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知識: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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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業單位考試中,共同犯罪考查相對較多。更對是需要考生對是否構成共同犯罪進行判斷。接下來將從構成條件出發,結合案例幫助考生掌握考點。

一、概念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例題:(判斷)共同犯罪是兩人以上共同犯罪。(B)

二、構成條件

(一)主體條件

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都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如18歲的甲邀請13歲的表弟一起搶劫,表弟同意並一同前往。此情形不構成共同犯罪,因為年滿14週歲才能成為搶劫罪的犯罪主體。此處甲單獨構成搶劫罪。再如張三欲入室盜竊,害怕被人發現,遂找來同村的先天痴呆兒童二狗幫助望風,約定主人回來時,二狗口哨為信號,張三聽到信號即立刻撤離。二狗並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張三單獨構成犯罪。

(二)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謂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過意思聯絡,各行為人認識到不是自己一個人單獨在實施犯罪,而是在他人的配合下共同實施犯罪;各行為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性質,並且認識共同犯罪行為的性質;各行為人明知自己與他人配合而實施的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知道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對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

下列情形由於主體不具備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不成立共同犯罪:

1.同時犯不構成共同犯罪。所謂同時犯,是指沒有共同實行犯罪的意思聯絡,而在同一時間針對同一目標實行同一犯罪。例如,商場起火,甲、乙不約而同去盜竊商場財物。

2. 共同過失行為。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的,只需根據各個人過失犯罪的情況分別定罪量刑即可,不需要以共同犯罪論處。

3. 故意加過失情形。一人故意犯罪,一人過失犯罪,雖然二人的行為共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但不屬於共同犯罪。例如,甲開槍打乙,打中乙的大腿動脈;丙開槍擊鳥,未中,擊中乙,致乙死亡,甲故意,乙過失,不成立共同犯罪。

4.實行犯過限,過限部分不構成共同犯罪。案例:例如,甲、乙共謀盜竊,乙在院子外望風,甲入室盜竊,但甲還強姦了丙女。甲、乙只成立盜竊罪的共犯,不成立強姦罪的共犯。

5.事前無通謀,事後幫助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例如,張三偷來一臺電腦,找到好友李四幫其售出。由於張三在盜竊前並未與李四協商分工,無意思聯絡,張三單獨構成盜竊罪。李四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6.片面共犯不構成共同犯罪。二個以上的行為人之間,主觀上沒有相互溝通,僅單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的情況。例如,故意幫助他人犯罪,而他人並不知道有人在幫助。例如,乙正欲對丙實施強姦行為時,甲在乙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暴力將丙打傷,乙得以順利實施姦淫行為。

7. 間接正犯不構成共犯。主觀上,間接正犯具有利用他人犯罪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被利用者沒有責任能力或者沒有特定的犯罪故意而加以利用,希望或放任通過被利用者的行為達到其所預想的犯罪結果,因此間接正犯與被利用者之間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例如,甲教唆15歲的乙盜竊,因為乙未到刑事責任年齡,甲屬於實行犯,即正犯(間接正犯)。再如,甲醫生欲殺害病人丙,將毒針交給不知情的護士乙。乙給丙注射後,致丙死亡。甲醫生為間接實行犯,乙視為不知情的工具。

(三)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須要共同的犯罪行為。所謂共同的犯罪行為,是指各犯罪人為追求同一危害社會結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實施的相互關係、彼此配合的犯罪行為。在發生危害結果時,其行為均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例如,慣偷張三手頭很緊,所以急需作案改善生活。一日,張三白天發現附近有一個飲料存放倉庫,張三眉頭一皺計上心來,準備行竊。張三自認頭腦清晰,從不打無準備之仗,於是就去和庫管員李四攀談,想要打探消息,沒想到李四格外熱情,把倉庫巡邏換班的安排給張三說了個清清楚楚,張三心裡竊喜,李四你真是我的好幫手,當晚張三潛入倉庫,偷了高檔飲品數件。此時李四不是共犯。但如果本案中在張三剛與李四打探之時,李四便識破張三奸計,並要求入夥,然後再交代巡邏換班安排,李四就成了共同犯罪的參與人了。

例題:(單選)甲盜竊了一輛摩托車,交給朋友乙幫忙銷售,乙明知是甲盜竊的贓物,仍將摩托車賣給了不知情的丙,乙的行為:

A.與甲構成共犯 B.不構成犯罪

C.獨立構成犯罪 D.與丙構成共犯

【答案】C。解析:甲乙事前並無同謀,乙是在甲完成盜竊行為後幫忙銷售,雖然明知是贓物,但是對於甲的盜竊行為乙並沒有參與沒有同謀,因此乙不構成盜竊的共犯,僅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乙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故本題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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