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有理為何輸了官司

沒做律師前常常聽到有人說,明明有理卻輸了官司,當時很是不解,為什麼有理還輸了官司,莫不是“衙門口朝南開,有理沒錢別進來”,現在做律師了,開始把自己當初的不理解告訴現在同樣不理解的當事人。

為什麼會出現明明有理還輸官司呢,有句話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為什麼這樣說呢,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糾紛發生的原因、過程等是心知肚明的,內心非常清楚,但人都是趨利避害的,對自己不利的東西,沒人願意承認或認可。但對於審理此案的法官來說他(她)是不清楚的,除了一些日常知識或者常理外,一個案子一個情況,法官並不清楚糾紛發生的基礎和過程,只有把糾紛發生過程中形成的證據提交給法庭,法官才能作出判斷,如果有理的一方在法庭上拿不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只是口頭陳述,而對方對自己不利的又不承認,法官就很難作出對有理一方的判決,所以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是有一定道理的。

另外,糾紛當事人說的有理是客觀事實,而法官判案是靠法律事實,只有法庭上查明的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一致,才能把案子還原本來的面目,但局於糾紛發生的過程以及當事人的認知等方面的原因,客觀事實很難與法律事實完全一致,有時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還會出現比較大的差距,甚至是截然相反的,所以在有些人來講,明明有理卻輸了官司就顯得很正常了。

因此,當我們發生糾紛時,不要急於訴諸法律,先來評估一下自己手裡的證據,再看看對方手裡的證據,就像打仗一樣,只有做到知己知彼,才能打贏官司,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是明明有理卻輸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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