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可有偿收回3类情形闲置土地

海口可有偿收回3类情形闲置土地,实施办法正在征求意见!

海口可有偿收回3类情形闲置土地

为规范有偿收回闲置土地,最大限度提升土地利用效益,近日,海口就《有偿收回闲置土地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3月26日下午17时前反馈。

根据意见稿,可有偿收回三类情形的闲置土地:

1、因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管控政策、“两个暂停”政策等原因导致无法动工开发;

2、因政府、政府部门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造成土地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同意按照调整后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3、因一年内消除政府原因存在困难导致土地闲置。

在责任认定和确定上,主要有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非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政府原因和非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同等责任

如果对责任确定有异议,需要申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在接到应当载明土地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等内容的《闲置土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陈述和申辩。

对确定非政府原因是造成土地闲置的主要原因的,根据不同闲置时间确定补偿金额: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为五年以上的,按土地市场评估价格的35%补偿;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满三年不满五年的,按土地市场评估价格的40%补偿;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按土地市场评估价格的45%补偿。

闲置土地的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指标进行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闲置土地认定书》作出之日。

补偿方式:根据市级财政可承受能力和年度财政预算等情况,通过货币补偿等方式予以有偿收回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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