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學:前沿問題回溯與展望丨2019法學理論研究盤點②


刑法學:前沿問題回溯與展望丨2019法學理論研究盤點②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華東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 劉憲權

➤ 探討智能機器人是否可以成為刑事責任主體時,不應僅關注智能機器人與自然人和單位在自然屬性上的差別,而應判斷其是否具備成為刑事責任主體的必備要件。

➤ 正當防衛的具體認定標準亟須更為完備的司法解釋,具體指導司法實踐。司法機關則應當充分發揮指導案例的輔助與借鑑作用,確保司法實務中同類案件處理的一致性。

➤ 對於量刑幅度的具體把握,應當從節約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考慮,以求最大程度實現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效果與目的。

➤ 在金融領域腐敗犯罪刑事立法規制範圍上,堅持前瞻與謙抑之衡平;刑罰設置上,堅持報應和預防之衡平;刑事政策上,堅持嚴厲與寬容之衡平。

2019年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七十週年,又恰逢1979年刑法頒行四十週年。1979年7月1日新中國第一部刑法通過頒佈,無疑是我國法治建設揚帆起航的重要標誌,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奠定了我國社會主義刑事法律體系構建的基礎。1979年以來的四十年,是新中國刑事立法由初創到崛起、由撥亂反正邁向良法善治的四十年,也是刑法學理論飛速發展、長足進步的四十年,我國刑事立法歷經多次修訂,刑法體系逐漸完善,成就斐然。2019年我國刑法學研究的關注視域寬廣,在回顧總結四十年刑事法治建設、前瞻應對人工智能時代刑法挑戰、持續關注正當防衛制度理論與實踐、強化研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解讀與適用、不斷探索金融領域犯罪治理與防範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豐碩成果。

四十年刑事法治建設的回顧總結

在回顧總結刑事立法四十年來卓越成就的基礎上,學者們對未來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完善提出建議,以求砥礪前行並推動中國刑法學研究向更深層次發展。

總結四十年來我國刑事立法與司法的歷史變遷,有些學者提出,我國刑事立法具有法網由粗疏走向細密、刑法立場由行為主義走向折中主義、刑罰由相對寬緩走向相對嚴厲、限制死刑的政策法制化等特點。同時,在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模式、預防性立法的立法策略和過失危險犯設立的立法技術等方面,我們摸索並取得了較大成功經驗。另有學者以刑法的司法實踐為研究視角,回顧和梳理了我國刑事司法的發展脈絡,提出我國刑事司法在總體上能始終堅持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穩定的大局觀,在發展方向上兼顧維護秩序與保障人權,在價值導向上以公平正義引領相關刑法司法活動,並最大程度地豐富刑法司法的規範化舉措。

學界還對未來的刑事立法和司法理念進行了探討。針對當前已成趨勢的積極主義刑事立法觀下的預防性立法,學者們表達了各自不同的立場。有學者提出積極主義刑事立法觀的產生,是因為社會的現實需求、傳統刑法功能與目的實現困難以及公民守法意識的逐步增強。然而一旦在立法指導思想上強調刑法對社會生活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傳統刑法所秉持的刑法的保障法地位、刑法的謙抑性將面臨挑戰,從而也會使預防性立法獲得快速發展的理論支撐。儘管刑法應保持與社會關係的良性互動,但作為治國之利器的刑法,仍然應該謹慎、節制地參與社會治理。即我們應對積極主義刑事立法觀進行更加理性、慎重的考量。立法上如果要設置預防性刑法條款,應始終堅持刑法的最後手段原則,強調行為人對重大風險的認識性以及行為具有誘發嚴重犯罪的極大可能性,同時將預防性立法限於恐怖犯罪、公共安全犯罪等特定犯罪領域。但是,也有學者倡議用積極的態度看待刑法謙抑主義的轉化,認為刑法理論是時代的產物,用傳統古典刑法中的人權保障觀點去批判現代社會新型的刑事立法理念如積極主義刑事立法是不理智的。對未來刑事立法和司法中具體問題的完善,許多學者還提出了諸如明確規定和適用罰金刑的具體數額、加強對民營經濟的刑法立法和司法保護、進一步科學化立法技術和條文體系等建議。


人工智能時代刑法挑戰的前瞻應對


時下,我們已經進入了人工智能時代,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速度可謂風馳電掣。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走過了普通機器人時代的“昨天”,正經歷弱人工智能時代的“今天”,並終將迎來強人工智能時代的“明天”。人工智能機器人的發展歷史實際上就是從機器人替代自然人手足到替代自然人大腦的過程,也是機器人中機器的因素逐步縮減而人的因素逐步增加的過程。在這一時代背景下,刑法學人未雨綢繆,積極尋求對於人工智能時代諸多刑法挑戰的應對措施,顯然是責無旁貸的重要任務之一。

有學者對人工智能犯罪中研發者的主觀罪過進行深入研究,主張研發者設計以實施犯罪行為為主要目的的智能機器人時,對於智能機器人造成的一切嚴重危害社會結果,其主觀罪過應被認定為直接故意。而研發者設計以實施非犯罪行為為主要目的的智能機器人時,對於智能機器人造成的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當研發者違反注意義務且有刑法明文規定時,其主觀罪過應被認定為犯罪過失。根據危害結果是由普通人工智能機器人、弱人工智能機器人還是強人工智能機器人造成的,分別以直接過失、管理過失、監督過失三種類型來確定研發者犯罪過失的認定標準。

智能機器人是否應具有刑事責任主體地位這一問題也是刑法學者不能迴避的問題。刑法學界普遍認為,普通人工智能機器人與弱人工智能機器人無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無法承擔刑事責任。而對於強人工智能機器人能否成為刑事責任主體這一問題,學界主要存在否定說與肯定說兩種觀點。持否定說的學者認為,智能機器人充其量只能是從屬於人類的工具,甚至與石器時代“一塊石頭”無異,在本質上與現有刑事責任主體即自然人和單位存在巨大差別;智能機器人無法感知刑罰帶來的痛苦,現行刑罰種類難以對其施以刑罰處罰。另有部分學者認為,強人工智能時代的來臨遙遙無期,甚至是天方夜譚,據此基本否定智能機器人產生自主意識和意志的可能性。

對此,持肯定說的學者則認為,即使是在當今弱人工智能時代,智能機器人的行為有時也會超出人類的想象和控制。在這樣的背景下,雖然我們仍然應該堅持智能機器人具有工具屬性的觀念,但是,絕對不應該將其作為與石器時代“一塊石頭”一樣的普通工具對待。探討智能機器人是否可以成為刑事責任主體時,不應僅關注智能機器人與自然人和單位在自然屬性上的差別,而應判斷其是否具備成為刑事責任主體的必備要件。實際上,就是自然人創造了只有自然人才具有的“智能”,而智能又是自由意識和意志的基礎。強智能機器人的“智能”一旦全面達到甚至超過自然人的智能,就完全可能具有在自由意識和意志支配下的辨認和控制能力。而辨認和控制能力是刑事責任能力的中心內容,當強智能機器人具有了辨認和控制能力,其成為刑事責任主體實際上就不存在任何障礙。至於因缺乏合適的刑罰種類而否定強人工智能機器人的刑事責任主體地位的觀點,是一種因果倒置,顛倒了首先考慮智能機器人是否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刑事責任能力,從而確定其能否成為刑事責任主體,然後在條件齊備時考慮應否對其進行刑罰處罰以及刑法適時增設刑罰方式和種類必要性的邏輯鏈條。

同時,人工智能時代背景下,生物領域基因編輯技術的突飛猛進同樣給倫理和法律帶來諸多挑戰,學界普遍對基因編輯技術入刑的必要性達成共識。有學者通過界定基因犯罪的概念、梳理基因犯罪的類型、歸納域外刑法在基因犯罪方面的立法形式,提出當前我國基因犯罪刑法規制的不足。另有學者提出了基因編輯技術入刑的兩條可能路徑:一是對現有刑法條文進行立法、司法解釋,二是通過修正案形式新增專門的基因編輯罪名。除此之外,部分學者還對醫療機器人、人臉識別、自動駕駛、人工智能刑事量刑輔助等各項具體人工智能技術及應用的刑事風險與刑法規制進行了深入研究。


正當防衛制度適用熱點的持續關注


2019年刑法學界對正當防衛制度的研究熱度仍在持續發酵。學者們對正當防衛理論與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我國與域外正當防衛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防衛限度與防衛過當的判定標準、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與司法認定以及相關具體案例的法理分析等方面。應當看到,有關正當防衛制度的刑法研究漸成體系,貫穿中外,兼顧理論與實務。

許多學者採用比較研究法對中日德等國的正當防衛制度進行橫向比較。關於不法侵害之緊迫性,有學者提出,不同於日本刑法將“不得已”規定為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我國刑法未予以規定,故不得將“緊迫性”理解為“不得已”。另有學者提出,我國理論與實務界將不法侵害的緊迫性理解為“正在進行”,不包括尚未進行或已經結束,而德日兩國刑法規定的時間範圍則相對較大,將“已經開始”和“尚未結束”分別向兩邊延伸。關於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以及防衛過當的判定標準,有學者提出,日本刑法中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與我國較為類似,大體包括存在急迫不正的侵害、防衛自己或他人的權利、具有防衛意思、防衛的必要性與相當性幾個條件。不同之處在於,日本刑法通說將防衛過當區分為“質的防衛過當”與“量的防衛過當”。對不法侵害行為結束之後仍然繼續反擊行為的情況,我國一般認定為防衛不適時,而日本學者則普遍認為可以將防衛者的防衛行為與侵害行為終了後的攻擊行為視作整體並認定為屬於防衛過當。此外,還有學者歸結了我國所發生的典型案例適用日本刑法可能導致的結論。

另有不少學者以“於歡案”“鄧玉嬌故意傷害案”“崑山反殺案”“趙宇見義勇為案”“淶源反殺案”等熱點案件為視域,梳理闡述了正當防衛制度具體適用中的諸多疑難問題,例如醉酒或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的行為是否屬於刑法意義上的不法侵害?特殊防衛是否同樣存在防衛限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與“造成重大損害”之間究竟是什麼關係?等等。同時,針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家庭暴力、民法上的合法行為等特殊不法侵害的正當防衛,部分學者同樣進行了深入分析。

除此之外,部分學者對正當防衛制度與理論的完善提出了建議。在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方面,有學者提出應當將靜態的不法侵害予以納入,也有學者指出“不法侵害”一詞將不作為犯罪、過失犯罪、可以用其他方法制止的侵害等排除在起因條件之外,因此,該詞無法全面地概括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在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方面,有學者提出應將不法侵害的時間起點由不法侵害的“著手”推遲至不法侵害的“迫在眉睫”,在時間終點的認定上,避免將不法侵害間歇期一律視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在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方面,有學者提出“對等武裝論”和“唯侵害已經造成損害結果論”都存在一定的不可取之處,另有部分學者建議將防衛過當中“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修改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重大損害”。

同時,學界普遍認可正當防衛的具體認定標準亟須更為完備的司法解釋,具體指導司法實踐。司法機關則應當充分發揮指導性案例的輔助與借鑑作用,確保司法實務中同類案件處理的一致性。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體適用的強化研討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本原則、適用範圍、適用條件以及認罪認罰後“從寬”的具體把握等。作為一項新確立的刑事訴訟制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量刑與實體法規定有著密切的聯繫。

學界針對如何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實現科學量刑展開討論。有學者認為,首先,關於如何在科學量刑標準下體現“從寬”,主張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從寬”的幅度可以不作諸如最高幅度或最低幅度等特別的限制。對於量刑幅度的具體把握,應當從節約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考慮,以求最大程度實現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效果與目的。其次,關於刑法量刑體系如何回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堅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出現不能改變刑法量刑體系。刑法量刑體系的製備有其自身的要求和規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存在只是刑法量刑體系製備的一個因素,不應該產生決定性影響。同時,一個更有層次、更加合理的科學量刑體系能夠確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有效實施,並保證該制度不突破刑法基本原則的底線。也有學者對“從寬”情節的具體適用以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價值取向進行探討,認為“認罪從寬”和“認罰從寬”是兩個並行的從寬情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核心價值取向應當是“公正為本,效率優先”。


金融領域犯罪治理防範的深入探索

2019年刑法學界高度關注金融領域的腐敗犯罪問題。不少學者立足於宏觀角度對金融領域腐敗犯罪問題予以整體關注,主要涉及金融領域腐敗犯罪的分類、發生原因、規制現狀、防控機制的建設等方面。有學者認為可以將金融犯罪分為四類,分別是完全屬於刑法學範疇的金融犯罪、偏犯罪學的金融犯罪、金融腐敗犯罪以及金融監管方面的犯罪。另有學者主張可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審視腐敗犯罪,認為腐敗犯罪的發生,主要是因為權力供需不平衡、行為人對犯罪成本收益對比認識有誤、權力監督缺位以及競爭者信息不對稱。當前,腐敗犯罪相關制度的威懾力遠遠不夠,而社會公眾的法治意識淡薄,從而導致強力規制腐敗犯罪立法動力的不足。對於金融腐敗犯罪的刑事防治對策,有學者認為應當在充分認識防腐機制的重要性、重視社會監督、增加犯罪成本、強化刑法制度建設等基礎上,建構金融領域腐敗犯罪的防控機制。還有學者主張在金融領域腐敗犯罪刑事立法規制範圍上,堅持前瞻與謙抑之衡平;刑罰設置上,堅持報應和預防之衡平;刑事政策上,堅持嚴厲與寬容之衡平。

立足於微觀角度,許多學者關注金融領域腐敗犯罪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問題。有學者對銀行信貸人員瀆職犯罪中的過失認定深入展開討論,強調慎重認定銀行信貸人員的注意義務,其注意義務的具體判斷路徑,應當以折中說為基礎,同時引入信賴原則,以防止銀行信貸人員責任範圍的肆意擴大。也有學者對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法律監督進行研究,認為現有法律遠不足以實現對貪腐人員通過洗錢將非法資產轉移至境外的有效預防和打擊,應當充分認識到加強國際合作的重要性,並對法律的完善提出了擴大洗錢罪的上游犯罪以及發佈重點監測的“黑名單”等建議。還有部分學者對銀行貸款調查人員的瀆職行為、企業債券融資中的腐敗問題、金融領域腐敗資產的沒收制度、混合所有制公司企業管理層的職務犯罪、“從業禁止”在治理金融領域腐敗犯罪中的適用等司法實踐中的具體問題進行深入探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9年6月27日發佈《關於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上述司法解釋新增了部分新類型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同時將“搶帽子”操縱市場行為的主體範圍由原先立案追訴標準中所規定的特殊主體擴大到了一般主體,並明確瞭如何認定“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以及“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關於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行為性質,有學者認為我國市場操縱犯罪行為的本質是濫用優勢非法控制市場,其中的濫用技術優勢型操縱行為在人工智能時代值得重點關注。同時,有學者進一步指出,有關刑法的時間效力與溯及力問題,在適用原則上應當與司法解釋保持一致,但是司法解釋的生效時間是獨立的,並不當然與刑法條文的生效時間同一,司法解釋也應嚴格遵循從舊兼從輕的溯及力原則。關於未公開信息的衡量標準,有學者提出未公開信息應當同時具備未公開性和價格影響性。關於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共同犯罪的認定,有學者認為一般主體可以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教唆犯和幫助犯,前提是與特殊主體之間存在事前通謀。明示、暗示中的“示”是指建議他人從事相關交易的行為,此處的“明”和“暗”並非用於修飾“示”,而是相對於未公開信息是否明確告知他人而言的。如果特殊主體沒將未公開信息告知而僅建議一般主體從事相關交易,就應該排除成立共犯的可能性。

有關證券、期貨違法犯罪中行政層面和刑法層面的交叉與銜接問題同樣受到了刑法學界的高度關注。在內幕交易犯罪的司法認定上,對於證監會出具的認定函中所認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內幕信息價格敏感期等能否作為刑事審判中的定案依據,許多學者認為須經質證程序才能作為內幕交易犯罪刑事審判中的定案依據。

總體而言,2019年無疑是我國刑法學研究成果豐碩的一年。在這一年中,刑法學界在充分回顧和總結過去的基礎上,分析和反思了我國當前刑事立法、司法中存在的問題,並對刑法學理論與實踐研究的未來發展進行了展望並積極進言。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未來刑法學研究將創造出更多優秀的成果,實現不斷突破、創新與發展。

(作者分別為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華東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劉憲權,華東政法大學刑法專業博士生陸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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