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 竊 罪

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間,被告人李茂源多次駕駛自己的電動三輪車,在縣205國道周邊及繁昌等地汽車修理店鋪,盜竊汽車修理所有、放置於店門口的輪胎鋼圈、卡扣等物品。

2018年1月至2月期間,三次盜竊奎湖205國道秦某1修理廠鐵塊,合計約870斤;2018年3月份盜竊奎湖王某2廢棄收購站鐵塊約400斤;2018年5月至6月二次盜竊謝某汽車修理店輪胎圈5個;2019年4月,盜竊魏某汽車輪胎店若干鋼圈卡扣;2019年4月盜竊萬某修理店輪胎鋼圈10餘個;2019年上半年,盜竊王某1修理店輪胎鋼圈1個;2019年9月盜竊胡某汽車修理店輪胎鋼圈5個;2019年10月盜竊繁昌縣肖某修理店12個輪胎鋼圈以及若干卡扣;部分廢鐵經縣價格認證中心鑑定,價值827.50元,相關的輪胎鋼圈及輪胎鋼圈卡扣,因物品滅失,無法確定型號及使用狀態,無法鑑定其價格。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李茂源被縣公安局抓獲歸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茂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茂源犯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其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李茂源自願認罪認罰,本院予以確認,可從寬處理。現根據被告人李茂源犯罪事實、情節及悔罪表現,決定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茂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二、被告人李茂源違法所得未退贓的部分繼續追繳,發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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