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市場監管局發佈3.15案例:首付款≠定金補款 消費調解理應退還

3.15期間,瀘州市市場監管局、市消委會發布2019年度十大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瀘州市市場監管局發佈3.15案例:首付款≠定金補款 消費調解理應退還

3.15案例之:退房案

案情簡介

2018年10月,消費者李女士在瀘州市某房地產開發商售樓處定購了一套商品房,並當即交納了定金及服務費用共計2萬元,雙方簽訂了《定購協議書》,2018年11月消費者李女士再次繳納了9萬元商品房首付款。消費者李女士稱:繳納首付款後,發現在辦理住房手續過程中,該房地產開發商多次變更合同簽訂條件,與之前的簽訂協議不符。消費者李女士決定放棄購買該房地產開發商的商品房,並多次與開發商協商退房事宜,但均遭到拒絕。

處理過程及結果

2019年5月13日,消費者李女士向瀘州市消委會投訴,請求予以幫助,並提交了自己與該房地產開發商簽訂的《定購協議書》、定金收據、“定金補款”收據等複印件。瀘州市消委會立即通知該開發商領取《投訴調查函》,該開發商電話答覆已與消費者李女士簽訂了《定購協議書》,要求消費者李女士交納剩餘的商品房餘款,簽訂正式購房合同。開發商法律事務部代表領取調查函時,瀘州市消委會告知對方代表,開發商與消費者簽訂的《定購協議書》上明確註明定金為1萬元,服務費1萬元,李女士後期所繳納的9萬元不屬於“定金”範籌,雖然在消費者繳納9萬元後,開發商出具的收據上註明為“定金補款”,但這9萬元實為商品房首付款,開發商在收據上所標註的“定金補款”並不能使該款項性質發生改變。因消費者已經決定放棄購房,開發商應當退還消費者商品房首付款9萬元及1萬元服務費,共計10萬元。經過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該開發商法律事務部負責人表示認同,隨即向公司領導請示,願意退還消費者所交部分款項。

5月15日,在瀘州市消委會的主持下,雙方簽訂《調解協議》如下: 1.由於雙方已簽訂《定購協議書》,消費者繳納的定金壹萬元不予退還;2.房產開發公司於30日內退還消費者繳納的購房預付款玖萬元;3.房產開發公司協助消費者,協調瀘州某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退還會員優惠服務費壹萬元。 該協議已於2019年6月16日前履行完畢。

案例評析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後文簡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此案中雙方已簽訂正式的《定購協議書》,消費者李女士無理由要求退房,因此定金不予退還。 而李女士後期所繳納的9萬元實屬“首付款”,並不能因為開發商在收據上所標註的“定金補款”就能使其款項性質發生改變,且對“定金補款”未作定義,“定金補款”不符合法律規定,此9萬元應該歸還消費者。若消費者未能購得此房屋,則未享受到《會員優惠服務協議書》中的相應購房優惠服務及專項會員服務,理應退還1萬元的購房服務費。

綜上所述,消費者無理由放棄購房,除《定購協議書》約定的1萬元定金不予退還外,9萬元所謂“定金補款”及1萬元購房服務費理應全部退還消費者。

(瀘州市市場監管局、中國食品報經濟觀察聯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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