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也能用“公告送達”?

接前文《別忽視了經營地址變更登記》。這家用人單位被勞動仲裁委“公告送達”了開庭通知書,卻根本不知道自己被勞動者申請了仲裁。現在庭也開過了,用人單位缺席。

採用公告送達的原因,是用人單位實際經營地址和工商登記不一致,仲裁委按照工商登記地址郵寄通知書被“拒收”。這篇不說用人單位怠於變更登記的事,單說這個“公告送達”,就是個沒有法律依據的做法。

這是勞動仲裁,可不是民事訴訟。勞動仲裁委的送達方式是規定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裡的,第20條第1款明確規定“仲裁委員會送達仲裁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是“必須”有回證。第2款規定的兩個例外,一是企業停業等原因導致無法送達且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二是受送達人拒籤,才可以留置張貼並拍照記錄的方式送達。

你看留置送達的條件是企業停業等情形且勞動者在十人以上,這個案子裡企業沒有停業,勞動者只有一人,你就公告送達了?怎麼也解釋也不通。再說《辦案規則》完全沒有公告送達的規定,這個操作哪來的?

在1999年有過《人事爭議處理辦案規則》,裡面第37條規定了公告送達,但這個規則在2009年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裡已被明文廢止,並且2009年《辦案規則》就沒有了公告送達的規定。直到2017年頒行的現行有效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也仍然沒有關於公告送達的規定。很顯然,自2009年《辦案規則》實行起,立法目的就是取消勞動仲裁的公告送達方式。

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行《辦案規則》講的是,“本規則未規定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參照民事訴訟關於送達方式的有關規定執行。”送達必須要有回證,留置送達只有兩種情況可用,《辦案規則》規定的好好的,怎麼就直接參照民事訴訟法了?

不是法院能公告,勞動仲裁委就能公告。是要有法律依據的。

2020.3.19

勞動仲裁也能用“公告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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