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如僧:毒品犯罪、經濟犯罪辯護律師,尤其擅長毒品案件死刑辯護,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南方都市報法律專欄特邀學者,手機及微信:13922380448
律師執業證號:14401201310024927。
“刑事案件對於當事人來說,極其可能是傾家蕩產,家破人亡的事情,因此無論會產生什麼後果,也不管會遇到什麼困難,只要本律師接受了委託,就要在法律框架內,窮盡一切合法手段,幫助當事人去贏。”
————王如僧律師如是說
刑事案件涉及當事人的生命、自由、財產、名譽,責任重於泰山,不容有失。
為了保障案件的質量,為當事人提供有效辯護,王如僧律師一年之內辦理刑事案件原則上不超過八起,並且原則上只辦理有一定理據的、重大的刑事案件。
限於篇幅,王如僧律師僅列舉部分近期辦理的毒品犯罪案件如下:
1.廣東惠州90後美少女周某玲被控通過網絡、物流郵寄冰毒30公斤的特大走私、運輸毒品案(走私、運輸毒品罪,證據不足,捕後不起訴)。王如僧律師經過據理力爭,積極與公訴人溝通,最終推翻了公安機關的DNA檢測報告,核實不是在毒品可疑物的最內層透明包裝上檢測出周某某的生物成分,促使人民檢察院對周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此案毒品可疑物數量巨大,一旦罪名,按照廣州地區的毒品案件的量刑標準,足以判處周某某死刑十次。
2.廣東廣州林某輝被控通過轎車運輸冰毒2公斤案(運輸毒品罪,證據不足,人民檢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機關被迫取保候審)。王如僧律師通過與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溝通,提出雖然公安機關林某輝的車尾箱中起獲到毒品,但毒品內、外包裝上沒檢測出犯罪嫌疑人指紋,且林某輝能夠作出涉案轎車曾外借給他人的合理解釋,最終人民檢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機關被迫對當事人取保候審。
3.廣東廣州鄭某靈被控通過物流郵寄冰毒5公斤案(販運輸毒品罪,證據不足,人民檢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機關被迫取保候審)。王如僧律師通過與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溝通,提出哪裡有公安機關在鄭某靈寄出去的包裹起獲到毒品,且在包裹外包裝上檢測出犯罪嫌疑人的指紋,以及鑑定出快遞單上的字體為犯罪嫌疑人所書寫,但本案鄭某靈具有自己的店鋪,有正當工作。公安機關僅在音箱上檢測到鄭某靈的指紋,沒有在毒品包裝上檢測到鄭某靈的指紋,這隻能證明鄭某靈接觸過音箱,不能證明鄭某靈接觸過毒品,因此本案的證據只能證明鄭某靈客觀上運輸(郵寄)了毒品的行為,但不能證明鄭某靈主觀上具備運輸(郵寄)毒品的故意。另外,與鄭某靈一起居住的劉某目前處於關機狀態,逃之夭夭,不知所蹤,因此本案無法排除涉案毒品是劉某運輸的可能性,人民檢察院最終在第7天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決定。最後,公安機關被迫對鄭某靈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4.廣東廣州陳某某被控制造冰毒20公斤案(製造毒品罪,成功保命)。被告人到案之前,已經兩次因為犯製造毒品罪,被判刑,這是第三次製造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被抓,而且數量大,面臨著被判處死刑的危險。王如僧律師在庭上提出偵查機關在本案中存在技術偵查、特情引誘,同時本案的毒品一定在偵查機關的控制之下,不具有流入社會的可能性,最後成功保命。
5.廣東茂名楊某被控販賣毒品罪一案(成功改變罪名為製造毒品,並認定部分未遂,其他兩名同案犯均被判處死刑,楊某僅判處為15年)。
6.海南廖某強被控運輸毒品罪一案(認定為從犯,在法定最低刑內輕判)。
7.廣東茂名王某弟被控制造毒品罪一案(製造麻果3公斤,在法定最低刑內輕判)。
8.雲南勐海王某全被運輸毒品罪一案(涉嫌人體運輸毒品2公斤,正在辦理中)。
9.廣東廣州毛某英被控制造毒品罪一案(涉嫌製造冰毒120公斤,正在辦理中)。
10.廣東廣州梁某華被控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涉嫌多次容留多人吸毒,正在辦理中)。
在經濟犯罪領域,王如僧律師辦理的部分案件如下:
11.廣州市公安“颶風行動”中,涉案金額達到1000多萬的案曾某某通過網絡銷售假冒化妝品(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緩刑釋放)。公安機關指控曾某某非法經營數額達到1000多萬,王如僧律師通過辯護,在審查起訴階段成功打掉900多萬;在審判階段,成功認定曾某某是從犯,最終當庭緩刑釋放。
12.廣東佛山龐某某被控通過網絡生產假冒洗髮水案(假冒註冊商標罪,實打實銷,輕判5個月)。公安機關指控龐某某非法經營數額達到100多萬,經過辯護,人民法院按照實際銷售平均價值計算貨值金額,而不是按照正品價格計算貨值金額,最終實打實銷,輕判5個月。
13.引起媒體廣泛報道的,廣東吳某某被控在淘寶網店上銷售假冒墨水案(假冒註冊商標罪),在審查起訴階段,經過努力,成功說明人民檢察院認定當事人立功,以及以實際銷售價格計算扣押部分產品的貨值金額(非法經營數額達到200多萬,假冒註冊商標罪)。
14.廣東、福建、上海三地公安聯合偵辦,跨時達到6個多月的,劉某某被控通過網絡架設《全民奇蹟》私服案(侵犯著作權罪,輕判一年九個月)。公安機關指控劉某某等人收取玩家充值700萬。經過辯護,王如僧律師在審判階段,將涉案金額打掉了640多萬,最終在只認定了50多萬。由於劉某某在案中具有自首、退出違法所得、獲得被害人諒解情節,最終輕判1年9個月。
15.廣州海珠張某某被控為他人加工紙板案(非法制造假冒註冊商標標識罪),成功說明檢察院以證據不足為由將已經銷售出去部分數額打掉,人民法院僅以現場扣押部分計算張某某的非法經營數額,並認定張某某屬於從犯,輕判張某某四個月拘役,最終實打實銷,可以回家過年。
16.湖南省公安廳督辦的,白某某被控通過虛擬貨幣網絡傳銷案(涉案金額達到20多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經過努力,人民法院將當事人認定為從犯(在起訴狀中排名第二),並判處緩刑。
17.公安部督辦的,黑龍江省七臺河詹某被控通過地下錢莊倒賣外匯的網絡非法經營案(涉案金額11億美金,非法經營罪,正在辦理中)。
18.廣東中山邵某明被控通過網絡,冒充公檢法騙取被害人630多萬的臺灣籍男子組織的跨境電信詐騙案(詐騙罪,證據不足不起訴)。
19.廣東省公安廳“3+2”專案系列中,李某英被控通過設立公司,在網絡銷售保健品,騙取被害人560多萬特大保健品詐騙案(詐騙罪,證據不足不予批准逮捕)。
在保健品詐騙類案件中,王如僧律師還擔任廣州某美公司股東林某偉的辯護律師,本案涉案金額1200多萬,輕判。
20.江蘇省公安廳督辦的,涉案金額7億多的廣州某某投資有限公司的特大金融詐騙案(詐騙罪,犯罪情節輕微,不予批准逮捕)。
21.廣東茂名趙某某被控幫助網絡電信分子提取詐騙款案(詐騙罪,改變定性輕判3年6個月)。
在網絡電信詐騙類刑事案件中,王如僧律師還辦理了深圳戴某某被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雞西吳某某被控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茂名楊某某被控詐騙罪一案、佛山許某某被控詐騙罪一案、茂名陳某某被控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一案、茂名何某霞被詐騙罪一案,等等。上述案件,均取得了預期的辯護效果。
22.廣東茂名邱某文被控故意傷害罪一案(通過調查取證,推翻控方證人證言,中國式無罪,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23.廣東茂名文某堅被控故意傷害罪一案(打掉公安機關的鑑定意見,中國式無罪,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24.廣東茂名易某平被控故意傷害罪一案(被害人提起自訴,經辯護,撤回起訴);
25.廣東茂名林某傑被控故意傷害罪一案(打掉公安機關的鑑定意見,人民檢察院捕後不起訴);
26.廣東番禺車某雄被控故意傷害罪一案(人民檢察院不予批捕);
27.廣東東莞王某成被控故意傷害罪一案(人民檢察院不予批捕);
28.廣東茂名肖某被控故意傷害罪一案(檢察院不予批准逮捕);
29.廣東茂名李某被控故意殺人罪一案(用斧頭砍了被害人11下,導致被害人頸首離斷,影響特別惡劣,最終認定自首,輕判無期);
30.廣東茂名吳某東涉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一案(三罪並判,僅判七年);
31.廣東茂名李某被控故意傷害罪一案(輕判緩刑,當庭釋放);
32.廣東東莞李某進被控故意殺人罪一案(持槍殺人,輕判);
33.廣東茂名李某秒被控故意傷害罪一案(入戶毆打他人,輕判緩刑,當庭釋放);
34.劉某某被翫忽職守罪一案(輕判免於刑事處罰,保留公職);
35.黃某某被控濫用職權罪一案(輕判免於刑事處罰,保留公職);
36.劉某傑被控危險駕駛罪一案(檢察院不起訴處理,保留公職);
37.肖某被控危險駕駛罪一案(二審改判免於刑事處罰,保留公職);
38.張某全涉嫌合同詐騙罪(輕判緩刑,當庭釋放);
39.唐某華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輕判緩刑,當庭釋放);
40.巫某慶涉嫌盜竊罪(輕判緩刑,當庭釋放);
41.王某強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輕判緩刑);
42.彭某志涉嫌搶劫罪(輕判緩刑,當庭釋放);
43.陳某傑被控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輕判緩刑,當庭釋放);
44.伍某生涉嫌網上開設賭場罪(檢察院不予批准逮捕);
45.薛某朝涉嫌交通肇事罪(檢察院捕後,不起訴處理);
46.陳某鋒涉嫌搶劫罪(檢察院捕後,不起訴處理);
47.譚某靖涉嫌強迫賣淫罪、強姦罪(打掉強姦罪、輕判五年);
48.潘某裕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打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輕判決八個月有期徒刑);
49.黃某涵涉嫌信用卡詐騙罪(涉案金額30多萬,成功認定為經濟糾紛,沒有退錢給所謂的受害者,不予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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