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辭職,領導不批准,怎麼辦?

孫玉斐


法律上員工本人提前三十天(試用期提前三天)提出辭職,到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現實中人們為了能在同行業裡混得開,不給將來做背景調查時留隱患,一般都希望能好聚好散。

以下幾個方法能幫助你快速交接、順利離職。

1.找到領導不批的原因

領導一般以公司利益為重,你可以約領導談談,這個時候就不要繞彎子說些不痛不癢的話,就把你的真實想法說出來。

領導不批有可能有幾種情況,一種是想拖延一下時間,找到合適人選接你。一種是覺得你再考慮一下,提高薪酬或者給你提供升職空間,你還可能留下來。

這兩種可能都會在你鐵了心要走時,被擊垮。如果你是考慮好了要走,留下也不會給公司創造價值,甚至會消極怠工,這對公司是不利的,你表明了心意,領導也就不會再挽留了。

2.將手頭工作列出清單交接好

領導最擔心的還是工作如何交接,保證無縫連接最好。但現實中,人走茶涼,真正做到完美交接是不可能的。

想要儘快完成交接,就要先整理好你的工作。按每個時間節點需要做什麼,有怎樣的流程,需要哪些資料和人員配合,手頭紙質資料電子資料都整理出清單。

列清楚之後,就給領導吃個定心丸,起碼你是認真交接,也會抓緊時間讓你交接的。

3.幫助找到交接人

最大的難題還是交接人選,領導一定發愁誰和你做交接。如果你能幫著物色人選最好不過了,至少在交接時能更好地配合。

有了交接人,詳細認真交接,就可以降低人員流動風險和損失,解決了領導後顧之憂,自然就沒必要再留你了。

以上是對能快速離職交接的解決方案,希望能夠幫到您。


職場小葵


1、勞動者正常辭職分兩種方式: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以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所以,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惡意剋扣勞動者的工資、濫罰款、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勞動者的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3、寫一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主要內容:(首先陳述上述辭職理由中的任何一條或兩條),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拖欠工資,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網上整理的,望對你有所幫助!


蕪工


首先詳細閱讀一下你和單位簽訂的《勞動用工合同》中,對於合同未到期解除是如何約定的。也可以在合適的機會單獨找領導談談為什麼不批准你辭職,如果你確實不想再這個單位繼續工作了,領導也不給你簽字批准辭職,我建議你到醫院去開具“病假條”,休病假可以不用上班,單位還要繼續給你開支,哪怕是病假工資,也要給你開半年,半年以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可以離開工作崗位了。當然了,所有的事情還是別鬧僵了為好。俗話說好合好散,一般情況下領導不會咬住你不放,除非你們之間有過節。祝你早日實現自己追求的目標。

同意我觀點的朋友們請關注我,謝謝大家。


FG享受生活


員工提出辭職,領導一直不批准。這種情況一般都不會出現,因為員工一旦決定要走,即便公司再挽留,多數人都不會用心繼續工作,所以公司即便為正常工作秩序考慮,也不會強行挽留員工留下。

既然有這種情況出現,我猜想可能有以下幾個原因。

第一,領導愛才,捨不得這個員工走。這種可能性是很大的,就我上述的原因一般的領導也不會強行就員工留下。

第二,跟第一個有點關係,可能是跟公司或是同事之間有誤會才選擇離職,領導可能也不希望因為這樣的原因就離職走,多少有惜才的意思。

第三,可能是特殊行業,特殊崗位,一時找不到替換的人,需要有人補位才能放人。如果是這個情況就得相互理解,不能因為想走就一走了之,也要考慮下公司的利益,領導的壓力,爭取協商出一個好的解決方案!

第四,這可能是個壞的結果,就是領導故意刁難。原因有二,其一,跟領導關係不好,領導就嚴格按照用工制服處理。一般情況是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然後到期後自動離職,但實際情況很多是提出辭職就讓走人的不在少數。其實也不能說領導刁難,他也是嚴格按照規定執行,只不過走的的人肯定是找到下家了,領導這樣做下家肯定是沒戲了,但是到了時間完全可以自由走人,不存在讓不讓你走的事情!原因其二,還是特殊行業,特殊崗位,工作之前沒有簽訂保密協議或是一定期限內不能從事同行業的協定。這樣的情況出現,公司肯定不能輕易的放人。人不能太自私,公司這樣考慮是原因的,還是那句話,協商出一個好的辦法。

最後總結一下,不論在哪裡工作,都是人生的一段經歷。不管過程是否愉快,但是儘量選擇要有一個好的結果,什麼事情都可以商量,在法律規定內沒人可以限制誰的自由,到好聚好散是最好的結果!




醉是簡單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合同未到期辭職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

如果是提前30天向單位發出了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即使單位領導不批准簽字,也可以在30天以後離開原單位,單位不依法履行相關手續的話,可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也可以申請勞動保障監察,要求單位履行法定義務。

相關勞動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南飛朱雀人力資源解說


這個問題,我來回答一下:

一般特別優秀的員工提出辭職,領導一直不批,其實是想挽回一下,想讓你回心轉意。

正常情況下,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以書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確定自己一定要離職,有以下幾點建議:

1、真誠給出離職原因

確實確定離職後,在給辭職報告的時候一定說明真正的離職原因。很多人想借著離職漲一漲工資也是可以的,但是合理的度一定要把握。不給出真正的原因,容易被人誤會。

2、做好離職前的所有工作

不論是不是能夠離職成功,在離職之前的所有工作還是要全部做好,不折不扣的完成的,畢竟不是所有的工作都屬於交接範圍。

3、在領導沒審批前不透露離職信息

因為領導也會擔心辦公室的一些情況,是不是你的離職給別人也帶來了不好的影響,所以在領導沒審批之前不要透露要離職的信息。

4、一定和領導好好溝通

領導的同意和不同意都建立在你和領導是否好好溝通上面,溝通的時候一定是開誠佈公地好好談的,如果你有更好的發展,領導不會阻攔的。

5、和領導說明離職日期

給領導說明你要離職的時間也就是你要離開公司的時候,給出最後截止的日期也是給領導的一種提醒,畢竟要在離職日期之前辦好離職手續啊。

6、不影響的情況下可適當延遲

如果領導提出要招聘人來接替你的崗位,如果對你的影響不是很大的話可以延遲一些再離開,但是薪酬和福利該有的還是需要拿到的。

真誠做人,坦誠做事[玫瑰]



企管視界


其實針對這種情況勞動法是有明確規定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這個就是法律上所說的辭職權,所以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經過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勞動合同正式解除。

雖然用這種方式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但是真的有急事的時候還是儘量和公司協商解決。而且在辭職的時候還有兩點需要特別注意一下:

一是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或用人單位支付了培訓費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規定,否則用人單位可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就是相關介紹了,相信大家看完後就知道如果以後遇到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了吧。



拾一愛創作


領導不批,那不是離不開你,而是還沒找到替代你的人。

不批你就不走,你有兩種結果:

一是找到替代你的人,到時候就算你不走了也趕你走。

二是繼續你的工作,一直做下去。

你覺得老闆會怎樣?

拿錢幹活跟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一樣。

沒有什麼感情可言。

最好的辦法就是,花一個星期左右幫助公司培養交接替代你的人。

至於那人能不能勝任,那是老闆的問題了。

老闆找什麼人,你無需過多關心。

與其到時被老闆無情甩臉趕走,不如給足老闆時間面子,交接工作,計劃時間離開。

當斷不斷反受其亂。


職業規劃哪都通


首先,參看當時簽署的勞動合同,上面有明確如何處理這塊,通常提前提出,供用人單位有時間找到合適的替代人員。

所以,如果不是今天提辭職,明天就不來。領導沒有理由不批的。

其次,勞動合同是按照勞動法來制定的,如果強行不批,可勞動仲裁。

再次,不是需要人事部介入的?人事在這塊通常不會知法方法吧。


Jiayou51170442


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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