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预防出租房屋产生的纠纷?


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后,莫名地消失了,既不交房租,也不来搬走出租屋内自己的私人物品,严重影响房东的使用、出租。

跟房东签了合同,约定好租金及涨价规则,但房东想要调高租金,拒绝接受承租人支付租金,想要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遇到这些情况怎么办?宿迁公证处公证员来告诉您怎么预防纠纷。

——出租方——

建议

出租人在计划租赁房屋时,与承租人共同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租赁合同公证。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租金和物业费,经催告仍拒不交纳或者失联的情况下,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将出租房屋收回,承租人同意出租人自行处置房屋内物品。

优势

经公证的租赁合同,在合同中预先设置纠纷解决方式,在遇到承租人联系不上又不腾退房屋的,合同双方同意由公证机构对腾退房屋过程办理公证,这样一来,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不会被随意侵犯,房东也可正常使用或再次出租房屋。

——承租方——

建议

对于房东想要肆意涨价而拒收租金的,承租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将应付租金提存至公证机构,即视为已经履行自己的义务,房东不得以未及时支付租金为由解除租赁合同。

优势

提存公证就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房东故意拖着不收取房租,就可以通过办理提存公证来化解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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