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有什麼程序?

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普通群眾的犯罪嫌疑人,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然後由提請批准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決定拘留下列有特殊身份的人員時,需要報請有關部門批准或者備案:

(1)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如果是因現行犯被拘留,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因為其他原因需要拘留的,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報請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

(2)決定對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採用刑事拘留時,要報有關部門審批。西藏、雲南及其他邊遠地區來不及報告的,可以邊執行邊報告,同時要徵求省、自治區、直轄市外事辦公室和外國人主管部門的意見。

(3)對外國留學生採用刑事拘留時,在徵求地方外事辦公室和高教廳、局的意見後,報公安部或國家安全部審批。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