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一般情況下,傷殘等級鑑定是在工傷醫療期滿進行。但是,如果醫療期尚未滿,工傷職工的病情屬於相對穩定階段,也可以進行傷殘等級鑑定。 分享到: 閱讀更多 晉州普法 的文章 關鍵字: 醫療期 穩定 第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