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 用人單位一定要個“臨時工”交社保嗎?

幾乎每個大大小小的公司都有聘請一些臨時工,保潔阿姨、保安門衛大叔、兼職會計、搬運工人等等。臨時工相對正式工,是社會邊緣化的群體,大多數臨時工在企業中與正式工做著同樣的一份工作,但待遇卻相差很多,而且還要面臨很多風險。合同不固定,在一家公司沒有長期發展的目標,企業也不重視,那麼臨時工社保問題,該如何對待,也是困擾著許多人的問題。

一、臨時工可不可以參加社保?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我國法律上其實是沒有“臨時工”這個說法,目前只分為全日制員工、非全日制員工兩種。

所以,臨時工有可能是全日制的員工,也有可能不是全日制的。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都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因此"臨時工"也要參加社保。

用人單位一定要個“臨時工”交社保嗎?

規定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佈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所謂臨時工通常指的是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合同工或者以完成某項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工等。臨時工是與正式工相對而言的。

臨時工就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臨時工一般指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但它與勞務派遣工又不完全一樣。

因為勞務派遣工跟用工單位沒有勞動關係,和勞務派遣公司存在勞動關係。而所謂的臨時工的勞動關係在他自己所在的單位,因此這兩者是不一樣的。

《勞動法》第二條中"勞動者"範圍是很廣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職工,也包括了臨時工。

因此,正式工也好,臨時工也罷,只要一旦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係,這種關係哪怕只存在一天時間,凡正式工享有的權益,臨時工也均應享有,企業同樣有給他們繳納社保的義務。

二、企業如何避免短期用工帶來的風險?

由於職業特點等多方面原因,企業不能完全取消"臨時工",不過只要用工合理合法,就能有效避免短期用工帶來的風險。

1、合理簽訂勞動合同。

保險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法》,正常情況下,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保險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不得再約定試用期)的,除員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給他們正式員工的一切待遇和福利。

無論是社保還是薪酬,臨時工都應該合理享受到他們應有的權益。

三、如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一)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須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

1、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它核准執業證件;

2、個體勞動者必須出示身份證件;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二)填報並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等有關表冊。

"臨時工"的稱謂不能成為企業的保護傘,簽訂短期勞動合同也不是企業避免給員工繳納社保的理由。

一旦被查處,與"不給正式職工繳納社保"一樣是要受到法律嚴懲的。

用人單位一定要個“臨時工”交社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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