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擅自收治發熱病人致3人確診、數百人隔離,檢察機關提前介入

安徽省六安市霍邱縣

吳某德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法律要旨】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傳染病防治法是一個關於傳染病防控的法律體系,包括《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一系列與疫情防控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以及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為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可以採取的措施,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在疫情防控期間,依據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出臺的疫情預防、控制措施,如果法律依據充分、無明顯不當,均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規定的“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吳某德系安徽省六安市霍邱縣周集鎮某村衛生室醫生。2020年1月29日,霍邱縣衛生健康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發熱病人就診程序的通知》2020年27號文件,其中第2 條規定“經鄉鎮衛生院或上級醫療機構預檢分診後,不符合臨床疑似病例定義的發熱人員,在持有鄉鎮衛生院或縣級醫院預檢分診或發熱門診的病歷或證明的情況下,村衛生室、個體診所方可對症處置。否者,不準擅自收治”。同日,霍邱縣周集鎮中心衛生院召開全鎮村衛生室主任會議,傳達27號文件,吳某德參會並知悉此規定。1月30日,吳某德明知就診病人劉某根發熱(自測體溫37.4度)、咳嗽,在無相關證明的情況下接診劉某根,為其開處藥方,並安排王某(吳某德妻子)進行輸液治療,且未按要求告知劉某根轉診或到上級醫院診治。2月8日,吳某德明知就診病人李某朋發熱(體溫37.8度)、咳嗽,在且無相關證明的情況下,為其開處藥方,並安排王某進行輸液治療,亦未告知李某朋轉診或到上級醫院診治。同時,吳某德所在村衛生室還作為快遞代收點,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數百名群眾到衛生室取件。2月14日吳某德將診所關閉,2月15日、16日、18日,李某朋、劉某根和王某3人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現已查明,因吳某德和王某在診所內接觸致隔離人員達數百名。


【訴訟過程】


2020年2月20日,霍邱縣公安局對吳某德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偵查。3月2日,霍邱縣人民檢察院組成辦案組提前介入偵查,查閱案件偵查材料,與公安機關商討案情,指導公安機關收集完善固定相關證據。3月3日,經會商,認為犯罪嫌疑人吳某德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拒絕執行霍邱縣衛生健康委員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擅自收治發熱病人,引起新冠肺炎傳播,造成數百名群眾被隔離觀察,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四款之規定,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目前,因吳某德被醫學隔離,霍邱縣公安局暫對其採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來源:2020年3月16日 檢察日報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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