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的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的辩证法思考


《合同法》规定的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的辩证法思考

近日接过好几个业务咨询电话,询问什么样情形才是一种不可抗力?在不可抗力情形下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怎么办?其实,这是在问法定的一个免责事由问题。

什么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只有当经济贸易实践中,己经证明了是非人力或物力可以改变或扭转的一种特殊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来看,不可抗力实质是现实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定事由的一种免责反映,并且在经济贸易活动中是被强制性的。

因此可见,不可抗力是有着它的客观性。然而,《合同法》既然承认了不可抗力的客观性,便也承认不可抗力的绝对性。就是说,不可抗力既具有一种客观性,也具有一种绝对性。

因而不可抗力,既可以称作客观不可抗力,也可以称作绝对不可抗力。因为什么是绝对不可抗力呢?绝对不可抗力就是现在和将来也不会被推翻的一种不可抗力。

《合同法》规定的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的辩证法思考

譬如,武汉新冠肺炎疫情,这个“人传人”、“要人命”的客观性和绝对性情形,不仅是现在不会被推翻的不可抗力,就是将来也不会被推翻的不可抗力,这个疫情实实在在地发生了,现在或将来得承认发生了,这个不可抗力怎么推翻。譬如,汶川大地震,唐山大地震,不仅是现在,就是将来也不会被否认的不可抗力。

为什么呢?因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它们正确地反咉经济贸易活动中一种客观实际的情形,因而也就是具有绝对性,《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是一种客观实际的情形,具有绝对性,因而《合同法》赋予它,法定的免责事由的一种绝对性。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这就是说,不可抗力是一种客观性,也是一种绝对性,《合同法》的明确规定,承认了不可抗力的客观性,便也承认不可抗力的绝对性。

因为客观性具有被迫性、不可改变性的特征,因为绝对性也具有被迫性、不可改变性的特征,因此不可抗力也具有被迫性、不可改变性的特征。

而《合同法》赋予了不可抗力的这种被迫性、不可改变性的免责性。因此《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免责属于强制性规则。可见,客观性的不可抗力也好,绝对性的不可抗力也好,不可抗力是大自然的一种相对力,具有相对性。《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普遍适用于合同法,除非法律规定排除其适用。

《合同法》中规定的不不抗力除了有客观性、绝对性,同时,可见也有相对性。

《合同法》规定的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的辩证法思考

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对自然科学的认识,从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辩证角度来看,是能够正确反咉客观世界的,能够正确地反映不可抗力的,譬如,是能够正确地反咉武汉新冠肺炎疫情、汶川大地震、唐山大地震。

因而,人没有不可认识之不可抗力事物,而只有尚未被认识之不可抗力事物,譬如,武汉新冠肺炎疫情、汶川大地震、唐山大地震,这一点是绝对的、无条件的。

《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属于一种强制性规则,因而《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具有一种强制力。譬如,武汉新冠肺炎疫情、汶川大地震、唐山大地震,就它的反映着客观规律这一点来说,也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因而不可抗力规律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在《合同法》中的反咉,也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不可抗力免责,自然也就成为强制性规则。

当然,《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究竟有多大,须根据不可抗力的程度大小影响裁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这里,有一种例外情形,所谓的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并不是免除金钱债务。

也就是说,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譬如,倘若你借了银行的钱买了套房子,不能因为不可抗力而免除你的金钱债务。

也就是说,《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可抗力的适用不包括金钱债务的履行,贷了银行的款买房,贷款是要还的,是不能免除的。

即金钱债务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不发生履行不能,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也不能因为你与银行的贷款合同由于房屋被洪水冲毁而消灭。

毕竟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对自然科学的认识,是有历史性的、阶段性的,人的对武汉新冠肺炎疫情、汶川大地震、唐山大地震的认识,同样是有历史性的、阶段性的。

在一定的历史情形下,或一定的历史阶段环境下,也就是在一定的不可抗力条件、地点、时间环境下,譬如,在武汉新冠肺炎疫情、汶川大地震、唐山大地震不可抗力条件环境下,人的认识是有着历史性的、阶段性的、条件限制性的,因此,《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就有着相对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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