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如何治理“豆腐渣”工程?

宋朝如何治理“豆腐渣”工程?

宋代距今已有千年了,中間還發生無數次的天災與戰禍,但還是有一部分宋朝的建築物存留至今,讓今人得以一睹千年前的建築風采,如建於北宋大中祥符年間的浙江寧波保國寺大殿,建於皇祐年間的河北正定隆興寺轉輪藏殿,建於北宋中期的山西長子縣文廟大成殿、重修於崇寧年間的太原晉祠聖母殿,等等。面對這些歷經千年時光的侵蝕仍然保存完好的土木建築,今天那些製造“豆腐渣”的個人或部門,應該感到無地自容吧——如果他們尚有一點羞恥心的話。

當然,我不是說宋朝就沒有“豆腐渣工程”,那個時候肯定也發生過橋樑、城牆、樓房、倉庫因建築質量不過關而突然倒塌之類的事故。不過,為了對付此類“豆腐渣”,宋人發展出一套相當完備的工程質量監控制度——這才是我想重點說的,因為對於今人來說,這套制度也不無值得借鑑之處。

現在,當人們說起中國古代建築史時,有一部宋人著作無論如何都是無法繞過去的,那就是成書於北宋元符三年(1100)的《營造法式》,由時任大宋“中央工程院”(將作監)總工程師的李誡編撰而成,並於崇寧二年(1103年)刊行。

所謂“營造”,是工程建築的意思,“法則”,即規則、標準的意思。這部《營造法式》實際上就是宋朝的公共工程建設標準,對土石方工程(壕寨)、石方工程(石作)、大型木料工程(大木作)、小型木料工程(小木作)、泥水工程(泥作)、制磚與制瓦工程(磚作、瓦作)、裝修工程(雕作、彩畫作)等13個工種的選料、規格、設計、施工、流程、質量,都作出了詳細的規範。其中木料與磚的規格都實現了模數化。宋朝建築物的斗拱通常由上千個構件組成,榫卯複雜,必須一一對榫精準;宋朝修建城牆的用磚,往往由不同的窯廠燒製。如果不對木料、用磚的尺寸加以標準化,很難想象一項大型工程能夠順利完工。材料的模數化,則不但可以大大提高工程建設的效率,還能夠保證施工的質量。

宋朝如何治理“豆腐渣”工程?

對於建築物的質量而言,地基是極關鍵卻又容易為人疏忽的一個環節,許多建築物之所以在地震中倒塌,跟忽略了地基質量不無關係。因此,《營造法式》對修建城牆、房屋的地基建設標準也提出嚴格規定:“凡開基址,須相視地脈虛實。其深不過一丈,淺止於五尺或四尺,並用碎磚瓦石札等,每土三分內添碎磚瓦等一分。”如果選址臨近水邊,則不但要深挖,而且開挖面必須更大,並釘立木樁加固:“凡開臨流岸口修築屋基之制:開深一丈八尺,廣隨屋間數之廣。其外分作兩擺手,斜隨馬頭,布柴梢,令厚一丈五尺。每岸長五尺,釘樁一條。梢上用膠土打築令實。”這樣才可以防止發生塌陷。

總而言之,從質量管理的角度來說,《營造法式》的發佈,相當於給宋朝的公共工程建設制訂了一個ISO質量標準,工匠如果嚴格按照《營造法式》的要求選料、設計、施工,不難建造出可抗擊“××年一遇”地震的工程。宋朝負現工程質量監管的部門,也可以依照《營造法式》的標準,對竣工的公共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因此,宋政府對建築質量不過關的工程,也常常以“不如法”、“不中程”來表述。這樣的用詞表明宋政府已經確立了一套驗收工程的國家標準。

上面所說是宋朝工程質量監控體系的其中一項制度:公佈“營造法則”,設立公共工程建設標準。此外,宋政府還對公共工程實行“保質期”制度,即工程完工、投入使用後,在若干年限內如果發生破裂、損隳、洩漏、墊陷等質量問題,則追究設計方、施工方與監修者的刑事責任。這個“保質期”一般是五年,重要的工程是八年。

宋仁宗天聖年間,朝廷聽聞各地“修蓋舍屋”,“多不牢固”,便要求有關部門加強對工程質量的檢測,“添差監官點檢,須要牢固”,並重申一道立法:“今後所修舍屋、橋道,舊條:若修後一年墊陷,原修都料(工程設計者)、作頭(工頭)定罪,止杖一百,二年內減一等;未滿三年,又減一等。監修者又減一等。如歲月未久,具名聞奏嚴斷。雖差出改轉,及經赦恩,亦仰根逐,劾罪以聞。今差監官點檢催促,須是盡料修蓋,久遠牢壯。今後應修蓋舍屋、橋道等才了,書寫記號板訖,如修後未五年墊陷,並以前條年分下逐年遞減一等斷遣,遇赦不原。”

——意思是說,房屋、橋樑等公共工程,如果在完工後一年內發生墊陷,負責該工程的設計者與工頭,將被處以杖一百的刑罰;如果是二年內發生墊陷,刑罰減一等;以此類推,直至滿五年。監修者受到的責罰比設計方、施工方又減一等。這些罪罰不得赦免,即使相關責任人已調離原職位,也不得免於追究。

另外需要提請注意的是,五年的“工程保質期”只是針對“墊陷”之類的一般性質量問題,並不適用於惡性的建築事故。如果發生倒塌之類的嚴重事故,問責將不受五年保質期之限,懲罰無疑也會更加嚴厲。如宋真宗時,由於對“天雄軍修城不謹,戰棚圮”事故負有責任,一個叫做賈繼勳的官員被開除公職,流放汝州;另外兩名官員被削職,發配許州、滑州服役。

宋朝如何治理“豆腐渣”工程?

那麼新的問題來了:如果一個公共工程在使用多年後才發生事故,宋政府又如何確認當初的設計方、施工方與監修者是哪些人?這個問題不難。因為宋政府還對所有公共工程建設推行“物勒工名”的制度。

所謂“物勒工名”,是指國家強制工匠在他們製造的器物刻上自己的名字,一旦發現產品的質量問題,即按名字追溯製造者的責任。據說早在春秋時已經有了“物勒工名”的制度,《呂氏春秋》載,“物勒工名,以考其誠。工有不當,必行其罪,以窮以情。”當時的兵工廠,都要求工匠在所造兵器勒刻名字,作為對兵器質量的擔保。宋政府將這一制度應用到工程營造中,景德三年(1006年)六月,由於“近日京中廨宇營造頻多,匠人因緣為奸利,其頻有完葺,以故全不用心,未久復以損壞”,宋真宗下詔申明一道法令:“自今明行條約,凡有興作,皆須用功盡料。仍令隨處志其修葺年月、使臣工匠姓名,委省司覆驗。”即要求以後凡興建公共工程,必須保證質量,竣工後在所修建築物找個地方,標明建造的時間、施工的工匠與監工的姓名。

我注意到,現在越來越多的建築工程也開始標明設計方與承建方的名稱了。這既是國際通行慣例,也算是對“物勒工名”傳統的繼承。

還有一點我想補充說明:在宋代,“物勒工名”傳統已開始演化成“商標”形態。這是因為,“物勒工名,以考其誠”開始只是強制性的責任認定,但在漫長的演進過程中,它使一部分優秀工匠的名字脫穎而出,成為獲得廣泛信任的品牌。當品牌形成之後,擁有這一品牌的工匠就會一改被動的“物勒工名”,而主動在自己製造的產品上留下獨有的標誌,以便跟其他人的同類產品區分開來。於是“商標”便產生了。今天我們從出土的宋代銅鏡、銀鋌以及宋版書籍上,都可以看到製造者留下的標誌。這些標誌,通常都是工匠出於防偽、宣傳品牌之考慮而主動留在產品上的,並不是為了應付官方的強制“勒名”要求。

工匠所隸屬的行會,也會對工匠的作業流程、產品質量提出規範和要求。宋朝是中國歷史上結社很發達的時期,南宋時,杭州的行會多達“四百十四行”,其中工匠所組織起來的行會,又叫做“作”,有“碾玉作、鑽卷作、篦刀作、腰帶作、金銀打作、裹貼作、鋪翠作、裱褙作、裝鑾作、油作、木作、磚瓦作、泥水作、石作、竹作、漆作、釘鉸作、箍桶作、裁縫作、修香澆燭作、打紙作”等二十幾種。

出於對行業聲譽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理性考慮,各個行會組織通常都會對本行的產品質量提出“行業標準”,比如在北宋汴京,“凡百所賣飲食之人,裝鮮淨盤合器皿,車簷動使(用具)奇巧,可愛食味和羹,不敢草略。……稍似懈怠,眾所不容。”這個“裝鮮淨盤合器皿”,應該就是汴京的飲食行會制訂的“行業標準”,“眾所不容”的“眾”,非指公眾,而是本行行眾。清代光緒年間,某地泥作匠行業公所訂立行規,其中有一條即規定:“泥牆須包三年,如三年內倒塌者,歸泥匠賠修”。加入本行會的所有泥作匠,均須遵守這一條款。我相信宋朝的木作、磚瓦作、泥水作、石作,也有類似的行規。

宋朝如何治理“豆腐渣”工程?

講述至此,我們可以發現,宋朝的工程質量監控制度至少包涵了四個層面:國家制訂的工程建設標準;政府強制推行的“物勒工名”制;五年“保質期”制,以及工匠行會自行訂立的“行業標準”。無論是哪一種質量保證舉措,即使放到今日社會,也未為過時。

古代尚未發明鋼筋水泥混凝土技術,而且古人習慣使用比石料更容易耗損的土木材料,但是,只要嚴格把好質量關,古人卻能建造出比某些混凝土工程還要耐久的建築物,其中一些建築物還經受住千年時光的侵蝕,留存至今日,讓你不能不對創造奇蹟的先人致以崇高的敬意。

宋朝如何治理“豆腐渣”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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