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配合隔離治療,造謠、傳謠,囤積居奇……疫情面前,對這些行為如何處置?

拒絕配合隔離治療,造謠、傳謠,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疫情面前,對這些行為如何處置?省人大法制委——

對這些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湖南日報記者 陳奕樊

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持續蔓延,舉國上下,眾志成城戰疫情。可是不合時宜的現象卻時有發生,疫情相關的虛假信息充斥網絡,商家囤積N95口罩高價售賣欺騙消費者……2月2日,湖南日報記者邀請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對疫情防控涉及的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梳理,對大家關注的熱點問題從法律上予以解讀。

湖南日報記者: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醫療機構應當採取哪些措施?

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經國務院批准,國家衛健委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1)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2)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3)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公安機關可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湖南日報記者: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哪些緊急措施?

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湖南日報記者:公民在疫情防控期間有哪些主要權利和義務?

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公民有以下主要權利和義務。

權利:1.獲得疫情信息的權利;2.獲得救治的權利;3.在被隔離期間獲得生活保障和工作報酬的權利;4.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人享有不受歧視的權利;5.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受保護的權利,等等。

義務:1.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措施的義務;2.發現傳染病人或疑似傳染病人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醫療機構報告的義務;3.對政府為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採取的限制活動措施予以配合的義務;4.配合政府根據疫情防控需要依法調集人員、調用物資、徵用財物的義務;5.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人在治癒或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湖南日報記者:傳播疫情相關的虛假信息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編造並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湖南日報記者:盜竊、詐騙、哄搶、搶奪等疫情防治救援物資、設備的,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盜竊、詐騙、哄搶、搶奪等疫情防治救援物資、設備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拘留,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湖南日報記者:在疫情防控期間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欺騙消費者,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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