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虛假口罩詐騙,檢察機關在行動

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後,

口罩成了大家生活中的防護必需品,

而正是有了這樣的需求,

也讓一些心術不正的人乘虛而入。


安徽省 淮北市


2020年2月18日,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一名利用疫情售賣口罩詐騙犯罪嫌疑人趙某某。

打擊虛假口罩詐騙,檢察機關在行動

經查,2020年2月4日至2月8日期間,趙某某謊稱其具有穩定的醫用一次性口罩及N95口罩來源,在微信上兜售口罩,在收到被害人的貨款後,將貨款用於網絡賭博進行揮霍,隨後,註銷微信,變更電話號碼使被害人無法與其聯繫。採取上述手段,趙某某先後詐騙周某等3名被害人口罩款30餘萬元。

在該案立案偵查期間,相山區人民檢察院及時指派檢察官介入引導偵查取證,提前閱卷,瞭解案情,並就證據固定、偵查方向等提出偵查建議。2020年2月18日,該案由公安機關移送提請該院批准逮捕。在一個工作日內,相山區檢察院完成審查逮捕工作,依法對趙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浙江省 紹興市


2020年2月10日,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將拒不認罪的姚某起訴至上虞區法院,並提出從重處罰的量刑建議。

打擊虛假口罩詐騙,檢察機關在行動

2月2日,在單位擔任財務的玲玲接到通知替單位購置辦公需要的口罩。疫情期間,網上的一則售賣口罩的信息引起了她的注意。按照對方留的信息,玲玲加了一個微信名為“大量口罩”的人。賣家介紹了自己併發來了口罩信息、口罩證書等內容,玲玲支付了1.2萬元的定金。第二天,玲玲看到對方發來的快遞單號,就按約定支付了剩下的1.2萬元。直到按著快遞單號查不到物流信息,玲玲才知道被騙,此時她的微信已被騙子拉黑。

經檢察機關審查認定,2月2日至3日期間,犯罪嫌疑人姚某利用微信發佈虛假口罩銷售信息,誘使他人購買,以收取定金或者偽造發貨信息要求支付餘款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並在事後將被害人微信拉黑。為掩蓋自己的犯罪行為,姚某利用兩個手機、兩個微信號對被害人實施詐騙,使用自己控制的支付寶賬號進行收款並將其中一個(用他人身份實名認證)於事後註銷。在疫情期間,姚某利用上述手法共計詐騙3名被害人,累計犯罪金額達3.25萬元。


黑龍江省 牡丹江市


2020年2月15日上午,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法院就牡丹江市東安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涉嫌詐騙案開庭審理,並當庭判處被告人小明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據瞭解,這是疫情防控以來,黑龍江省首例作出判決的涉疫情刑事案件。

打擊虛假口罩詐騙,檢察機關在行動

2月7日,犯罪嫌疑人小明在某微信聊天群中以網名“安然”發佈信息,謊稱自己有大量N95等類型的醫用口罩,被害人小陽(化名,13歲)便通過微信先後六次轉賬給犯罪嫌疑人小明共計人民幣5200元用於購買醫用口罩,小明收到錢款後隨即將小陽微信拉黑。被害人小陽報案後,公安機關當晚在犯罪嫌疑人小明家中將其抓獲歸案。


廣東省 佛山市


2020年3月5日,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檢察院起訴的4宗賣口罩詐騙案集中開庭,四名被告人分別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十年不等。其中,被告人黃某光詐騙案,因數額高達70餘萬元、母親送子自首等因素,備受網民關注。


兒子賣口罩發國難財,母親大義滅親送兒自首

打擊虛假口罩詐騙,檢察機關在行動

2月1日,被告人黃某光利用新冠肺炎疫情造成人民群眾急需購買醫療口罩的緊張心理,在沒有任何口罩存貨情況下,分別在網站、微信群、微信朋友圈上發佈“有一次性口罩出售”的虛假信息並附口罩圖片,誘騙被害人添加其微信好友,或者主動添加被害人微信好友的方式,騙取被害人向其轉款購買口罩。在2月1日至2月10日期間,黃某光通過上述方式騙取了6名被害人共人民幣703550元,並將該款項款用於網絡賭博。

據公安機關調查,黃某光不是詐騙慣犯,是臨時起意的詐騙新手。為減少疫情期間的人員流動,警方先撥通黃某光的電話,對其開展教育勸導,表明政法機關打擊犯罪的堅決態度,同時繼續做通家屬的思想工作,讓家屬也規勸黃某光自首。

迫於政法機關強大的震懾力,2月10日23時許,被告人黃某光在母親的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福建省 泉州市


2020年3月6日上午,由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單某朱涉嫌詐騙一案,運用“無接觸”的三方遠程視頻進行庭審並當庭宣判。鯉城區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單某朱有期徒刑二年零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無中生有賣口罩,揮霍一空真賭博

打擊虛假口罩詐騙,檢察機關在行動

被告人實施詐騙聊天記錄


自2020年1月26日起,被告人單某朱為詐騙他人錢財,以售賣防護口罩為由,向其微信好友群發 “批發銷售防護口罩”的信息,謊稱自己有購買口罩的渠道,並將朋友圈內防護口罩的照片發給被害人,誘騙被害人汪某蘭、謝某、陳某業、陳某敏等四人向其購買口罩,累計詐騙53120元,絕大部分贓款用於網絡賭博。案發後,被害人汪某蘭到泉州市公安局江南派出所報警,公安機關經審查決定立案偵查。


檢察官提醒

目前,正是抗擊疫情的關鍵時期,法治陣地不能失守,依法從嚴打擊危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為,能有效震懾犯罪,為打贏疫情防衛阻擊戰提供堅實的司法保障。在疫情防控期間,任何違法犯罪都不被允許,想要趁著疫情肆虐進行不法行為的,一定逃不過法律的制裁。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相山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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