛與特殊正當防衛。

《刑法》第20條第1款規定了一般正當防衛:為了使本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了特殊正當防衛:對正在進行殺人、搶劫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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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敲詐是什麼行為?

在本案中可以看到,雷某到楊某店裡敲詐,楊某已經給了440元的情況下,雷某拿刀威脅楊某,還將楊某的手扎破,雙方在爭執的過程中,楊某將雷某刺傷,後雷某搶救無效死亡。

楊某是否屬於正當防衛?那就要先分析一下雷某的行為。雷某先是到楊某店裡實施敲詐勒索,沒有達到自己目的後,就拿著刀在楊某面前晃來晃去。

筆者認為,雷某不僅構成普通的敲詐勒索罪,拿著刀威脅楊某的行為,還屬於搶劫行為。

《刑法》第263條規定搶劫罪,以暴力、脅迫等方法搶劫公共財物。搶劫罪的暴力程度,需要足以壓制對方反抗,而脅迫的話,需要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讓對方達到不敢反抗的程度。

雷某拿著刀在楊某面前晃來晃去,並且還將楊某的手劃傷,要求他拿錢,對於一般人來說,明顯屬於搶劫行為。

如何評價楊某的防衛行為?

根據前面可知,筆者的觀點就是,雷某拿刀威脅、扎傷楊某的行為,構成搶劫,楊某反抗時不小心將雷某刺傷並導致其死亡,構成特殊正當防衛

即楊某面對正在搶劫這樣嚴重危及人身案例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雷某死亡,不屬於防衛過當,不承擔刑事責任。

當然,這只是筆者的觀點,我們看下判例,預測一下結果。

案例對比,預測重審結果

筆者給大家簡單講一下著名的“張福林案”。簡單講一下案情,甲男乙女是夫妻關係,丙是乙的前夫,2010年除夕,甲乙一起在岳父家過年,丙醉酒後不請自來,持刀闖入甲乙的臥室,丙先將乙劃傷,再去壓住甲實施毆打,甲奪刀後連刺三刀,造成丙死亡。最後,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判3年6個月。

雖然前面筆者的觀點是,楊某屬於特殊正當防衛,不應承擔刑事責任,但是目前我國目前的刑事案件,基本上很難做到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因此,結合實際來講,筆者預測,最終會判決楊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屬於防衛過當,依照《刑法》第20條第2款的規定,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認定特殊正當防衛面臨的問題

如果改判楊某屬於特殊正當防衛,會面臨以下問題:

1、楊某已經坐12年的牢,被認定不承擔刑事責任的話,就需要進行國家賠償;

2、被害人的家屬可能會鬧事,影響社會穩定;

3、我國有“殺人償命”的傳統,楊某應當付出代價,不承擔刑事責任,可能會引起輿論熱議。

結合這些問題,筆者預測,本案重審的話,楊某構成防衛過當的概率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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