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与设立协议的内容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公司章程与设立协议的内容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甲、乙、丙三人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甲出资150万元,占75%的股权;乙出资25万元,占12. 5%的股权,丙出资25万元,占12. 5%的股权。

三位股东签订的公司设立协议中明确约定:“股东按股权比例行使股东表决权。”

但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按照一人一票行使股东表决权。”半年后,在对公司的一个重大投资进行表决时,乙、丙同意,甲感觉风险很大,以大股东身份反对。

请问:甲的反对有效吗?

有限公司是“人合”和“资合”性质兼备的企业形式,在股东人数、査账权、股权转让

优先购买权等方面均体现了人合因素。在行使股东表决权时,如涉及修改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等特殊情形时,公司法强制规定以2/3以上表决权方式表决通过,其他的表决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进行。

当公司章程与设立协议的内容不一致时,从时间上来看,设立协议在前,公司章程在后,后制定的自然取代先签订的;公司设立协议通常是为了设立公司而签订的,公司一旦成立,公司协议即告终止。而公司章程是在吸收设立协议内容后,针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等事项作出的特别约定,又被称为“公司的宪法”。当二者的内容发生冲突时,应以章程为准。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公司章程中关于“一人一票行使股东表决权”的条款,充分体现了股东权利自治原则,是合法有效的。甲即使反对投资决策,仍应予执行。

很多企业在设立时,经常使用工商局提供的章程版本,但正如“一千个人眼中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企业应根据有自身的独特性起草章程,并注意以下事项: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尽可能量身定做企业章程,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这样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

《公司法》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43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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