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嚴禁以屬地管理為名將環境執法責任轉嫁給基層

3月17日,生態環境部官網發佈了《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以下簡稱《指導目錄》),梳理規範了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的事項名稱、職權類型、實施依據和實施主體,還包括了對責任部門、第一責任層級的建議。

在此前,中國政府網發佈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函〔2020〕18號)(以下簡稱《通知》)指出,《指導目錄》)是落實統一實行生態環境保護執法要求、明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職能的重要文件,《指導目錄》實施要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職能和執法資源,切實解決多頭多層重複執法問題,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2020年版《指導目錄》已經國務院原則同意。

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行為、環節、結果等要全過程網上留痕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指導目錄》建議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的法定實施主體中第一責任層級最低為“設區的市”,責任部門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指導目錄》說明顯示,“第一責任層級建議”主要是按照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的原則,把查處違法行為的第一管轄和第一責任壓實,不排斥上級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的管轄權和處罰權。必要時,上級主管部門可以按程序對重大案件和跨區域案件實施直接管轄,或進行監督指導和組織協調。

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關於“減少執法層級,推動執法力量下沉”的精神和落實屬地化監管責任的要求,結合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實際,對法定實施主體為“縣級以上主管部門”或“主管部門”的,原則上明確“第一責任層級建議”為“設區的市”;法定實施主體為國務院主管部門或省級主管部門的,原則上明確“第一責任層級建議”為國務院主管部門或省級主管部門。

國務院辦公廳在《通知》中指出,第一責任主體的明晰是為了把查處違法行為的責任壓實。嚴禁以屬地管理為名將執法責任轉嫁給基層。對不按要求履職盡責的單位和個人,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專家:出臺《指導目錄》有利於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制

《通知》提出,要將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事項納入地方綜合行政執法指揮調度平臺統一管理,積極推行“互聯網+統一指揮+綜合執法”,加強部門聯動和協調配合,逐步實現行政執法行為、環節、結果等全過程網上留痕,強化對行政執法權運行的監督。

暢通投訴受理、跟蹤查詢、結果反饋渠道,《通知》鼓勵支持市場主體、群眾和社會組織、新聞媒體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

天津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國綠色發展研究院執行院長孫佑海在接受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採訪時表示,《指導目錄》的出臺是落實2018年12月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的要求,也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

孫佑海說,中辦、國辦在《指導意見》中提出了要減少執法層級,推動執法力量下沉,提高監管執法效能等一系列改革要求。《指導目錄》的出臺有利於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制。

另外,根據中央改革精神和現行法律法規,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要整合環境保護和農業、水利、海洋等部門相關汙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執法職責。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包括汙染防治執法和生態保護執法,其中,生態保護執法是指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依法查處破壞自然生態系統水源涵養、防風固沙和生物棲息等服務功能和損害生物多樣性的行政行為。這些職能的整合有利於統籌執法資源和執法力量,為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建設美麗中國提供堅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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