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獨家】對防疫中製假售劣、囤積居奇、哄擡物價、套取善款等“發國難財”行為,應依法嚴厲打擊

《中國人大》全媒體記者3月6日北京報道:當前防控疫情使口罩、防護服等成為緊俏資源,這讓一些不法分子看到了牟利空間,有的大肆製造、出售假劣防護用品,有的囤積居奇、哄抬物價,還有的更是謊稱有購貨渠道、空手套取愛心人士支付的貨款。公安機關近期破獲大量相關案件。那麼,我國現行法律中有哪些禁止性規定?對於上述種種“發國難財”的行為,可以依法採取哪些措施進行打擊呢?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主任王瑞賀告訴記者,製造、出售假劣防護用品,嚴重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我國早在1993年即制定了產品質量法,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生產者和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以及損害賠償、行政處罰等均作了規定。例如,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生產者生產產品,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又如: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規定,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

他說,產品質量法還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例如,第五十條規定,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產品質量法第六十條還規定,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和以假充真的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應當予以沒收;第六十一條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本法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或者為以假充真的產品提供製假生產技術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或者提供製假生產技術的收入,並處違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囤積商品、哄抬物價的行為,王瑞賀指出,在疫情防控過程中,囤積防護用品、哄抬物價,是一種嚴重的價格違法行為,價格法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並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價格法第十四條中規定,經營者不得有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價格法第四十條規定,經營者有這一行為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監管部門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愛立表示,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疫情防控不只是醫藥衛生問題,而是全方位的工作,是總體戰,各項工作都要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支持”。做好維護社會穩定各項工作是打贏疫情阻擊戰的重要保障。疫情發生以來,面對突發情況和巨大需求,口罩、防護服等醫療物資一時難以保障,成為緊俏資源,而一些不法分子利慾薰心,非法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哄抬物價等,妨礙疫情防控,擾亂社會秩序,對這些違法犯罪必須依法堅決嚴厲打擊。

王愛立說,從實踐看,刑法、相關司法解釋及其實施為疫情防控工作的順利開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刑事法律依據和措施規定總體上是充分的、有效的。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對適用刑法有關規定作了解釋、指導。根據刑法和上述司法解釋規定,對所提到的破壞有關防護用品資源的違法犯罪,可區分情況,適用刑法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是,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一百四十五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二是,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價格,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三是,對以銷售疫情防控用品為名,實施詐騙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等規定處罰。

編校:楊菲菲、侯朝宣、王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