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老字號“同德福”遭遇虛假宣傳


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老字號“同德福”遭遇虛假宣傳

指導案例58號:

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訴重慶市合川區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餘曉華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16年5月20日發佈)


【關鍵詞】


民事/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老字號/虛假宣傳


【裁判要點】


1.與“老字號”無歷史淵源的個人或企業將“老字號”或與其近似的字號註冊為商標後,以“老字號”的歷史進行宣傳的,應認定為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


2.與“老字號”具有歷史淵源的個人或企業在未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前提下,將“老字號”註冊為個體工商戶字號或企業名稱,未引人誤認且未突出使用該字號的,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或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7條第7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9條


【基本案情】


原告(反訴被告)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同德福公司)訴稱,成都同德福公司為“同德福TONGDEFU及圖”商標權人,餘曉華先後成立的個體工商戶和重慶市合川區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同德福公司),在其字號及生產的桃片外包裝上突出使用了“同德福”,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同德福TONGDEFU及圖”註冊商標專用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重慶同德福公司、餘曉華停止使用並註銷含有“同德福”字號的企業名稱;停止侵犯原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登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商譽損失50萬元及合理開支5066.4元。


被告(反訴原告)重慶同德福公司、餘曉華共同答辯並反訴稱,重慶同德福公司的前身為始創於1898年的同德福齋鋪,雖然同德福齋鋪因公私合營而停止生產,但未中斷獨特技藝的代代相傳。“同德福”第四代傳人餘曉華繼承祖業先後註冊了個體工商戶和公司,規範使用其企業名稱及字號,重慶同德福公司、餘曉華的註冊行為是善意的,不構成侵權。成都同德福公司與老字號“同德福”並沒有直接的歷史淵源,但其將“同德福”商標與老字號“同德福”進行關聯的宣傳,屬於虛假宣傳。而且,成都同德福公司擅自使用“同德福”知名商品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成都同德福公司停止虛假宣傳,在全國性報紙上登報消除影響;停止對“同德福”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侵權行為。


法院經審理查明:開業於1898年的同德福齋鋪,在1916年至1956年期間,先後由余鴻春、餘復光、餘永祚三代人經營。在20世紀20年代至50年代期間,“同德福”商號享有較高知名度。1956年,由於公私合營,同德福齋鋪停止經營。1998年,合川市桃片廠溫江分廠獲准註冊了第1215206號“同德福TONGDEFU及圖”商標,核定使用範圍為第30類,即糕點、桃片(糕點)、可可產品、人造咖啡。


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老字號“同德福”遭遇虛假宣傳


2000年11月7日,前述商標的註冊人名義經核准變更為成都同德福公司。成都同德福公司的多種產品外包裝使用了“老字號”“百年老牌”字樣、“‘同德福牌’桃片簡介:‘同德福牌’桃片創制於清乾隆年間(或1840年),有著悠久的歷史文化”等字樣。成都同德福公司網站中“公司簡介”頁面將《合川文史資料選輯(第二輯)》中關於同德福齋鋪的歷史用於其“同德福”牌合川桃片的宣傳。


2002年1月4日,餘永祚之子餘曉華註冊個體工商戶,字號名稱為合川市老字號同德福桃片廠,經營範圍為桃片、小食品自產自銷。2007年,其字號名稱變更為重慶市合川區同德福桃片廠,後註銷。2011年5月6日,重慶同德福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為餘曉華,經營範圍為糕點(烘烤類糕點、熟粉類糕點)生產,該公司是第6626473號“餘復光1898”圖文商標、第7587928號“餘曉華”圖文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重慶同德福公司的多種產品外包裝使用了“老字號【同德福】商號,始創於清光緒23年(1898年)歷史悠久”等介紹同德福齋鋪歷史及獲獎情況的內容,部分產品在該段文字後註明“以上文字內容摘自《合川縣誌》”;“【同德福】頌:同德福,在合川,馳名遠,開百年,做桃片,四代傳,品質高,價亦廉,講誠信,無欺言,買賣公,熱情談”;“合川桃片”“重慶市合川區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等字樣。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7月3日作出(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273號民事判決:一、成都同德福公司立即停止涉案的虛假宣傳行為。二、成都同德福公司就其虛假宣傳行為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連續五日在其網站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三、駁回成都同德福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四、駁回重慶同德福公司、餘曉華的其他反訴請求。一審宣判後,成都同德福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渝高法民終字第00292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個體工商戶餘曉華及重慶同德福公司與成都同德福公司經營範圍相似,存在競爭關係;其字號中包含“同德福”三個字與成都同德福公司的“同德福TONGDEFU及圖”註冊商標的文字部分相同,與該商標構成近似。其登記字號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成都同德福公司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同德福TONGDEFU及圖”商標已經具有相當知名度,即便他人將“同德福”登記為字號並規範使用,不會引起相關公眾誤認,因而不能說明餘曉華將個體工商戶字號註冊為“同德福”具有“搭便車”的惡意。而且,在二十世紀二十年代至五十年代期間,“同德福”商號享有較高商譽。同德福齋鋪先後由余鴻春、餘復光、餘永祚三代人經營,尤其是在餘復光經營期間,同德福齋鋪生產的桃片獲得了較多榮譽。餘曉華系餘復光之孫、餘永祚之子,基於同德福齋鋪的商號曾經獲得的知名度及其與同德福齋鋪經營者之間的直系親屬關係,將個體工商戶字號登記為“同德福”具有合理性。餘曉華登記個體工商戶字號的行為是善意的,並未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基於經營的延續性,其變更個體工商戶字號的行為以及重慶同德福公司登記公司名稱的行為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從重慶同德福公司產品的外包裝來看,重慶同德福公司使用的是企業全稱,標註於外包裝正面底部,“同德福”三字位於企業全稱之中,與整體保持一致,沒有以簡稱等形式單獨突出使用,也沒有為突出顯示而採取任何變化,且整體文字大小、字形、顏色與其他部分相比不突出。因此,重慶同德福公司在產品外包裝上標註企業名稱的行為系規範使用,不構成突出使用字號,也不構成侵犯商標權。就重慶同德福公司標註“同德福頌”的行為而言,“同德福頌”四字相對於其具體內容(三十六字打油詩)字體略大,但視覺上形成一個整體。其具體內容系根據史料記載的同德福齋鋪曾經在商品外包裝上使用過的一段類似文字改編,意在表明“同德福”商號的歷史和經營理念,並非為突出“同德福”三個字。且重慶同德福公司的產品外包裝使用了多項商業標識,其中“合川桃片”集體商標特別突出,其自有商標也比較明顯,並同時標註了“合川桃片”地理標誌及重慶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相對於這些標識來看,“同德福頌”及其具體內容僅屬於普通描述性文字,明顯不具有商業標識的形式,也不夠突出醒目,客觀上不容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亦不具備替代商標的功能。因此,重慶同德福公司標註“同德福頌”的行為不屬於侵犯商標權意義上的“突出使用”,不構成侵犯商標權。


成都同德福公司的網站上登載的部分“同德福牌”桃片的歷史及榮譽,與史料記載的同德福齋鋪的歷史及榮譽一致,且在其網站上標註了史料來源,但並未舉證證明其與同德福齋鋪存在何種聯繫。此外,成都同德福公司還在其產品外包裝標明其為“百年老牌”“老字號”“始創於清朝乾隆年間”等字樣,而其“同德福TONGDEFU及圖”商標核准註冊的時間是1998年,就其採取前述標註行為的依據,成都同德福公司亦未舉證證明。成都同德福公司的前述行為與事實不符,容易使消費者對於其品牌的起源、歷史及其與同德福齋鋪的關係產生誤解,進而取得競爭上的優勢,構成虛假宣傳,應承擔相應的停止侵權、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


免責聲明:文字僅供學習、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業用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問題請及時聯繫我們以作處理。本聲明未涉及的問題參見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當本聲明與國家法律法規衝突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老字號“同德福”遭遇虛假宣傳

點擊進入鏈接,獲取更多法律資訊

↓↓↓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