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风科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据悉,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桂林市劳人仲字(2018)658号。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636.8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申请人按照桂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申请人缴纳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其中,这两项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本金部分由申请人承担。
三、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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