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華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訴訟的進展公告

證券代碼:600870 證券簡稱:ST廈華 公告編號:臨2020-004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二審裁定發回重審;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公司於本案中為被告人之一;

涉案金額為9,657,964.64元;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因發回重審案件尚未開庭審理,目前暫無法判斷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

一、本次訴訟被起訴的基本情況

廈門華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廈華電子”)分別於2017年8月17日、2019年1月8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披露了編號為“臨2017-081《涉及訴訟公告》”和“臨2019-003《涉及訴訟的進展公告》”。

公司於2017年8月收到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2017)閩0205民初2260號案件應訴通知書,中乙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就火炬(翔安)廈華電子工業園相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事宜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如下:

(1)請求被告一中國建築技術集團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533,210.77元;

(2)被告二廈門華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廈門火炬集團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9,657,964.64元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三被告承擔。

經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審理認定事實後,公司於2019年1月收到了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閩0205民初2260號民事判決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囯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如下:

一、中國建築技術集團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中乙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023,284.42元及逾期利息466,789元,合計7,490,073.42元;

二、中國建築技術集團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中乙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為本案支出的保全費5,000元;

三、駁回中乙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駁回中國建築技術集團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訴請求。

如中國建築技術集團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部分案件受理費106,184元,由中乙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負擔49,633元,由中國建築技術集團有限公司負擔56,551元;反訴部分案件受理費12,520元,由中國建築技術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中乙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中國建築技術集團有限公司不服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2017)閩0205民初2260號民事判決,分別向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中國建築技術集團有限公司上訴,訴訟請求如下:

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中乙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2、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中國建築技術集團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請求;

3、依法判令被上訴人中乙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承擔一審、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中乙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上訴,訴訟請求如下:

1、請求二審法院改判中國建築技術集團有限公司向我方支付工程款13,597,162.19元及逾期利息466,789元;

2、一二審訴訟費及保全費由中國建築技術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4月22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並於近日作出【(2019)閩02民終2095號】裁定。

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發回重新審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2017)閩0205民初2260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中乙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上訴人中國建築技術集團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予以退回。

二、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

根據相關約定,公司僅為該工程的代建單位,而實際工程業主為廈門火炬集團有限公司。後續公司將聘請律師積極應對該訴訟。因重審一審尚未開庭審理,公司暫無法判斷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公司將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及時對上述訴訟案件的進展情況進行披露。請各位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廈門華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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