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加有效地建設法治社會,我們還需要借鑑這位古人的思想!

作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韓非著重總結了商鞅、申不害和慎到的思想,把商鞅的法、申不害的術和慎到的勢融為一本。

更加有效地建設法治社會,我們還需要借鑑這位古人的思想!

他推崇商鞅和申不害,同時指出,申商學說的最大缺點是沒有把法與術結合起來,其次,申商學說的第二大缺點在於“未盡”,“申子未盡於術,商君未盡於法”。韓非按照自己的觀點,論述了術、法的內容以及二者的關係,他認為,國家圖治,就要求君主要善用權術,同時臣下必須遵法。同申不害相比,韓非的“術”主要在“術以知奸”方面有了發展。他認為,國君對臣下,不能太信任,還要“審舍刑名”。在法的方面,韓非特別強調了“以刑止刑”思想,強調“嚴刑”“重罰”。尤可稱道的是,韓非第一次明確提出了“法不阿貴”的思想,主張“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這是對中國法制思想的重大貢獻,對於清除貴族特權、維護法律尊嚴,產生了積極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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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非認為,光有法和術還不行,必額有“勢”做保證。“勢”,即權勢,政權。他讚賞慎到所說的“堯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為天子能亂天下”,提出了“袍法處勢則治,背法去勢則亂”的論點。他認為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都是利害關係,人的心理無不“畏誅而利慶賞”,人君的職責就在於利用“刑”“德”二手,便民眾畏威而歸利。韓非的法治思想適應了中國一定歷史發展階段的需要,在中國封建中央集權制度的確立過程中起了一定的理論指導作用。改革圖治,變法圖強,是韓非思想中的一大重要內容。他繼承了商鞅“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的思想傳統,提出了“不期修古,不法常可”的觀點,主張“世異則事異”。“事異則備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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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非反對天命思想,主張天道自然。他認為“道”是萬物發生發展的根源,“道”先天地而存在。有了“道”才有了萬物,“天得之以高,地得之以藏,維斗得之以成其威,日月得之以恆其光。”“字內之物,恃之以成。”韓非同時在中國哲學史上第一次提出了“理”這個哲學概念,並論述了它與“道”的關係。他認為,“道者萬物之所成也,理者成物之文也。”“理”在韓非看來,就是事物的特殊規律,人們辦事應該尊重客觀規律。韓非的認識論繼承了先秦哲學中的唯物主義的思想傳統。他提出的反對“前識”和“因參驗而審言辭”的觀點,在中國哲學史上佔有重要的一頁。他反對“前識”的觀點,所謂“前識”,就是先驗論。韓非主張“虛以靜後”,通過觀察事物得到認識而非妄加揣測。



韓非提出了“循名實而定是非,因參驗而審言辭”的著名論題。“參”就是比較研究,“驗”就是用行動來檢驗。韓非認為,不經過“參驗”而硬說是如何如何,是無知的表現;不能確定的東西而照著去做,是自欺欺人。因此他主張“明主之吏,宰相必起於州部,猛將必發於卒伍”。他的思想中有不少辯證法的因素。看到事物不斷地變化著,指出“定理有存亡,有生死,有盛衰。”“物之一存一亡,乍死乍生,初盛而後衰者,不可為常。”他在中國哲學史上第一次提出了“矛盾”的概念。他所講的矛與盾的故事,對人們分析問題、表達思想至今仍有著深刻的啟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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