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能預防出租房屋產生的糾紛?


承租人在租賃房屋後,莫名地消失了,既不交房租,也不來搬走出租屋內自己的私人物品,嚴重影響房東的使用、出租。

跟房東簽了合同,約定好租金及漲價規則,但房東想要調高租金,拒絕接受承租人支付租金,想要單方解除租賃合同。

遇到這些情況怎麼辦?宿遷公證處公證員來告訴您怎麼預防糾紛。

——出租方——

建議

出租人在計劃租賃房屋時,與承租人共同到公證機構申請辦理租賃合同公證。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納租金和物業費,經催告仍拒不交納或者失聯的情況下,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並將出租房屋收回,承租人同意出租人自行處置房屋內物品。

優勢

經公證的租賃合同,在合同中預先設置糾紛解決方式,在遇到承租人聯繫不上又不騰退房屋的,合同雙方同意由公證機構對騰退房屋過程辦理公證,這樣一來,承租人的合法權益不會被隨意侵犯,房東也可正常使用或再次出租房屋。

——承租方——

建議

對於房東想要肆意漲價而拒收租金的,承租人可向公證機構申請,將應付租金提存至公證機構,即視為已經履行自己的義務,房東不得以未及時支付租金為由解除租賃合同。

優勢

提存公證就是公證處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債權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債之標的物或擔保物(含擔保物的替代物)進行寄託、保管,並在條件成熟時交付債權人。房東故意拖著不收取房租,就可以通過辦理提存公證來化解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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