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是如何處罰強姦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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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周朝之前,對於這個罪名並沒有很充分的定義。那時候人們說的最多的是通姦罪。意思就是把那些發生不合理關係的男女全部判處宮刑。但是這樣以來就對受害者一方很不公平。慢慢的發展到後來,就把兩個罪名給分開了。嚴重者直接就會保不住自己的頭。但是這樣也不是特別公正,畢竟主要懲罰的都是奴隸,並沒有規定說平民之間發生強姦的話怎麼處理。

一直到了漢朝,就對此有了比較具體的規定,比如強別人的妻子的,就要砍掉一根腳趾,然後被拉去修建城牆。其實這樣處理算是輕的了。而且如果有人抓到這種人會獎勵十兩金子。但是當時法律並沒有那麼嚴格,更多的人是被判為通姦的,這樣罪名就輕了很多,當然處罰並不輕,是宮刑。其中就有一個人就被廢了,他就是李延年。

對於這個人,他肚子裡的墨水還是挺多的,也曾經寫出過很多有名的句子。但是,像他這樣的人,用一個詞形容再合適不過了,斯文敗類。

到了唐朝,才真正的把這兩種罪名給分開,而且也是從這時候開始,規定女方也就是受害方不會受到處罰。而犯通姦罪的人就會被拉去進行勞動改造,犯強姦罪的人則是被流放,待遇是不一樣的。如果造成有人受傷的話,就更嚴重了,直接被判為死刑。

再到後來,就有了強姦幼女這一說法。這就變得更加嚴重了,一經發現,直接被殺死。而幼女的年齡也慢慢的從十歲升到了十二歲。有時候,也會具體情況具體判斷,比如是對受害人進行恐嚇完成的,就是死刑,但如果女方一開始不同意,但到後來同意了,那就是另外一種情況了。

到了清朝,刑法差不多也健全了,但是這方面還不是很完美。有規定,如果在過程中,女方一直在喊叫,那就是真正的強姦,但反之就不算是。這個規定真的很讓人搞不懂。這就是古代刑法大致的發展過程了,在漢代基本以沒收工具為主,到了唐之後,有了強姦罪,比通姦要罪加一等,但通常不處死刑,除非造成人傷害。而到了宋之後,只要強姦,就是絞刑,但考慮的更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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