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看!126家投標企業、104名評標專家被處理!

據安徽網-合肥晚報報道,2019年以來,安徽合肥共對126家企業(含個人)
違法違規行為記入並公開不良行為記錄,104名違規評標專家進行扣分處理

參與項目招標過程中,只要出現違規行為,不管是企業還是評委專家都要受罰,根據官方顯示,其他地區也在行動:據貴州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示的評標專家扣分情況信息統計,自2019年1月至7月,91名評標專家被扣分處理。

  • 2019年4月4日,因行賄、受賄,四川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發佈通報,一次性取消33名評標專家的資格,其中8人涉案金額較大被判刑,刑期最長的為2年3個月。
  • 2019年3月1日,因受賄、串標,浙江杭州一次性取消6名評標專家的資格,清出杭州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永不錄用,5人被判刑,刑期最長的為7個月。
  • 2019年1月25日,因評標時遲到、遞紙條、算錯數據等原因,廣西柳州市一次性通報24名評標專家。24人被扣分,其中8人暫停評標一年。
    ……


原因為何?

從上述數據可知,評標專家處罰有輕有重,但追究其原因,均逃不過以下幾點:

1. 不守紀律。在貴州省公示的被扣分專家中,86名專家因時間觀念不強,未按時參加評審導致評審工作往後延長。

2. 責任心不強。主要為對待評審工作不認真,如:不按照招標文件進行評審、遺漏統計供應商遞交的資質、錯評資信、彙總出現錯誤等。

3. 專業知識不強。評標專家與所評項目專業不對口,在評審過程中無法科學評審。

4. 知法犯法。突破道德底線,不按實際情況評標,如收取好處、透露評標信息、與投標人串通等。


評標專家受賄處罰


關於評標專家受賄的處罰,《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第七十二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沒收收受的財物,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規定,評標專家受賄罪客觀方面表現為:一是評標專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二是評標專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也就是說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

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但是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根據《刑法》規定,一旦評標專家構成受賄罪,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將會被判處相應的刑罰,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來源:安徽網-合肥晚報、貴州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四川省綜合評標專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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