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提法早已過時!

其實從1995年1月1日《勞動法》施行之日,我國就沒有正式工、固定工、全民工、集體工、國營合同工,以及臨時工的提法或叫法,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只要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法施行一段時期,國家發現合同簽訂情況並不好,侵犯勞動者權益事件頻發,所以原勞動部於1995年8月制定出臺《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第82條規定不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勞動者合法權益就依法受保護。至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施行,進一步規定,如果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就視同簽訂了無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綜上,我們必須轉變觀念,我國自1995年起,在勞動用工領域,還有機關事業單位、各類社會團體聘用的非佔編人員,以及無軍籍輔助人員等,這類用工都應稱為勞動合同工,只要依法建立勞動關係,就適用所有的勞動法律法規調整,及相關法律法規,如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帶薪年休假等。換句土話講,別人有什麼,所謂的臨時工就依法都應有!淺見,不妥之處,請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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