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執行化糾紛 解心結案執結

  “真是太謝謝你們了,我的案子你們處理的這麼快,可是幫了我大忙了……”2020年3月16日,靈寶市人民法院“露天辦公區”,作為被執行人的王某向承辦法官感謝道,隨後他走出了法院。許多人應該很納悶兒,身為被執行人反過來感謝執行法官,這事兒聽起來不可思議,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原來,郭某與王某本是一對夫妻,2019年雙方通過法院調解離婚。2020年2月,郭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王某按照調解書約定內容履行款項給付義務7萬元。執行幹警接到案件後,便馬上聯繫被執行人王某。電話裡,幹警說明情況後,王某反倒先作了表態:“錢我是願意給的,但是調解書約定我們當時共有房屋要過戶給我,她(郭某)不同意過戶我也不能給她錢啊……”
    原來調解書中,除了約定王某支付郭某7萬元外,還約定了郭某應協助將兩人共有房產過戶給王某。隨即幹警們又把王某的意思轉達給郭某,郭某解釋道:“房子當時是按揭購買的,用的是自己的住房公積金,錢雖然是王某在支付,但現在這樣還是佔用了郭某的公積金賬戶,無法再使用公積金購買房子……”幹警們針對案件的矛盾所在進行調解,最終,在執行幹警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王某承諾儘快還清公積金剩餘款項,公積金還完後郭某協助王某進行房屋過戶。最後,王某支付了7萬元房屋增值款,其潛在的申請執行需求也得以滿足,可謂一舉兩得。於是,出現了文章開頭的一幕。
    法官寄語:該案雙方當事人並不存在不可調解的矛盾,在此情況上雙方能自我和解,儘量自行解決,否則還需準備相關材料、支付執行費用等,費力傷財。而該案中郭某在訴訟調解階段對公積金賬戶的約定不明確,造成了後面雙方在約定義務的履行時存在芥蒂。所以再次提醒各位當事人在訴訟調解階段闡明自己的訴求,這樣在合理保障自己權利的同時也會大大節省司法資源,使得三方共贏,何樂而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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