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您有個涉疫情法律知識包裹待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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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是南通的支柱產業、富民產業和優勢產業,在推動發展、改善民生、促進就業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2018年,南通建築業總產值超過8000億元,約佔全省的四分之一,在省內排名第一,在全國排在前列。2020年以來,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需要,不少建築工人未能如期返回工作崗位,省內外建築工地大多未能按期開工或復工,客觀上產生工期延誤、材料款週轉困難、施工設施設備延期租賃、人工費用增加等問題,施工合同履行本身也存在不確定性,引起不少建築企業的擔憂與困惑。

南通中院法官通過對建築企業普遍關注的與疫情有關的法律問題進行梳理,為建築行業做好法律風險防範提供參考。

問題1

疫情防控導致工期延誤,適用不可抗力相關條款約定嗎?工期可以順延嗎?

法官解答

適用不可抗力相關條款約定,工期順延。根據《民法總則》第180條和《合同法》第117條的相關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突發事件,屬於不可抗力範圍。住建部2月26日發佈《關於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動企業開復工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20]5號)第(五)條明確,疫情防控導致工期延誤,屬於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江蘇省住建廳2月14日發佈《關於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房屋建築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約及工程價款調整的指導意見》(蘇建價[2020]20號)以及南通市住建局2月13日發佈的《南通市新冠肺炎疫情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及工程價款調整的指導意見》(通住建市[2020]78號)也均明確,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的損失和費用增加,適用合同不可抗力相關條款規定,即工期順延,並免除承包人因不可抗力導致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

從此次疫情防控情況看,存在不同地區分級防控的情形,各地停止開工與延期復工的時間不完全一致,不可抗力期間應視當地住建主管部門關於延期復工、停止開工的通知文件等來確定。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主張不可抗力的一方負有通知及提供相應證明的義務,即須在遇到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履行合同義務受阻時,及時通知對方,說明不可抗力及受阻礙的詳細情況,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需提供地方政府或住建主管部門關於延期復工、停止開工的文件等證明。

問題2

疫情防控導致停工期間的損失及增加的費用誰來承擔?如何承擔?

法官解答

根據《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具體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疫情防控停工期間的損失及增加的費用,首先應看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中有無關於不可抗力的相關約定,如無約定則可參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中不可抗力的相關規定。如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以《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第9.10條不可抗力的相關規定為依據協商處理,即: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其費用增加,發承包雙方應按下列原則分別承擔並調整合同價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因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應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應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應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不可抗力解除後復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應合理延長工期。發包人要求趕工的,趕工費用應當由發包人承擔。

江蘇省住建廳《指導意見》(蘇建價[2020]20號)進一步規定,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響,造成工期延誤,工程復工後發包人確因特殊原因需要趕工的,必須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趕工天數超出剩餘工期10%的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明確相關人員、經費、機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並經專家論證後方可實施,嚴禁盲目趕工期、搶進度。相應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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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3

疫情防控期間的應急建設項目的人工工資怎麼算?

法官解答

首先看雙方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有無明確約定,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其次,如果雙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根據江蘇省住建廳《指導意見》規定,在江蘇省自2020年1月24日24時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至疫情防控允許建築施工企業復工前施工的應急建設項目,期間完成的工程量,結算人工工日單價可參照法定節假日加班費規定計取。江西省住建廳也作出了類似規定,建築企業可在工程所在地查詢當地住建主管部門是否出臺相關規定。

問題4

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費用,可以計入工程造價嗎?

法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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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住建部《通知》(建辦市[2020]5號)規定,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費用,可計入工程造價。江蘇省住建廳《指導意見》進一步規定,工程復工前疫情防控準備及復工後施工現場疫情防控的費用支出,包括按規定支付的隔離觀察期間的工人工資,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經發包人簽證認價後,作為總價措施項目費由發包人承擔。

江西省住建廳的規定也可參考:工程復工前疫情防控準備及復工後施工現場防控的費用(含施工需要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體溫檢測器、電動噴霧器等疫情防護物資、防護人工支出、落實現場各項防護措施所產生費用)支出,包括按規定支付的隔離觀察期間的人工工資,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經發包人簽證認價後,作為工程總價措施項目費由發包人承擔並列入工程造價,承包人應及時足額支付疫情防護費用。

問題5

復工時間難以確定,建築企業如何應對?

法官解答

首先,應當密切關注工程所在地相關主管部門的通知文件,並保持與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與主管部門的日常聯繫,不要出現滿足復工條件卻怠於復工的情形;其次,應當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儘可能採取措施降低疫情對施工的影響,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若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第三,應當做好復工的準備,當前已分區分級推動企業和項目開復工,建築企業應當對於建材採購、建築工人返崗等做好預案,落實施工現場備足足量防疫物資,按照工程所在地的有關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相應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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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6

工程復工後,人工費、材料價格大幅上漲怎麼辦?

法官解答

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對於價格調整有相關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對於實踐中存在的“固定總價”“包死價”“固定單價”合同,疫情後復工時遇到人工費、材料價格發生重大變化的,對於在多大範圍內屬於商業風險,超出多大幅度屬於情勢變更,需要綜合考慮要素價格上漲幅度、可預見性、造成後果等因素。對此,江蘇、浙江、江西、湖北、山西、海南、河南等多地都已出臺指導性意見,可供工程所在地建築企業參考。

如江蘇省住建廳規定,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可能發生的人工、材料設備、機械價格的波動,發承包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調整的相關條款執行。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由發承包雙方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簽訂補充協議,合理確定價格調整辦法。

又如浙江省住建廳規定,因疫情防控導致人工、材料價格重大變化,相應調整方式在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工程總承包企業可依據《浙江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8版)》中“5%以內的人工和單項材料價格風險由承包方承擔,超出部分由發包人承擔”的原則合理分擔風險。

再如江西省住建廳規定,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建築材料的價格可按《關於加強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價格動態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的價差範圍進行調整,價格變化幅度在10%以內的不作調整,價格變化幅度超出10%的,超出部分給予調整;人工、機械設備的價格可由發承包雙方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合理確定價格調整辦法。

南通市住建局也作出規定:如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人工、材料、設備等價格不作調整、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按合同情勢變更的原則,根據通建價〔2015〕年10號及通建價〔2016〕22號文件精神並結合工程實際情況簽訂補充協議,合理確定其價格調整辦法。

問題7

因疫情停工時,建築企業按照什麼標準支付工資或勞務報酬?

法官解答

對於構成勞務合同的,按照勞務合同的約定支付報酬;對於構成勞動關係的,根據人社部《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2條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問題8

疫情防控期間,訴訟時效是否中止?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能否延長?

法官解答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據此,構成訴訟時效中止應具備以下要件:第一,發生了客觀法律事由。根據立法本意,該障礙是指在客觀上阻止權利人主張權利的障礙,即客觀障礙。第二,訴訟時效中止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第三,由於訴訟時效中止事由的發生,致使權利人主觀上雖有主張權利的意思,但客觀上無法主張權利。

雖然本次疫情可認定為不可抗力,但還需滿足“中止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客觀上無法主張權利”這兩個要件,也即在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時,請求權人需證明不可抗力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因疫情客觀上無法主張權利,這在當前通訊條件十分發達的情況下,證明難度很大。隨著法院信息化建設的不斷推進,當事人除通過郵寄起訴材料的方式外,可通過網上訴訟服務平臺、微法院等進行網上立案。如其確因被隔離或其他特殊原因客觀上不能行使請求權,也應當留好相關證據。還需注意的是,不可抗力僅會引起訴訟時效中止,並非重新計算,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對該條款確認的六個月期限的性質,最高人民法院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對人民調解書中未寫明建設工程款有優先受償權因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答覆中明確指出,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且為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或延長的情形。因此,施工企業不要因疫情而耽誤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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