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概念在西方和中国:历史渊源和当代争鸣

摘要:西方的“帝国”概念渊源于古代罗马的imperium,其内涵成为一种“帝国理念”,从罗马帝国到中世纪的神圣罗马帝国,再到以大英帝国为代表的近代殖民帝国,作为一种帝国文化遗产而传承下来。它包括三个要素:合法的统治权威、由多民族构成的广大领土、以“责任”和“使命”相标榜的普世追求。然而,一些西方学者无视西方“帝国”概念的历史性及其文化独特性,把“帝国”抽象为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国家形态或类型,并以此为标准来衡量世界历史上丰富多样并各具特色的大国,冠之以“帝国”之名,造成了“帝国”概念的滥用。但也有部分学者主张各国历史的特殊性,强调西方“帝国”概念的独特性,反对将这一概念运用于西方之外。一些学者尤其是西方的清史研究者,将西方含义的“帝国”概念用于中国史,中国学者对此也展开了讨论。笔者赞同不能将西方的empire译为中文“帝国”并将其用于分析中国史。如何用中国本土概念来讲述中国历史故事,形成自己的历史解释话语体系,是一个中国史学界值得重视的问题。

世界帝国史:权力与差异政治作者:[美]简·伯班克,[美]弗雷德里克·库珀京东

“帝国”概念在西方和中国:历史渊源和当代争鸣


近年来,“帝国”一词在学术界和大众媒体中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相关的学术著作和大众读物不断涌现,内容包括从历史上的帝国到当今全球化时代的“帝国”构想,甚至关于“蚊子帝国”“棉花帝国”等之类的著作,使得“帝国”和帝国史研究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就西方学术界的帝国史研究而言,从古代大陆性帝国到近代海外殖民帝国,相关著作多得难以统计。影响较大的著作中,迈克尔·多伊尔(Michael W.Doyle)的《帝国》(1986年)是帝国史研究出现复兴的一个重要标志。随后保罗·肯尼迪(Paul Kennedy)的《大国的兴衰》(1988年)成为一本重要的历史畅销书。这种帝国史叙事对普通读者的吸引,尼尔·弗格森(Niall Ferguson)《帝国》(2004年)一书的出版达到了一个新高潮。如果说大多数帝国史都是以西欧几大帝国为对象,那么,多米尼克·列文(Dominic Lieven)的《帝国:俄罗斯帝国及其竞争对手》(2001年)成为理解俄罗斯帝国的一本重要著作。简·伯班克(Jane Burbank)和弗雷德里克·库珀(Frederick Cooper)的《世界帝国史》(2010年)出版后即获得了2011年度美国世界历史学会图书奖。而在政治学方面,麦克尔·哈特(Michael Hardt)和安东尼奥·奈格里(Antonio Negri)《帝国》(2000年)一书的出版也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和全球化研究学者的广泛讨论。面对这种“帝国”研究的盛况,克里尚·库马(Krishan Kumar)和罗素·福斯特(Russell David Foster)不约而同地感叹道:“帝国回来了。”①

然而,什么是“帝国”?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研究“帝国”的每个学者似乎都给出了不同的答案。的确,世界历史上的“帝国”并不存在一种统一的模式,而是各有特点。因此,笔者在此也无意对“帝国”给出一个本质性的定义,而是从学术史的角度,对西方文化中“帝国”概念的历史渊源做一初步考察,并对当前学术界关于“帝国”概念的讨论作一简要评述。由于当代汉语中的“帝国”概念也是借用自西方,一些学者也将“帝国”概念运用于中国古代史。因此本文也将从“帝国”概念的历史渊源及其内涵着手,讨论这个概念是否适用于中国古代王朝及其研究。

一 西方文化中“帝国”概念的历史渊源

“帝国”在西方的历史和文化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从古代罗马帝国到中世纪的神圣罗马帝国,再到近现代的葡萄牙、西班牙、荷兰、法国和英国建立的庞大海外殖民帝国,以及奥匈帝国、德意志第二帝国和第三帝国等,都对世界历史进程产生了影响。一些学者曾尝试着对这些帝国进行归纳性研究,试图寻找其中的相似之处或共同的模式和规律。其实,如果将“帝国”当作西方世界中的一个文化因素来考察,其文化渊源无一例外必须追溯到古代罗马。正如西方史学家所称的“伟大归于罗马”,从中世纪到近现代西方的帝国无不以罗马帝国为榜样。安东尼·帕格顿(Anthony Pagden)说道:“从近代早期的西班牙到19世纪晚期的英国,罗马一直为所有欧洲帝国提供灵感、形象和词汇。欧洲所有先前帝国的首都——伦敦、维也纳、柏林——都充满了宏伟的建筑,它提醒人们这归功于罗马。”②因此,理解罗马时代的帝国观念是理解其后西方其他帝国的文化基础。

(一)古代罗马的imperium及其对中世纪欧洲的影响

西方文化中的“帝国”(Empire)一词,源于古代罗马拉丁语的imperium。但这个词最初并非指空间(领土)意义上的帝国,而是指一种统治权。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Cicero)著作中经常使用的一个词组是imperium populi Romani,即“罗马人民的统治权”。约翰·理查德森(John Richardson)就明确提出,在西塞罗那里,imperium的意思是罗马人民或执政官的统治权,而不是指罗马帝国的领土。③理查德·柯伯勒(Richard Koebner)也认为:“西塞罗对imperium populi Romani的评论从未偏离‘imperium’(统治权)的内在含义,他在《法律篇》(De Legibus)中强调了imperium的含义,即执行法律的合法权力。……它没有被理解为‘帝国’——由‘罗马人民的统治权’管理的‘世界’(orbis)政治实体。”④

不过,imperium的含义虽指统治权,但在具体使用时也存在着细微的差别。例如,西塞罗在使用imperium这个词时,也经常与patrocinium一词同时使用。从西塞罗的著作和使用语境来看,imperium意味着“硬权力”(hard power)和罗马作为已知世界的支配性军事力量进行统治的权利(right)。与此同时,patrocinium象征着“软权力”(soft power)和罗马作为自封的世界各民族的保护者进行统治的责任(responsibility)。因此,“对罗马人来说,imperium只是硬币的一面(另一面是patrocinium),并且imperium本身有两个语意领域(realms)。第一,imperium是一种特定的法律和军事管辖权,但随着罗马世界从一个拉丁古典文明向一个希腊基督教社会转变,这一含义逐渐淡化。第二,imperium是一个通用词,它表示把权力和保护结合起来进行良好统治的权利和责任。正是这一含义在罗马帝国灭亡后依然存在,并影响了后罗马时代欧洲幸存的知识分子对‘帝国’的想象”⑤。

因此,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imperium一词是怎样由“统治权”演变出“帝国”含义的;二是它所包含的理念如何成为西方“帝国”的文化遗产并对其后的帝国产生影响。

首先,关于imperium一词含义的变化,安东尼·帕格顿认为,公元前1世纪的“罗马历史学家萨鲁斯特(Sallust)用imperium Romanum这一词组来描述罗马人民的权力的地理范围,他似乎是第一个这么做的人”,到公元1世纪imperium一词便获得了类似于现代意义上“帝国”的含义。⑥其具体演变过程,可从罗马帝国的开创者奥古斯都对这个概念的使用反映出来。

一般认为,西塞罗没有使用过imperium Romanum这个词组,而奥古斯都却时有提及。奥古斯都走上独裁之路,元老院授予他“皇帝”(imperator)的头衔,此时的imperium虽然仍保留了“统治权”的含义,但开始发生变化,在原有“权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一层“权力支配下的事物”的含义。据约翰·理查德森的分析,imperium含义由“权力”演化出“帝国”意思,是借助于provinciae(行省)一词来实现的。奥古斯都之所以能实现独裁,一个重要基础是他拥有大片行省的统治权,即对行省的统治是其权力的基础。奥古斯都作为元首或皇帝,不仅拥有西塞罗所讲的imperium,而且还直接控制着罗马大片领土,由此在他身上实现了权力与领土的合一。这种结合的开端,标志性事件是公元前23年,元老院宣布奥古斯都的统治权(imperium)是永久的,包括对罗马所有行省的统治。这样,imperium从“罗马人民的统治权”(imperium populi Romani)中的“统治权”,演变成了“罗马帝国”(imperium Romanum)中的“帝国”。当然,imperium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并没有丧失原本的“统治权”之意。奥古斯都所说的imperium Romanum,如果我们把imperium理解为原意上的“统治权”,那么这种权力包括对provinciae的统治;如果把imperium理解为领土意义上的“帝国”,那么这个帝国也是由provinciae构成的。因此,在奥古斯都看来,他拥有对罗马行省的统治权,也就是对皇帝权力所及的整个地区的统治权,这样,imperium就既指其统治权,也指这种权力之下的领土。理查德森对此说道:“罗马帝国作为一个领土实体的想法是奥古斯都时期的产物。……奥古斯都将世界上大部分地区纳入一种可以被统治的形式,imperium作为‘帝国’的观念正是从中产生的。单独(有效)地拥有imperium的人统治着一个几乎包括整个世界的类行省(quasi-provincia),这个类行省从此被称为imperium Romanum(罗马帝国)。”⑦

到奥古斯都时代,imperium不仅具有了领土的含义,而且还意味着一片居住着不同民族的辽阔领土。安德鲁·林托特(Andrew Lintott)对此评价说:“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看,罗马人民的统治权(imperium populi Romani)是罗马人施加于其他民族的权力。……罗马人还把他们的权力视为空间的拓展。奥古斯都的官方自传标题是《神圣的奥古斯都通过其功绩使整个世界屈服于罗马人民的权力》(Res gestae divi Augusti quibus orbem terrarum imperio populi Romani subiecit)。因此对奥古斯都来说,罗马帝国不仅是罗马控制的整个世界,它也等于世界本身。”⑧

因此,从“帝国”概念的起源可以看出,一方面它始终与一种至高无上的统治权紧密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也指这种统治权之下一片生活着多个民族的辽阔领土,而且这一含义后来越来越成为主要用法。

其次,罗马的imperium作为一种帝国的思想文化遗产对欧洲中世纪及近代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它所具有的内含承载着罗马帝国统治的合法性及其普世理念。中世纪及其后的欧洲人将罗马帝国视为文明、秩序、和平和繁荣的象征,因此从中世纪开始,欧洲各王国的统治者便争相自诩为罗马帝国的合法继承者,为自己的统治寻求合法性和正统性。与此同时,imperium也意味着具有至上权威的罗马皇帝合法地统治着一个由多种不同民族构成的广大地区,这个地区即罗马人所说的orbis terrarum(世界),其中生活着罗马人、希腊人、高卢人、西班牙人、不列颠人、埃及人、叙利亚人等等,罗马皇帝的一项重要使命就是给他们带来文明、秩序与和平,即“罗马治下的和平”(pax Romana)。而这种看法,也恰好与基督教会把基督教世界视为一个整体的“基督教世界”(Christendom)理念相吻合。

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日耳曼人在其废墟上建立了诸多王国,其中以法兰克王国势力最大,而位于原罗马帝国东部的东罗马帝国(拜占庭帝国)却仍然维持了繁荣的局面。这样,随着东西部政治的分裂和基督教会的分裂,西方的法兰克人和东方的拜占庭人之间为罗马帝国合法继承者的身份展开了争夺。为此,中世纪西欧思想家们提出了“统治权转移”(translatio imperii)理论,认为合法的统治权可以像火炬一样从一个社会传承到下一个社会,而这种理论的神学基础,就是基督教关于上帝之城和四大帝国的思想。

罗马帝国晚期的奥古斯丁就提出,根据上帝神圣的宇宙计划,在天堂安排了一个“上帝的王国”,它由教会来代表,而相应在地球上安排了一个“人间的王国”,它由罗马政府来代表。而根据《圣经》中的描述,作为上帝计划的一部分,地球上实行普世统治的权力将从巴比伦、波斯、亚历山大最后传到罗马。因此罗马帝国是四大世界性帝国的最后一站,罗马皇帝所行使的imperium是来自神意的普世、合法和至高无上的权力。然而,罗马帝国崩溃之后,谁是这种权力的合法继承者?或者说,谁有资格将自己统治的领土称为“帝国”?公元476年西罗马最后一位皇帝退位,西罗马领土陷入分裂,君士坦丁堡的东罗马皇帝便成为整个罗马帝国的合法继承者。当然,在西部的教皇和国王看来,这种统治世界的权力和上帝赋予的责任不能由东罗马皇帝来代表。于是,公元800年的圣诞节,教皇利奥三世(Leo Ⅲ)为法兰克国王查理曼加冕,授予他为“统治罗马帝国的皇帝”(Imperator gubernans imperium Romanorum)。这样,拉丁基督教世界中也产生了罗马帝国的合法继承者,查理曼统治的王国也可以名正言顺地称为“帝国”了。查理曼加冕事件可以说是一种对拜占庭帝国的公开宣示,查理曼才是罗马帝国统治世界的普世权力的唯一合法的继承者,而且这种权力是由上帝选定和由教皇代表上帝授予的。

公元843年,查理曼的三个孙子通过“凡尔登条约”瓜分了查理曼帝国。公元962年,德意志国王奥托一世加冕为“罗马帝国皇帝”,这个“罗马帝国”成为欧洲大陆一支主要的政治力量。1155年,德意志国王腓特烈一世又加冕称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更显示出其作为“罗马帝国皇帝”的神授合法地位。1442年之后,这个“神圣罗马帝国”名字前又进一步添加了“德意志民族”,成为“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这个名称包含了三个文化因素:罗马帝国(合法统治权)、基督教(普世帝国)和德意志民族。因此在中世纪,一个国家要成为帝国,首先其统治者要获得一种由教皇授予的罗马帝国合法继承者的身份,有了这种“罗马皇帝”的身份,才拥有权威统治一个居住着众多民族的广阔世界。

至于罗马帝国的普世观念对后来基督教社会的影响,安东尼·帕格顿形象地指出:“李维(Livy)曾让西皮奥(Scipio)宣布:‘罗马人民的帝国将扩展至大地的尽头。’圣哲罗姆(St Jerome)在对《诗篇》(18:5)的解释中对这句话做了明确的回应:‘他们的声音传遍整个世界,达到大地的尽头。’……因此,基督教皇帝不仅有责任维护和保护基督教世界,由此他们也有义务将帝国扩展到那些非基督徒。”⑨

西方“帝国”观念中的普世主义,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最早源于亚历山大帝国的希腊化,将希腊文明视为一种普世文明,它遍布于“文明世界”(oikoumene)。到罗马时代,罗马人相信“罗马治下的和平”会给各民族带来和平、秩序和正义,其范围包括整个已知的世界(orbis terrarium)。中世纪时,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们也都强调“罗马世界”(orbis romanus)和“基督教世界”(orbis christianus)的统一,认为这种具有双重因素的帝国可以实现基督教的普世文明。到了近代,以法兰西帝国和大英帝国为代表的帝国统治者则以“教化”“野蛮民族”为使命,以“文明化使命”(civilizing mission)和“白人的负担”(White Man's Burden)为殖民扩张和帝国主义行为寻找合法性。同时,大英帝国的统治者也有一种“不列颠治下的和平”(pax Britannica)的理想。克里尚·库马对此指出:“帝国通常以一种普世‘使命’的形式来力图描绘自己,以证明他们的统治和扩张的正当性,帝国的所有民族都可以参与其中。这种方式通常以伊斯兰教、东正教、天主教的形式出现;有时它是世俗的,就像法国的‘文明使命’(mission civilisatrice)一样。随着时间的推移,一般来说,越晚的帝国,其使命越世俗。但我们也应该记住,最初的‘文明使命’倡导者正是罗马人。有些使命是永恒的(transhistorical)。”⑩因此,正是将“帝国”置于普世主义理念下,我们才能够从文化上理解欧洲帝国从古至今的扩张行为。

因此,“帝国”概念从罗马时代的imperium延续到中世纪,对中世纪及近代早期帝国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要素:统治者至上统治权(或权威)的合法性、作为帝国意识形态的普世统治观念。

(二)欧洲民族国家兴起与近代殖民帝国

中世纪也正是欧洲民族国家诞生的时代,这一时代特征表明,源于罗马而得到教会改造的帝国理念在欧洲遇到了挑战。此时普遍存在的政教之争,就反映了普世主义的基督教帝国观念与地方主义的民族国家观念之间的矛盾。

中世纪拉丁基督教会一直秉持一种“基督教世界”的理念,在现实中,教皇通过控制各地主教授职权和什一税而成为一种庞大的超国家宗教力量,欧洲国家边界在教皇眼里是不存在的。然而,11世纪之后随着欧洲农业的发展和商业的复兴,王权加强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各国君主与富有的城市结盟,逐渐消除封建诸侯势力,并竭力从教皇手里收回主教授职权。与此同时,英国、法国、西班牙等各国民族语言也逐渐形成。这一过程也就是欧洲民族国家诞生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教皇力图维持其欧洲最高精神领袖的权威,维持基督教世界的统一,由此出现了长达数个世纪的政教之争,1077年的“卡诺莎事件”和1309—1377年的“阿维隆之囚”便是这种斗争的突出表现。16世纪,一些欧洲君主通过支持宗教改革而实现了教会的民族化和国家化,打破了天主教会的一统天下。到17世纪,欧洲出现绝对君权,最具代表性的是法国国王路易十四的统治,他所说的“朕即国家”表明了一切。就在欧洲君主们加强王权和推动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欧洲世俗的思想家们也为此做出了努力,具有代表性的是马基雅弗利和让·博丹。马基雅弗利的《君主论》(1513年)对“国家”作出了定义,而让·博丹的《共和国六书》(1576年)则首次提出了国家“主权”概念。大多数学者认为,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欧洲民族国家的诞生。不过,德国、奥地利和意大利的情况也表明,帝国观念和普世主义因素在这些地方保留得更多,由此妨碍了其民族国家的形成。

一些学者认为,欧洲民族国家兴起的过程正是帝国观念衰落的过程,因为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国家或政体类型。因此,当1806年4月6日拿破仑迫使弗朗茨二世放弃神圣罗马皇帝称号,神圣罗马帝国宣告结束,被认为是具有罗马帝国理念的中世纪帝国在欧洲的终结。然而,笔者认为,神圣罗马帝国虽然灭亡了,但古代罗马帝国遗留下来的“帝国”理念并未在欧洲消失,它与基督教的普世主义相结合,又在欧洲新兴民族国家中找到了新的“宿主”。这样,“帝国”观念在近代欧洲国家扩张过程中又“借尸还魂”了。不过,近代欧洲的殖民帝国是新兴民族国家与传统帝国理念相结合的产物,是以民族国家为核心的复合型帝国,即由宗主国和广大海外殖民地构成,不同于以往欧洲的帝国。这从多米尼克·列文的话也可以反映出来:“按照历史上大多数帝国的标准,很容易把英国和法国的宗主国政体和其海外殖民地区别开来。英国和法国的民族国家不同于其外围帝国,它们对这种外围帝国实行毫不含糊的统治。”(11)

麦克尔·哈特和安东尼奥·奈格尔指出,民族国家的主权是近现代欧洲列强建立帝国主义的基石,民族国家的现代体系所界定的边界对欧洲殖民主义和经济扩张来说是根本的,国家的领土边界确定了权力的中心,统治从这里施加于外国的领土。“帝国主义是欧洲民族国家的主权超出它们自身疆域的扩张。”(12)实际上,欧洲许多近代民族国家的统治者经常强调自己拥有类似于罗马皇帝的权威,罗马遗留下来的帝国理念成为嫁接欧洲民族国家与殖民帝国之间的桥梁。以英国为例,大卫·阿米蒂奇(David Armitage)指出:“中世纪晚期至近代早期三个王国(英格兰、苏格兰和爱尔兰)对帝国和殖民地的诉求,表明了大英帝国意识形态的罗马渊源。正是这些新罗马(neo-Roman)渊源产生了一种连续性,把一个统一、有法定边界、独立的国家概念的创造与后来在大西洋世界形成一个跨国的、广泛的帝国的过程连接起来。”(13)因此,罗马帝国遗留下来的遗产,弥合了近代民族国家与帝国之间的界限,使欧洲近代民族国家与帝国具有很大的重叠性。至于罗马帝国的普世理念对欧洲近代民族国家的影响,安东尼·帕格顿说道:“欧洲在美洲的帝国是在古代和中世纪普世主义遗产的阴影下建立起来的,这种遗产即假定自己拥有一种统治整个世界的权利。即使是英国人,他们的普通法传统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与这一罗马法遗产隔绝开来,也根本无法逃脱为其自身建立一个真正的‘不列颠帝国’(Imperium Britannicum)的野心。”(14)正是基督教普世理念的影响,近代早期西班牙帝国的宗教色彩比其他欧洲帝国更为浓厚,传教士在帝国建立过程中扮演了更为积极的角色。法国扩张过程中的普世理念则是宗教与文明使命相结合。例如,1627年法国国王路易十三在加拿大成立第一家贸易公司,声称其目的就是继续他父亲建立的阿卡迪亚(Acadia)殖民地的事业,使法国“在那些被称为加拿大的‘新法国’的土地上,发现一些能够维持殖民地的居所,目的是在上帝的帮助下,努力让居住在那里的人们认识真正的上帝,教化他们(to civilize them),并教导他们信仰使徒的、天主教的和罗马的宗教。”(15)

英国殖民大臣约瑟夫·张伯伦(Joseph Chamberlain)的演讲《真正的帝国概念》(1897年)也反映了大英帝国的“统治”与“责任”的观念。他把大英帝国分为三个阶段,声称其所生活的第三阶段的帝国才具有真正的帝国概念。他说:“这个概念是什么?对于自治殖民地来说,我们不再称它们为附庸。占有感已被亲情所取代。我们认为并说它们是我们的一部分——作为大英帝国的一部分,与我们联合,尽管它们可能分散在世界各地……但大英帝国并不局限于自治殖民地和联合王国。它包括一个更大的区域,在热带气候中有更多的人口,在那里不可能有大量欧洲人的定居点,并且本地人口肯定总是远远超过白人居民。在这些情况下,帝国的理念也同样发生了变化。在这里,占有感也让位于一种不同的情感——责任感。我们现在觉得,如果我们能够表明我们的统治增加了这些人的幸福和繁荣,那么我们对这些领土的统治就是正当合理的。我坚持认为,我们的统治确实带来了安全、和平和相对繁荣,而这些地方以前从来不知道这些福祉。在开展这项文明工作时,我们正在履行我认为的国家使命(national mission),我们正在寻找发挥这些才能和品质(它使我们成为一个伟大的统治种族)的机会……从长远来看,文明事业和人民的繁荣将得到显著进步。但毫无疑问,处于这种状态,我所描述的这种使命涉及重大的责任。在女王的广阔领土上,雅努斯(Janus)神庙的大门永远不会关闭。当我们决定运用帝国的权杖时,我们承担了巨大的任务。任务是伟大的,责任是伟大的,但荣誉也是伟大的。我相信,国家的良知和精神将达到其责任的高度,我们将有力量履行我们的历史和民族特性赋予我们的使命。”(16)在此,张伯伦从统治民族与殖民地的关系出发阐述了他所理解的真正的帝国,说明了什么样的帝国统治才是合理的,其中统治者对“责任”和“使命”的履行是其统治合法性的基础。但是,我们从其关于普世“责任”的言辞中,也不难看到其骨子里流露出来的欧洲中心主义和种族主义观念。

从张伯伦的演讲也可以看出,近代欧洲以海外殖民扩张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帝国,国家的民族主义与帝国的普世主义并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巧妙地融合起来了。这就使得由民族国家发展而来的近代欧洲帝国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民族国家的特征。因此,近代欧洲殖民帝国虽然继承了罗马及中世纪帝国的遗产,但又在很大程度上又不同于古代中世纪的帝国。简言之,它们是民族国家时代的帝国。克里尚·库马提出:“如果国家可以被看作是微小帝国(miniempires),那么帝国可以被看作大的国家吗?帝国主义与民族主义会合流吗?合流的程度和限度有多大?安东尼·史密斯曾在几个地方提出,所有的国家都是由‘核心’民族组成的,在核心民族的周围,依附着其他起次要作用的民族。以英国为例,几个世纪以来,挪威人、诺曼人、胡格诺派教徒、苏格兰人、威尔士人、爱尔兰人、犹太人、印度人、非裔加勒比人以及其他一些民族,对我们称为‘英国性’(Englishness)的形成做出了贡献,这是不容忽视的。”(17)因此在大英帝国,英国人是核心民族和统治民族,但他们会像张伯伦所说的那样以具有普世面貌的“亲情”“责任”和“使命”来构建一种帝国认同,使帝国内的其他民族参与进来。克里尚·库马认为可以把这种帝国各民族的认同感称为“帝国民族主义”(imperial nationalism)或“使命民族主义”(missionary nationalism)。“帝国民族主义”在欧洲最突出表现在1870年之后到第二次世界大战这一时期,当时欧洲帝国主义和民族主义的合流达到了非常高的程度,以至于世界上大多数民族都被卷入世界大战之中。

综上所述,从帝国文化史的视角来看,从罗马帝国到中世纪的神圣罗马帝国,再到以大英帝国为代表的近代殖民帝国,始终贯穿着一种“帝国的理念”,而这种理念就是来自罗马时代imperium所蕴含的意义。帝国的几个基本要素——合法的统治权威、由多民族构成的广大领土、以“责任”和“使命”相标榜的普世追求,无不来自罗马帝国。所以史蒂芬·豪(Stephen Howe)指出:“罗马人发明了帝国的概念,它至少是一种后来的帝国缔造者可以理解并经常援引的形式。”(18)

二 当代西方学者关于“帝国”的讨论

尽管西方历史上的“帝国”从文化传统来说具有某些共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学者们就会以此达成共识而得出一个公认的“帝国”定义。相反,对于“帝国”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与民族国家的异同及关系等问题,当代西方学术界中出现了百家争鸣。当然,由“帝国”引申出来的“帝国主义”问题,争论的历史更为悠久也更为复杂。本文的关注点是“帝国”概念,因而在此不讨论有关“帝国主义”的争论。下面以近年来在西方学术界具有一定影响的论著为例,对其有关“帝国”的争论作一简要述评。

什么是“帝国”?什么样的国家才能称得上是“帝国”?这是关于“帝国”概念讨论的基本问题,即关于“帝国”的定义及其适用范围的问题。一般来说,政治学、社会学或历史社会学等学科的学者喜欢对“帝国”概念进行归纳,试图找到一个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定义。因此这种定义是对历史上多种多样的帝国从共性维度的抽象概括。例如,迈克尔·多伊尔认为:“帝国是两个政治实体的互动体系,其中一个是支配的中心(dominant metropole),它对另一个即从属的边缘(subordinate periphery)的内外政策(即有效的主权)施加政治控制。”(19)“帝国是一种正式或非正式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一个国家控制着另一个政治社会的有效政治主权。它可以通过武力,通过政治合作,通过经济、社会或文化的依附性来实现。帝国主义无非是建立或维持一个帝国的过程或政策。”(20)正因如此,他这一定义是超越历史语境的一种抽象概括,适用于一切具有这种国际关系行为的国家。同样地,史蒂芬·豪也给“帝国”下了一个概括性定义:“帝国是一个庞大的、复合的、多族群或多民族的政治单位,通常通过征服而建立,被划分为统治中心和从属的(有时是遥远的)外围。”(21)由此他评论说:“根据定义,帝国必须是庞大的,而且它们必须是复合实体,由以前是独立的单位组成。族群、民族、文化、宗教的多样性是其本质。但在许多观察人士看来,这并不是一种平等的多样性。如果是的话,如果‘核心’和‘边缘’之间没有支配关系,那么这个体系就不是一个帝国,而应该称之为像‘联邦’这样的名称。因此,20世纪的英国政府辩称,他们正在逐步从一个伦敦主导的帝国转变为一个联邦,一种平等的自由联合。”(22)因此,他也将这一抽象的“帝国”概念运用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古代亚洲、非洲和美洲。

如果说多伊尔、豪的“帝国”只是对以往各种帝国中共性的抽象概括,那么麦克尔·哈特和安东尼奥·奈格里的“帝国”则是基于现实思考和对未来的展望。他们认为,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民族国家的主权走向了衰落,但衰落的不是主权本身,而是承载主权的民族国家。这样,帝国作为一种主权的新形式就应运而生了。他们说道:“帝国正在我们的眼前出现。……我们基本的假设是主权已经拥有新的形式,它由一系列国家的和超国家的机体构成,这些机体在统治的单一逻辑下整合。新的全球的主权形式就是我们所称的帝国。”(23)为了进一步阐明这一“帝国”的含义,他们还将“帝国”与“帝国主义”进行对比说明,提出:“与帝国主义相比,帝国不建立权力的中心,不依赖固定的疆界和界限。它是一个无中心、无疆界的统治机器。在其开放的、扩展的边界当中,这一统治机器不断加强对整个全球领域的统合。帝国通过指挥的调节网络管理着混合的身份、富有弹性的等级制和多元的交流。”(24)因此,帝国概念的基本特征是没有边境,它的规则是没有限定。这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帝国的概念假定了一个体制,这一体制成功地包括了空间的整一性,或者说真正统治了整个“文明的”世界。第二,帝国的概念表示它自身与其是一个发源于征服的历史的政权,不如说它是一个成功地终止历史并因此永远固定正在存在的事态的秩序。第三,帝国的规则操纵着所有延伸到群体世界每个层面的社会秩序的登记注册。帝国不仅管理着疆域和人口,而且也创造了它安置自身的世界;它不仅统治着人类的相互交往,而且直接寻求统治人性。第四,帝国的概念一直是用于和平的——一种在历史之外的永久而普遍的和平。(25)

麦克尔·哈特和安东尼奥·奈格里的观点引起了很大反响和争议。意大利学者达尼洛·佐罗(Danilo Zolo)就指出:“这在理论和政治方面都是一个微妙且备受争议的问题。在哈特和奈格里的著作中,帝国似乎变成了一种‘精神范畴’:它无处不在只是因为它没有超越新的全球性维度。这种观点一直得到支持,我个人也同意这种看法。然而,也有人反对说,如果一切都是帝国的,那么事实上就什么也不是。”(26)他提出,帝国是一种范式,帝国范式的政治结构具有三个形态学的和功能的特征:其一,帝国主权是一种非常强大的、集权的、不断扩大的政治主权范畴。其二,帝国权力机构的集权主义和专制主义伴随着广泛的多元主义,允许不同的群体、社区、文化、习语和宗教信仰共存。其三,帝国的意识形态是和平主义的和普世主义的。这种对帝国特征的概括,与哈特、奈格尔、多伊尔一样,都是脱离了罗马帝国的遗产及其影响来谈“帝国”,因此他们的“帝国”概念基本上都是去历史化的。对于这种缺陷,正如阿根廷学者阿提略·博龙(Atilio A.Boron)所指出,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的经典作家们所说的帝国主义的基本特征,至今并没有改变,全球化的发展也没有削弱帝国主义的世界经济结构,反而强化了帝国主义的控制和边缘国家的依附性。因此帝国主义基本因素和特征的连续性,“在哈特和奈格尔的整个著作中被忽视了,这种否认就是他们所称的‘帝国’”(27)。

另一些学者则基于对世界历史尤其是欧洲历史的演变来考察什么是“帝国”,提出“帝国”是与民族国家相对应的一种国家或政权类型。由于欧洲历史的发展进程明显经历了从中世纪向近代转型过程中民族国家的兴起,而民族国家所具有的特征又明显不同于古代的帝国,因此一些学者把“帝国”界定为不同于民族国家的一种国家或政权类型。例如,简·伯班克和弗雷德里克·库珀提出:“诸帝国是庞大的政治单元,是扩张主义的或是曾将权力扩及广大空间的,以及当其兼并新民族时仍维持差异和等级制度的诸政治形态。与之大相径庭的是,民族国家则立基于如下理念之上,即一个单一领土之上的一种单一民族将其自身组成一个独立的政治共同体。民族国家宣称其民众的共性(即使事实更加复杂),而帝国则声言其多元人口的不同性。两种类型的国家都是吸纳性的(它们坚持主张民众被它们的国家机构所统治),但是民族国家倾向于同化那些其境内的民众而排斥那些境外者,而帝国则向外延展并吸纳(通常是强迫式的)在帝国统治下差异被人为地明确化的民族。帝国这一概念假定对于该国体之内的不同民众将会按照不同的方式加以统治。”(28)正因为如此界定“帝国”,伯班克和库珀将“帝国”概念运用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古代大国和近现代欧美列强。

詹姆斯·马尔登(James Muldoon)也把帝国看成是与民族国家相对应的国家类型,认为欧洲从中世纪向近代的过渡,在政治思想上是从中世纪的普世帝国观念向民族国家观念的转变,欧洲出现了一系列独立的、世俗的主权国家。但是,随着欧洲国家的海外扩张,“1500年到1800年(或者也许是1300年至1800年)政治思想和制度的历史可以充分地理解为两种政府形式之间的冲突,一种相对较新,即新兴民族国家;另一种是转型过程中的旧形式,即帝国政府”(29)。因此在欧洲民族国家兴起的过程中,海外帝国与其平行发展。“政治思想和实践的历史并不是一场从普世主义到个性、从基督教王国和帝国到国家的线性运动,并认为这一运动的分界线在15世纪或16世纪的某个时候出现。相反,从中世纪到18世纪的政治思想史是关于两种统治形式——国家和帝国——处于紧张状态的故事。”(30)

阿兰·德·伯努瓦(Alain de Benoist)对“帝国”的界定也以民族国家作为参照范畴,但他把帝国与民族国家两极化。他提出,欧洲人精心设计并发展了国家和帝国这两种政体模式。帝国是一种理念或原则,其疆域是流动和变化的,而国家则与一个具体的疆域联系在一起。国家形成了自己单一的文化,而帝国则拥抱各种文化。国家试图使人民和国家保持一致,帝国却把不同的民族联系在一起,尊重多样性。现代国家被建设为封闭的社会,唯一的官方认同是国家赋予公民的认同。正因为把帝国与民族国家对立起来,伯努瓦评论说:“就其诞生和基础而言,国家一直是反帝国的。……‘帝国’一词只应用于名副其实的历史构建,如罗马帝国、拜占庭帝国、德意志罗马帝国或奥斯曼帝国。拿破仑帝国、希特勒的第三帝国、法国和英国的殖民帝国以及美国和苏联的现代帝国主义,这些当然都不是帝国。这一名称被滥用于仅仅从事扩张其国家领土的企业或大国。这些现代‘大国’不是帝国,而只是想要扩张的国家,通过军事、政治、经济或其他征服来超越其现有疆界。”(31)因此他只承认“帝国”存在于古代中世纪。

一些历史学家则从世界历史上帝国的多样性出发,强调各国的特殊性,认为很难给“帝国”下一个统一的定义,“帝国”既不是一种国家类型,其概念也不能到处通用。例如,约翰·理查德森就认为:“在现实中,帝国在实现和行使政治控制的方式上千差万别。这些变化是一个帝国与另一个帝国的区别,每一个帝国都必须用自身的术语来加以考察,以避免帝国观念不适当地从一个社会转用于另一个社会的危险。”(32)罗素·福斯特也持类似的看法,认为从古代罗马帝国到中世纪和近代欧洲的帝国,各帝国各有不同,帝国概念是不断变化和多义的,不能用一个固定的概念来表达。因此他提出:“‘帝国’不能固定为一个单一的、静态的定义,因为它是一种话语;它是流动的、动态的、多义的,当它在通过时间、空间和文化传播之时,在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中演变。人们对帝国的想象有很多方面,但并非所有方面都完全令人满意。相反,最好将帝国理解为一种话语——一种哲学、一种态度或一种思维方式,根据这种思维方式,一个政治实体有统治的权利和责任。这种统治(按照帝国)是合法的、普世的、独有的、从历史上继承下来的,并且是基于自由承认的不平等。‘帝国’社会确信自己有明显的道德优势,并认为它有义务把它的统治扩大到那些还没有足够幸运享受它的人。”(33)因此在他看来,“帝国”观念虽然变化多义,但可将其归结为西方文化中一种话语和思维方式,而且只存在于西方文化当中。因此他反对把帝国看作一种国家类型。他批评那些将帝国作为一种国家类型的学者,认为他们是把“帝国”这个概念应用到了在时间和空间上都远离欧洲帝国的社会,如把奥斯曼、日本、阿赫门尼德、祖鲁、新亚述、阿什提斯(Ashantis)、印加等都描述和分析为“帝国”。这样,“称它们为‘帝国’,不仅假定在各民族完全不知道彼此存在的情况下,却恰好创造了完全相同类型的帝国,而且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把一种特定的西方想象强加于全球史和政治社会学,要求非西方世界适应和符合一个假定的西方标准。把帝国当作一种分类学,最危险的结果可能就是假定‘帝国’存在于西方政治哲学和西方史学之外”(34)。所以他进一步指出:“帝国不是一种普遍的政治现象。这是一种局限于欧洲政治社会学的欧洲想象,试图用它作为理解蒙古人、印加人或科萨人的模板虽是善意的,但却被误导了。与其用帝国来描述非欧洲社会,或许是时候开始使用那些社会自己的词汇了,因为这些词汇反映了当学者们将一个西方词汇塞进非西方政治历史时所失去的政治微妙之处。帝国不是中立的,它充满了记忆、认同和情感的政治。”(35)

的确,面对历史上纷繁复杂的“帝国”,要给“帝国”一个简洁明确的定义是非常困难的。实际上这也是对“帝国”概念及其运用争论不休的原因所在。这就好像“帝国主义”这个概念难以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一样。约翰·阿特金森·霍布森在其《帝国主义》中指出:“在众多含混的政治概念的搅扰下,要想通过定义来明确指称某种‘主义’,似乎是不可能的。不仅仅因为是思想的变迁,而且也因为政客们刻意的夸大和曲解,既有的定义内涵会发生迅速而微妙的变化,从而变得愈加暧昧和模糊不清。要求政治概念像严格的科学那样精确,是不切实际的。”(36)因此,他在这本经典著作中并没有给“帝国主义”下一个明确的定义。

总之,在上述西方学者关于“帝国”的讨论中,第一种观点把“帝国”抽象为一种国家或政权形式,并将这一概念应用于世界历史上符合其特征的所有大国。第二种观点将“帝国”看成是相对于民族国家的一种国家类型,也将这一概念应用于古代世界具有庞大疆域和人口的大国。第三种观点强调各国社会文化的特殊性,强调“帝国”理念是西方文化特有的,反对将“帝国”概念应用于西方之外的国家。这一类学者的观点,基本上承认西方历史上那些自我认同为“帝国”并继承了罗马帝国理念的国家为“帝国”,认为研究者从客位的视角将“帝国”应用于欧洲之外的国家是不合适的。

三 “帝国概念是否适用于中国史

中国古代的王朝能否称为“帝国”并以“帝国”范畴加以分析?上述第三种观点对此是断然否认的,认为“帝国”作为一个西方概念,不能用于描述中国历史。但是,第一、二种观点在西方学术界有相当大的市场,许多研究中国古代史尤其是清史的学者,均从这两种视角来理解“帝国”,把“帝国”概念借用到了中国古代史研究当中。就清史研究而言,把清朝称作“帝国”并以“帝国”范畴来分析的著作比比皆是,例如罗友枝的《末朝皇帝:一部清帝国制度的社会史》(1998年);菲立浦·弗瑞的《规划承德:清帝国的景观事业》(2000年);米华健等人的《新清帝国史:内陆亚洲帝国在承德的形成》(2004年);柯娇燕的《孤军:晚清最后三代满洲人与清帝国之灭亡》(1990年);《半透明之镜:清帝国意识形态中的“历史”与“身份”》(1999年)和《帝国之于边缘:近代中国文化、族群性与边界》(2006年)等。欧立德还专门撰文《传统中国是一个帝国吗?》讨论这一问题。

欧立德在该文中对早期欧洲人称中国为“帝国”和中国人使用“帝国”一词的历史进行了简要考察。不过,他把清朝以前的中国称为“传统中国”,因此他讨论的是清朝之前“帝国”一词是否适用于中国。显然,他提出这一问题,目的在于凸显“清帝国”这一概念的合理性。在他看来,清朝作为“帝国”是毫无疑问的。因此他在论文中突出了两点:一是声称马可·波罗以契丹语Catai(英文Cathay)一词指称的帝国,是成吉思汗和忽必烈汗的蒙古大帝国,是中原北部疆土一带,而不是Seres指的中原疆土。在马可·波罗的游记中,今天覆盖“中国”一词的地域,在蒙古人的地理概念中,只被称“蛮子”(Mangi),也就是前南宋的畛域。尽管利玛窦以及其他接触到中国文明的欧洲人对中国有一定的认识,他们仍然不把“大明”视为帝国。二是他强调“在1895年4月签订的《马关条约》中、日语两版本中,清政府都清楚列为‘大清帝国’——这亦是第一次‘帝国’一词在官方文献中指称清朝”(37)。这就从反正两个方面突出了清朝是“帝国”。对此,笔者认为,首先,关于马可·波罗把中国描述为“帝国”,我们要考察他对Empire而不是Cathay一词的用法,这样才能理解他在游记中所说的“帝国”及其地域范围。马可·波罗在游记中称忽必烈为Great Kaan(大汗)的同时,也称他为Emperor(皇帝),还在多处把他统治下的国家称为Empire(帝国)(38),也就是把元世祖统治下的元代疆域称为“帝国”。而且,马可·波罗所游历的许多南方城市(即他所说的“蛮子地域”),都属于元世祖统治下的元朝。因此马可·波罗游记中的“帝国”包括他所说的Cathay(契丹)和Mangi(蛮子)地域。因为这两个概念是元代统一之前遗留下来的称呼,反映的是南宋时期中国地域上民族政权分立的情况,虽然马可·波罗沿用了这两个名称,但他所看到和游历的是一个大一统的元朝,即他所说的“帝国”。在此笔者需要说明的是,马可·波罗可能是最早用欧洲的“帝国”概念来描述中国王朝的西方人,但这种概念借用是不恰当的。其次,关于清朝自称“帝国”的问题,要把清政府的马关谈判和签订《马关条约》放在当时整个世界“帝国”话语中来理解。19世纪末正是一个弱肉强食的帝国主义时代,“帝国”在当时是一个反映国力强大的正面概念,被称为“帝国”者都是国际社会中的强者。正如多米尼克·列文所说:“19世纪末20世纪初,对于大多数欧洲人(除了那些自身屈从于帝国的人)来说,帝国是一个正面(positive)概念。在强国和弱国分化日益扩大的时代,当弱者似乎注定要边缘化或灭亡,成为帝国就是要变得强大。”(39)因此,在这样一个时代,在清政府也希望挤入世界强国之列的背景下,在日本自称“帝国”并日益强大的参照下,我们不难理解清政府此时表现出来的赶“潮流”言辞,以“帝国”之称来掩盖其甲午战败暴露出来的虚弱。当然,这也不排除当时清政府为了面子上的“平等”,相对于“大日本帝国”而言,觉得用“大清帝国”一词才是得体的。但我们不应忘记,在此特定时间和情境下出现的“大清帝国”是名不符实的,其实是只有“大清”而无“帝国”。恰恰相反,许多学者认为甲午战争之后正是中国的国族主义兴起和向民族国家转型的开始。

韩国学者白永瑞不仅把中国古代放进“帝国”的框架,甚至将“帝国”概念应用于中国近现代。他在《中华帝国论在东亚的意义:探索批判性的中国研究》一文中探讨了把中国作为帝国的话语,即朝贡体制论、文明国家论和天下观,并提出“帝国”是说明中国的重要概念,以“帝国”话语来理解中国具有四个优点:“虽然帝国这个概念是由西方提出的,但这一概念有助于说明中国史在世界史中的特殊地位,起到强调其独立性的作用。这正是帝国话语的第一个优点。用帝国话语来理解中国时,我们能获得的第二个优点是,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摆脱研究中国史时容易陷入的问题,即传统和近代的二分法(dichotomy),进而注意到传统与近代之间的连续性。第三个优点是,可以确保一种将中国这一帝国与古今中外的诸帝国进行比较、分类的世界史的视角,即便这种比较仅仅是形式上的。最后一个优点是,可以充分显现出中华帝国包容多样性与异质性的原理或运作方式,也就是膨胀与宽容相重叠的帝国的运作方式。”(40)不过,这不是一篇严谨的历史学论文,将西方的帝国概念嫁接到中国的朝贡体制,并且在论证中缺乏时间维度和历史感,似乎中国从古至今都没有发生变化,都可以用帝国话语来解释。

关于中国史研究中的“帝国”概念,尤其是针对欧立德的看法,国内一些学者开展了讨论。曹新宇、黄兴涛在《欧洲称中国为“帝国”的早期历史考察》中,探讨了欧美中国史研究中的“帝国”困扰及其由来,提出“中华帝国”称谓于16世纪在欧洲确立,17世纪初在欧洲流行,因此“早在清朝人关之前的明朝时期,欧洲将中国称之为‘中华帝国’的做法已经确立并初步流行开来。”(41)陈波在《西方“中华帝国”概念的起源(1516—1688)》一文中也提出了与欧立德不同的看法。他通过对欧洲建构“中华帝国”话语的历史考察,以确凿的史料证明了欧洲人在明代之前称中国为“帝国”的先例,并指出:“我们没有发现欧立德所说的欧洲学者在17世纪时以是否统治多民族来认定中华是否为帝国的证据。这不是当时帝国的定义性特征,而是最近的发明。”(42)李扬帆也对“中华帝国”论持批评态度,他在《“中华帝国”的概念及其世界秩序:被误读的天下秩序》一文中指出:“称传统中国为‘中华帝国’是对中国王朝的误读,无论是英文的‘empire’还是古汉语的‘帝国’,用来称呼中国王朝都是误称。比如,由于清朝多民族共建的特殊性和庞大的地域特征,新清史学者将清朝与英帝国进行对比研究,把欧洲帝国的历史理论用于解读清朝的性质,认为清朝的帝国构建具有亚洲内陆帝国特色,清帝国和英帝国‘各怀有天下情结’,都在各自建立其‘主权想象’。或者认为清王朝具有‘殖民主义’特征而认为清朝中国是帝国。”(43)另外,李爱勇的《新清史与“中华帝国”问题》(44)一文对“新清史”作了介绍,并对“清帝国”概念问题也稍有论及。

然而,国内也有学者赞同将中国古代王朝称为“帝国”,例如,葛兆光在《名实之间——有关“汉化”、“殖民”与“帝国”的争论》一文中就认为,关于传统中国是不是一个“帝国”,不必纠缠命名或概念,应当着重观察历史,秦汉以来的各个王朝往往试图超越汉族中国的核心区域,对外开疆拓土,这就符合西方学者所界定的“帝国”的特征。如果从全球史视野,把欧洲、亚洲都放在早期现代世界历史进程中来观看,就不会把清王朝的历史看成是孤立于世界之外的二十四史之后的一个王朝史,也许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此起彼伏、交错往复的图景,这就是一个庞大的帝国。“在后一个世纪的各个帝国的竞争与冲突中,大清帝国成为失败者,渐渐成为被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欺负的弱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过去几千年即秦汉唐宋元明以及衰落之前的大清,不是一个具有‘帝国主义倾向’的帝国。”(45)

笔者认为,关于中国史是否适用于“帝国”概念,首先是一个概念的翻译问题。用一个西方概念来描述中国,首先要把这个概念转化为中文词汇,然后赋予这个中文词汇以西方原有概念的含义,再以它作为一个概念工具来描述中国。这样,一个概念就实现了跨文化的运用。通常,这种概念的跨文化运用存在两种情况:其一,对于经济活动和日常生活领域中的一些概念,即使在不同文化中也具有较大的通约性,因此可以从两种文化中找到含义非常接近的词汇而实现互译,从而达到概念的借用。其二,对于政治制度、社会文化和思想领域中的一些概念,由于文化差异而通约性较小,这样就很难在两个异质文化的社会中找出意思几乎可以互换的词,翻译也就遇到了跨文化的障碍,在这种情况下,要么通过音译以保持原意,要么凑合着找个近义词来翻译,但这种翻译会使原意大打折扣。因为任何一个概念都是从实践中概括出来并以此来指代这种实践,在不同的社会尤其是古代社会中,精神生活的差异要远大于物质生活的差异,因此思想文化领域中概念的翻译要困难得多。笔者认为,“帝国”这一概念就是如此。

如前所述,西方的“帝国”一词源于古代罗马的imperium,其含义经过中世纪基督教社会的继承发展,一直延续到近现代的西方,作为一种“帝国的理念”贯穿于整个西方文化中。罗马帝国与汉朝的时间大致相近,也都是在一种权威统治下由众多族群生活于其中并拥有庞大的疆域,但在思想文化和政权理念方面却存在较大差异。罗马与汉朝虽有丝绸之路的沟通,但在政治思想方面的交流应该还不存在,各自思考问题的概念工具都是彼此独立的。因此,当西塞罗说imperium populi Romani之时,很难从董仲舒的言辞中找到类似的想法;当奥古斯都说imperium Romanum之时,也很难从汉武帝的思想中找出类似的说法。简言之,imperium是一个罗马的独特概念,与中国古代任何一个概念都具有很强的不可通约性,由它演变而来的empire也同样如此。这就是为何严复最初在翻译empire时,将其译为“英拜尔”而不是“帝国”。他在1902年翻译亚当·斯密的《原富》时,其中讲到“此为欧洲兵制置用额兵之始,亦即为一国并兼数部号英拜尔之始”。他对此加注释说:“又,英拜尔近人译帝国,亦译一统,或译天下。亚洲之英拜尔若古印度、波斯,今日本皆是。其欧洲则古希腊、罗马、西班牙、法兰西,今俄、英、德、奥,其王皆称帝者也。”(46)也许在严复看来,empire一词只有音译为“英拜尔”最恰当,其他译法不能表达其原意。因此他只在注释中说明有人将其译为“帝国”,但他在正文中并没有采纳。而且,他在举例说明英拜尔有哪些国家时,也没有列举中国的任何一个王朝,由此可见他并不认为这一概念适用于中国。

中文中的“帝国”一词,一般认为较早使用的是隋朝王通的《中说》,其中提道:“强国战兵,霸国战智,王国战义,帝国战德,皇国战无为。天子而战兵,则王霸之道不抗矣,又焉取帝名乎?故帝制没而名实散矣。”(47)这种用法在一定意义上与empire有相近之处。但此后这一词汇在中国古代文人中很少使用,即使偶有提及,也没有沿用这一含义。例如,北宋周邦彦的《看花回》提到“云飞帝国,人在天边心暗折”(48)。南宋岳珂的《木兰花慢》中有“如今梦回帝国,尚迟迟、依约带湖光”(49)。这里的“帝国”均应是指京都。因此,中国古代原有的“帝国”一词,并不能反映西方文化中由imperium一词留下的帝国理念。反过来说,像西方empire具有独特文化含义一样,中国的“帝国”也具有其独特性。所以罗素·福斯特明确指出,当中世纪晚期的欧洲人起航寻找一条通往亚洲的新路线时,商人、传教士和外交官们遇到了一些完全陌生的社会、政治结构和政治哲学,其结果是,他们运用其欧洲的政治框架来理解非欧洲的政治制度,根据欧洲的概念来描述非欧洲的概念和社会,将它们插入一个只在欧洲才有的体系中,“中华帝国”这一概念就是欧洲人把西方的概念强加到一个完全陌生的政治结构上。“把‘empire’(帝国)、‘emperor’(皇帝)和‘imperialism’(帝国主义)等词用在中国显然是不准确的,这样做不仅荒诞地以欧洲为中心,而且中文概念也与这些西方词汇的含义不相符”(50)。因此,他倡导用本土概念来解释本土历史,认为是时候开始使用非西方社会自己的词汇来描述非西方社会了。因为当学者们将一个西方词汇用于非西方政治历史时,它不能表达非西方政治历史的微妙之处,而本土词汇却能将这种失去的东西反映出来。

因此,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当中国学术日益融入世界学术交流之中,如何用中国本土概念来讲述中国历史故事,形成自己的历史解释话语体系,是一个中国历史学界尤其是中国史研究者值得重视的问题。当然,西方历史及其概念工具作为中国历史研究的参照系,其学术价值是不言而喻的,中国历史的许多问题正是在这种参照下才有可能得到较好的理解和解释。问题是,这种理解和解释不应来自西方,而应来自中国学者基于中国历史的独立思考。

综上所述,西语中的“帝国”概念渊源于古代罗马的imperium,它的丰富内涵作为一种帝国文化遗产在西方世界被传承了下来,因此从罗马帝国到中世纪的神圣罗马帝国,再到以大英帝国为代表的近代殖民帝国,都始终存在一种“帝国的理念”,这种理念包括如下几个基本要素:合法的统治权威,由多民族构成的广大领土,以“责任”和“使命”相标榜的普世追求。然而,一些西方学者无视西方“帝国”概念的历史性及其文化内涵的独特性,只把帝国当作一种国家形态或类型进行抽象归纳,并以此为标准来衡量世界历史上不同地区丰富多样并各具特色的大国,统统冠之以“帝国”之名,由此造成了“帝国”概念在当代的滥用。将西方含义的“帝国”概念用于中国史,也可以说是研究者从客位视角给中国古代王朝贴上了一种外来标签。对中国历史的解释,一种以中国学者为主体、以本土概念为基础的话语体系非常重要。

原发期刊:《全球史评论》2018 年第 201815 期 第 3-27 页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