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你可躲不了

本文来源于公司控制权及其争端解决。王光英著


虚假出资纠纷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认购出资而未实际出资,取得公司股权的情形。虚假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以无实际现金流通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以虚假的实物出资手续验资报告;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等。


例如“南京田园公司与南京金厦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上诉案”中,田园公司以金厦公司的资金向金厦公司进行增资,在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且不符合金厦公司分红的法定条件时,田园公司系虚假出资。

田园公司系金厦公司控股股东。金厦公司董事长吴某,田园公司股东为赵某、吴某、吴某某。吴某某与吴某是兄弟,吴某与赵某是夫妻。2007年6月至次年4月金厦公司以本票背书的方式向田园公司汇款4 126.6152万元;田园以此款向金厦公司增资,收款时金厦公司出具“往来款”的收据。田园公司向金厦公司转款时,补发入账证明申请书中结算原因载为“投资款”,金厦公司进账单中载为“田园公司投资款”。工商局核准了金厦公司的增资申请。现金厦公司起诉田园公司要求田园公司归还借款。田园公司辩称此款是金厦公司的分红,其已经以分红款进行增资并依法向工商局进行了验资登记。

江苏省高院二审认为,在田园公司无法证明涉案六笔款项系金厦公司分红款时,田园公司将来源于金厦公司的款项用于履行对金厦公司的增资义务,并未使金厦公司的资本因增资而得到实质增加,应认定为虚假出资。《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股东分红的的法定条件,只有规定的条件成就才可以进行分红,分配后还需要对公司资产予以相应核减,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法定分红条件。故田园公司以金厦公司的分红款向金厦公司进行增资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认定田园公司为虚假出资。

评析

田园公司与金厦公司之间并无借贷关系。田园公司称缴纳的增资款系金厦公司的分红,分红必须具备实体要件及形式要件,且所依据的应当是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而非为了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而制作的报告。本案中金厦公司所提供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显示金厦公司一直处于亏损之中,并不具备分红的客观条件。虽然田园公司的该增资事项办理了工商验资、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实际上金厦公司的资本未获得增加,故属于典型的虚假出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