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運返程,外地租戶被擋小區門外有家不能回,法律對此怎麼說?

春節是中華民族最隆重的傳統佳節,但突如其來的一場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打破了這一重要節日給大家帶來的喜悅。為了防控疫情,國務院辦公廳發佈延長春節假期的通知,部分省市也發佈企業不得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的通知。但無論春節如何延期,該回公司的還是要回,該工作的還是要工作。

現在隨著返程高峰的來臨,各地疫情防控形勢變得更為嚴峻,各地紛紛加大對返程人員的防控排查力度,一些地方小區開始實行封閉管理。有的是直接“一刀切”,只允許小區業主進出,禁止外地租戶返回租住地,解除日期等疫情結束後另行通知;有的是要求租戶在當地自行隔離14天,在出具身體健康證明後才能進入;有的小區都沒有做到提前通知,以至於租戶從外地返回後才得知自己有家不能回;更有甚者還要求確要進入小區的,必須與出租方共同出具書面承諾,並由出租方與租戶各自交納幾十萬元的保證金。這些措施引起了不少爭議,那麼這種有家不能回的情況,小區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春運返程,外地租戶被擋小區門外有家不能回,法律對此怎麼說?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明確了公民的平等權,嚴禁外地人進入小區這種情況帶有地域歧視的,這種封閉式的管理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打贏這場防疫戰是需要全社會以及廣大人民群眾共同的努力,在小區採取封閉管理,在特殊時期是有必要的,但應當採取更加理性合理的方式。目前尚無法律法規或行政命令禁止外地租戶返回租住地,而各地人民政府通常只是要求從外地返回的人員向有關部門報備並居家隔離14天,以防止疫情進一步擴散。參與社區治理的主要有居委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其中,涉及公法職責的只有居委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規定:“居民委員會的任務:(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二)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三)調解民間糾紛;(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五)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而與疫情防控有關的是其中第五項職責,因為疫情防控涉及公共衛生。

居委會的此項職責僅限於協助人民政府或其它派出機關做好公共衛生工作,這意味著居委會目前只能協助落實、執行人民政府或其它派出機關已經發布的疫情防控措施,而無權在此基礎上“任意加碼”自行創設更加嚴格的疫情防控措施。如果居委會發布通知禁止外地租戶返回小區或者要求在當地其他處所自行隔離14天后,出示身體健康證明才能進入小區,則該通知、公告或要求是不符合法律規定,同時也會讓外地返程的工作人員倍感寒心,有一種“無家可歸及被歧視”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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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租戶與出租方之間存在租賃合同關係。依據租賃合同,租戶有權佔有、使用業主所有的房屋以及業主共有的小區公共場所和設施的權利。小區業主委員會或其委託的物業公司在沒有任何政策、授權,也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禁止未經過疫區、不發熱的租戶返回小區或者要求在當地其他處所自行隔離14天后,出示身體健康證明才能進入小區,妨害了租戶對租賃房屋及小區公共場所和設施的佔有、使用,其行為是不合法的。租戶遇到此類情況,有權主張業主委員會或物業公司構成侵權。

最後,病毒必須隔離,人心不能隔離。升級防疫措施,不是越狠越正確,也不是簡單粗暴的“一刀切”禁止外地返程人員進入小區。因工作返程無法回家,也無法再回到故鄉,身處窘境的這一群人,如今正在更易感染病毒的公共區域“流浪”。“一刀切”的方式看似是一種安全的辦法,實際上人口的不斷流動為其他地方的防控工作增加了負擔,同時也帶來了更大的社會隱患。社區固然應積極參與疫情防控,但應在法律允許的限度內採取合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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