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姨"多少家庭心中的痛

梅姨"案被拐15年的少年終於找到了。電影《尋孤》中的原型人物,泣血尋子15年的申軍良,兒子終於找到了!孩子1歲時被人販子搶走,申軍良一次次帶著希望的尋找,又一次次失望而歸。但這一次終於找到了!(圖片)

新聞一出來,"人販子該死"是眾多網友對該事件所發表的言論。(圖片)

那麼哪些行為能構成大家通常意義上所認為的"人販子"?這就涉及到《刑法》中的拐賣兒童罪。

拐賣兒童罪:其對象是指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其中的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之一。只要實施了前述一種行為,即以拐賣兒童罪論處。由此可見,對於拐賣的行為不僅僅侷限於拐、騙、偷、搶、綁架等,還包括接送、收買等以出賣為目的的一系列行為。

其中值得大家思考的是,對於申聰的養父母的收養行為應不應該定性為拐賣性行為?

在拐賣兒童罪中所謂收買,是指為了再轉手出賣從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手中買來被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為。顯然,申聰的養父母並未再次將其轉賣,不構成刑法中的拐賣兒童罪。

那是否構成收養被拐賣兒童罪?申聰的養父母是否是當時的收買方?是否知道申聰是被拐賣的孩子?個人認為其大概率是知道的。

理論上在2005年11月1日之前,收買被拐賣兒童沒有虐待沒有阻礙解救的不構成犯罪,申聰養父母的收養行為雖然發生在2005年,但該行為一直持續到現在,是一個持續性行為,顯然可以適用新法。

也就是說申聰養父母構成收養被拐賣兒童罪,如果沒有阻礙解救,可以從輕處罰。

雖然刑法中對販賣兒童的刑罰較重甚至包括死刑,但實際案例中的刑罰卻不盡人意,例人販子陳蓮香在短短兩年時間共拐賣兒童46名,掐死溺死2名兒童,卻僅僅只判了有期徒刑十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孩子是一個家庭的希望,也是國家的希望,他們本應健康、快樂的成長,可是在遇見人販子的那一刻,苦難就伴隨而來,輕則被收養,重則身體受到殘害上街乞討。一個個幼小的孩童還未來得及體驗人生的幸福與快樂,就開始飽受身體和精神上的雙重摺磨。在個人看來,拐賣兒童是最殘忍的交易,無論對人販子的刑罰多重都不為過。對於拐賣這條利益鏈上的拐騙、搶奪、運輸、收養等任一方都應加重刑罰,從各種源頭掐滅拐賣兒童的行為,真正保護好祖國的花朵。

法條鏈接——《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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