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壽縣人民檢察院提示] 不配合防疫執勤人員,造謠傳謠,公職人員失職、瀆職的行為,可能負刑事責任!

[延壽縣人民檢察院提示] 不配合防疫執勤人員,造謠傳謠,公職人員失職、瀆職的行為,可能負刑事責任!

“疫情防控很重要,疫情期間懂法守法更重要,不配合小區防控工作人員、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謠言,公職人員不作為,可能造成什麼法律後果。”

[延壽縣人民檢察院提示] 不配合防疫執勤人員,造謠傳謠,公職人員失職、瀆職的行為,可能負刑事責任!

我想最近大家都會看見網絡上上傳一些關於不配合小區防控人員檢查併發生激烈衝突、疑似或者確診新冠肺炎患者拒不接受隔離等一些新聞,那麼這些行為到底觸犯了什麼法律呢?

一、對於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具體包括一下幾種情形: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間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間未滿擅自脫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二、對於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礙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三、對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以妨礙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礙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疫情期間網絡上各種消息鋪天蓋地、真假難辨,有很多人藉此造謠生事和散佈不實消息引起恐慌,那麼這種行為法律將如何規定和處罰呢?

檢察機關提示您,具體可以分為四種情形:

一、對於編造虛假的疫情消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造成嚴重後果的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延壽縣人民檢察院提示] 不配合防疫執勤人員,造謠傳謠,公職人員失職、瀆職的行為,可能負刑事責任!

二、對於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步,或者組織、指示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可以判定為尋恤滋事罪。

三、對於利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可以判定為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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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於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虛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可以判定為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在抗擊新型肺炎戰鬥中,廣大黨員幹部與醫護人員一樣戰鬥在第一線,把人民生命財產和健康放在了第一位,但是不可否認,也有極少數出現失職、瀆職的行為,這也是廣大群眾深惡痛絕的,那麼這些公職人員知法犯法,又該怎樣懲處他們呢?

一、對於具有疫情防控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比如謊報瞞報的,不作為或者亂作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判定為濫用職權罪或者翫忽職守罪。

二、對於特殊主體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防治監管職責,導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可以判定為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最高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三、對於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新型冠狀病毒毒種擴散,後果嚴重的,可以判定為傳染病毒種擴散罪。

四、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受委託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用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歸個人使用,符合以貪汙罪、職務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挪用用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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