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傷殘鑑定的時間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一般情況下,傷殘等級鑑定是在工傷醫療期滿進行。但是,如果醫療期尚未滿,工傷職工的病情屬於相對穩定階段,也可以進行傷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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