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領刑10年!海東這三人以“祖墳”被挖為名敲詐勒索35萬元

記者 劉茜

3月19 日,海東市平安區人民法院利用互聯網法庭依法公開宣判了一起敲詐勒索案,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業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罰金5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軍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判處被告人周某輝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5000元;追繳違法所得35萬元。


最高領刑10年!海東這三人以“祖墳”被挖為名敲詐勒索35萬元


經審理查明,海東市富森公司在平安鎮南村南山區域進行富森物流園項目建設。2017年11月18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業以富森物流園項目施工時損毀了其位於平安鎮南村南山旱地灣“祖墳”為由,與被告人王某軍、周某輝及家族人員到富森物流園項目施工現場,王某業持鋼釺威脅施工人員,並將鋼釺、鐵鍁扔到施工車輛前強行阻停施工,後用木棒將項目部門口牌匾及門前旗杆底座的金屬字損壞。當日下午得知該項目工程仍在施工,王某業等人再次到施工現場阻止施工,王某業手持石塊打砸項目部辦公桌,致使富森物流園項目停止施工。經鑑定被損壞物品價值為1180元。次日上午,王某業、王某軍及家族人員在現場辱罵、毆打村鎮幹部,再次鬨鬧阻止施工。后王某業授意王某軍、周某輝向富森集團先提出將山挖一遍尋找屍骨、請108名喇嘛唸經49天、尋找風水寶地安葬等要求。2018年1月底,王某軍給富森公司法定代表人鄒某林打電話要求解決“祖墳”被挖一事,后王某業、王某軍、周某輝到鄒某林辦公室與其進行談判,其間王某軍、周某輝按照王某業事先授意提出以上要求,在鄒某林表示無法實現其要求後,周某輝又按照王某業事先授意提出賠償數額至少在100萬元以上。后王某業提出賠償35萬元的要求,鄒某林被迫答應。2018年1月30日富森公司向王某軍轉賬35萬元。王某業將該款進行分配,並與其兄王某功、其弟王某忠各分得9.9萬元,周某輝母親王某英分得3000元,餘款5萬元以寺廟香火錢為由交其妻子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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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糾集被告人王某軍、周某輝強行索要他人財物,三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王某業糾集他人強行阻止施工,採用暴力砸毀他人財物,授意被告人王某軍、周某輝實施要挾行為,並分配贓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軍、周某輝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周某輝所起作用較小,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三被告人的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業、王某軍、周某輝及其辯護人提出無罪的辯解、辯護理由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採納。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悔罪表現,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為充分保障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訴訟權利,法院先後召開六次庭前會議。應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申請,依法通知了百餘名證人。庭審中,公訴機關和辯護人均出示了相關證據,部分證人出庭作證,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的陳述、舉證、質證、辯護等訴訟權利。對公訴機關列舉的七起違法事實,法院認為,根據兩高兩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之規定,三被告人雖有違法行為,但不符合“兩年之內經常糾集在一起多次參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惡勢力認定標準,依法未認定為惡勢力。整個庭審活動通過互聯網進行了全程直播,做到了公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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