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這個詞是怎麼來的?

在中國人的書寫和表述習慣上,僅僅看到“毒品”兩個字,所有人在瞬間都會得出共同的結論:這是一個貶義詞,意味著這玩意兒絕對不是好東西,一定有劇毒,是危險的、有害的。

那麼問題來了,我們為什麼要把它叫做“毒品”呢?“毒品”一詞真正的來源和意義是什麼?今天,我們就帶著這些疑惑,試著從字面上來做一個有趣的探究。

顯然,“毒品”一詞不是外來詞彙,而是漢語中約定俗成的專有名詞。這個詞語字面意義不僅簡單明瞭,而且指向精確:就是有毒有害或者能夠讓人成癮的物品(藥品),體現了中國人對這一類物品的痛恨和厭惡。

實際上,“毒品”是近代以來的舶來品,古代中國沒有毒品存在的空間和條件,自然也沒有“毒品”這個詞彙。我們祖先發明的漢字,僅僅“毒藥”一詞與毒品有些許聯繫。但很明顯,先人們所說的鶴頂紅、砒霜之類的毒藥,與海洛因、搖頭丸有本質的區別。問題是,“毒品”既然是舶來品,為什麼沒有像“沙發”“咖啡”“可樂”一樣,擁有一個洋氣十足的諧音詞呢?

追根溯源,我們發現“毒品”一詞的前身,其實是清朝末期大範圍吸食的“鴉片”,而“鴉片”是典型的外來諧音詞,來源於英語“opium”。隨著時間推移,人們發現“鴉片”進化出越來越多的東西,“鴉片”一詞已經不能代表中國人對成癮性藥物的痛恨,於是在20世紀初期,中國人民約定俗成用“毒品”來表述和形容這種成癮性的惡魔。所以,“毒品”一詞是“鴉片煙毒”演變綜合而來,是全社會對鴉片、嗎啡等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藥品的基本認知,也是對此類藥品給個人、家庭和社會帶來嚴重危害的共識。

新中國成立之後,“毒品”一詞已在社會上廣為使用,但法律條文中仍稱“鴉片煙毒”,未對“毒品”進行定義。1979年我國《刑法》規定了“毒品犯罪”的各種罪名,但仍未明確“毒品”的法律定義。

我國法律上首次正式為“毒品”定義,是1990年3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禁毒的決定》,根據當時的情況將毒品定義為“鴉片、海洛因、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1997年修訂的《刑法》對“毒品”進行了更為準確規範的定義,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2007年通過的《禁毒法》使用了刑法中對毒品的定義。

瞭解了漢語“毒品”一詞的來龍去脈,我們再來看看外國人對毒品這種惡魔是如何稱謂的。在英文中,“毒品”是沒有單獨一詞的,一直與藥物同一詞,即“drug”,吸毒也被稱之為藥物濫用。在其他外語體系中,也沒有“毒品”這個專有詞彙。國際禁毒公約和正式文件則稱之為列入國際管制清單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在法律概念上,“毒品”與“麻醉品藥”“精神藥物”都是對同一物質的稱謂。

實際上,多數毒品最初的發明和使用,都是為了治療疾病。作死的人類在使用過程中,發現這些藥物具備更誘人的特性,如使人愉快、興奮等,於是逐步將其從醫療用途搖身變成大眾的濫用物質。

可以說,外國人對毒品的命名更遵循它的本質——在嚴格管理的條件下,成癮性藥品被合理使用,則具有臨床治療價值,這就是藥品(drug)。如果為非正常需要而強迫性覓求,這類物質失去了藥品的本性,這時就成為了“narcotic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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