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的"坑"(二)

案例四:有消費者在投保分紅險時,營銷員引導他在接受保險公司回訪時對全部問題都回答“是”,並且這位營銷員還代投保者抄錄風險提示語。發生糾紛後,監管部門查實了代抄風險提示語的問題,但由於消費者不掌握其他問題的有力證據,維權難度較大。

  監管提示:保險合同簽約環節,在抄寫風險提示及簽字確認前,應仔細閱讀合同條款,認真評估產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及風險承受能力,切勿盲目簽字確認,更不要讓他人代簽。此外要認真對待保險公司回訪,如實回答問題,有不懂的要及時向保險公司諮詢。最後還要認真對待銷售過程的“錄音”“錄像”,買賣雙方“出鏡留聲”,防範可能發生營銷誤導。

啟示:不少消費者在金融消費過程中,對收益率之類關注頗多,卻對安全問題疏忽隨意,防範意識明顯不足。這些“再次確認”雖然繁瑣,卻是金融消費者用一次次“教訓”換回來的“亡羊補牢”,是監管部門一層層加固起來的“制度籬笆牆”,每一條都有道理,您不能不當回事。

案例五:有消費者投訴,某財險公司拒絕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監管機構對該公司罰款5萬元。

  監管提示:交強險是強制保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車主必須買,保險公司也必須賣。如遇保險機構拒絕或拖延承保交強險等行為,消費者可通過保險機構客服電話等渠道反映,或向監管機構投訴,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啟示:交強險經營秉承“保本微利”原則,國家限制保險公司在這項業務上獲利太多,有些公司經營這項業務不情不願。但車主們大多選擇同一家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車險,保險公司“摟草打兔子”,實際上也並不吃虧。因此,監管部門嚴禁保險公司“挑肥揀瘦”。下次哪位車主再遇到保險公司拒保交強險,不廢話,記住保險投訴電話:12378!

案例六:某人身保險公司代理人在其微信朋友圈中發佈“購買返還型健康保險最後機會”“重大疾病保險費率調整”等“炒停”信息,誤導消費者,涉嫌虛假宣傳。

  監管提示:根據《人身保險銷售誤導行為認定指引》,銷售人員不得以“產品即將停售”為由進行誤導宣傳;即使保險公司決定在部分區域停止使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保險公司也不得以此為由進行營銷。消費者購買保險時不要輕信網絡傳言,相關政策信息應以官方渠道發佈為準。

  啟示:如今保險市場已實現充分競爭,各家公司都拿出十八般武藝,保險公司豈會放著賺錢的買賣不做?停售的,要麼是保險公司賣不動了,要麼是打價格戰使其風險凸顯,讓監管層看不下去了。甭管是哪類,咱大可不必去追,追上不一定有好處,反而可能是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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