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訴訟,不服村委會的這類行為,可以告他了

【問題】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接受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是否是適格被告。

【答】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授權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是適格的被告。但是,就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來看,審判實踐中尚未發現法律、法規、規章授權村委會或村民小組行使行政權的情形。


民告官訴訟,不服村委會的這類行為,可以告他了


【理由】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適用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為被告。

應當注意區分授權與委託、授權與行使自治權的關係。村委會或村民小組受委託行使行政權的情形實踐中是經常發生的,例如,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土地管理部門委託村委會與村民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此時,應當以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村委會或村民小組行使村民自治權的行為,不屬於行政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行使自治權的決定侵犯村民合法權益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或者向鄉鎮政府舉報,由鄉鎮政府依法行使監督權,責令其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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