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一男子變造證據換來三萬元“罰單”

龍巖一男子變造證據換來三萬元“罰單”

變造證據換來“誠信罰單”

虧大發了

日前,上杭縣人民法院依法對當事人張某作出罰款決定,罰款三萬元並限期交納。

龍巖一男子變造證據換來三萬元“罰單”

原告某公司訴被告曾某、張某合夥協議糾紛一案中,張某向法院提交一張收條作為證據,某公司答辯稱該收條落款時間字跡有塗改,申請對該收條的筆跡進行鑑定。經鑑定,該收條落款日期部分手寫筆跡“2016”中的“16”二字是在“10”的基礎之上添加筆畫形成的筆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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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話說


民事訴訟活動中,證據作為案件事實認定的基本依據,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變造、偽造證據的行為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妨害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 ,浪 費 司 法 資 源 ,損 害 司 法 權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該行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張某提供變造證據,人為地延長了案件審理期限,妨害了案件的審理,上杭法院依法作出罰款決定。該決定已送達給張某,張某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複議,也未交納罰款,案件已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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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龍巖一男子變造證據換來三萬元“罰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出臺了《關於防範和打擊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出臺了《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規定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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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當事人在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一定要遵守法律、誠實信用,如實陳述並提交真實、有效的證據,切不可為了獲得不當利益,偽造、毀滅證據,否則只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聰明反被聰明誤,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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