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一房東稱租戶違約要收回房子 租戶:我沒違約,3年合同沒到期

猛獁新聞·東方今報記者 劉繼忠

鄭州一房東稱租戶違約要收回房子 租戶:我沒違約,3年合同沒到期

4月9日,在鄭州市高新區正弘高新數碼港西悅城租房辦公的時先生向猛獁新聞•東方今報爆料稱:房東突然以其違約為由提出要收回房子,並以業主身份讓物業停掉其公司用電,現在員工都已回家,已經嚴重影響了其公司的正常運轉。

房東稱租戶違約要收回房子 租戶:合約還沒到期

隨後,猛獁新聞•東方今報記者趕到高新區正弘數碼港西悅城見到了當事人時先生。據時先生介紹,自己是做外貿生意的,當時租賃的房子為145平的毛坯房,自己光裝修就花了十幾萬。雙方約定的合同租賃時間為2018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共計3年時間。

鄭州一房東稱租戶違約要收回房子 租戶:我沒違約,3年合同沒到期

房租第一年為年付,後面兩年為半年付,房租每年上調10%。時先生表示,在今年4月份之前雙方一直相處很好,沒有任何矛盾,房租也都是按期交付的。四次交付的時間分別是:2017年12月30日(年付)、2019年1月14日(半年付)、2019年7月16日(半年付)、2020年2月6日(半年付)。

鄭州一房東稱租戶違約要收回房子 租戶:我沒違約,3年合同沒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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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春節,一場新冠肺炎疫情席捲了全國。1月31日,久久沒有得到提醒的時先生主動聯繫房東於女士詢問上半年(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房租費用,請於女士核算具體金額。“在通話的過程中,她也沒有表現出不想租了,或者我方違約了,或者有其他的任何問題,我們都是在好好的溝通。”時先生說。2月6日,時先生通過支付寶向於女士支付了房租31798元,於女士回覆收到,雙方對於房租費用均沒有異議。

鄭州一房東稱租戶違約要收回房子 租戶:我沒違約,3年合同沒到期

直至4月2日,時先生突然接到房東於女士的電話,於女士表明要收回房屋,時先生考慮到合同還沒到期,正值疫情期間公司需要穩定,拒絕了房東將房屋收回的意見。4月3日,房東徐先生(於女士愛人)致電時先生,告知其在租房期間出現合同違約,房東要強行收回房屋。時先生聲明自己並沒有違約,如有違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時先生介紹,4月7日下午15:06,當時身在青島的他接到正弘高新數碼港西悅城物業工作人員的微信電話,稱房東要求物業停掉其公司用電,遭到時先生拒絕。15:17,房東夫妻二人來到時先生公司所在辦公室,要求員工馬上離開辦公室,以後不能再來上班。15:25,物業工作人員來到時先生公司所在辦公室,通知其員工10分鐘之內停電。約17:37,時先生公司被停電。

4月9日下午,記者在時先生的帶領下來到了西悅城一樓的物業管理中心,詢問物業中心採取停電措施的原因,該物業中心一名吳姓經理接受了記者的採訪。“面對一個業主一個租戶,都是我們的衣食父母,我們也很為難。這是租戶和業主之間的民事糾紛,我們物業不介入。當天雙方在電話裡沒有協商成功,業主以租戶違約為由強烈要求停電,我代表我們工作人員也給你們道個歉。你們要是有什麼問題,可以直接打我們物業電話反映,我們一定會及時處理的。”吳經理介紹說。4月9日17點30分左右,時先生所在公司辦公室正式通電。

房東發出解除房屋租賃協議 要求物業對租戶公司停電

4月9日,記者在時先生辦公室門口看到一張來自房東的解除房屋租賃協議通知:我是位於西悅城23層你目前租用房屋的房東徐XX,你於2018年與我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你租賃我的上述房屋,租期3年。該合同履行期間,你無正當理由在後續三期付房租時每次都延期支付,共計推遲付款36天,依據合同違約條款承租方累計延期付款一個月屬於根本違約,我作為出租人有權解除我們之前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鄭州一房東稱租戶違約要收回房子 租戶:我沒違約,3年合同沒到期

因此,我現在依法通知你:一、自本通知函發之日起,你我之前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解除,請你在收到本書面通知後7日內(最遲在2020年4月16日18時前)搬出位於鄭州市高新區西悅城23層XX室。二、若你在上述期限內不搬出上述房屋,本人將通過必要的自救方式索取房屋,同時採取法律途徑維護正當權益,並有權要求你承擔相應的損失。據時先生介紹,房東夫婦倆均為律師。

隨後,記者聯繫到時先生的房東於女士,於女士告訴記者,依據合同條款規定,時先生交房租累計推遲付款36天,屬於合同違約,於女士有權解除合同。於女士介紹,4月6日下午她的確去了時先生公司所在辦公室。“我跟他們員工說,我跟你們老闆有房子的糾紛,你們替我轉達給你們老闆說兩天之內找我協商這個事,如果他不協商,今天你們6點下班我把門鎖上。”於女士說,但她並未採取鎖門的方式。

“我本著和他協商的態度,他如果找我協商我還是會面對面和他協商,如果不協商,那就該咋辦咋辦吧,要是想協商我隨時等著他。”於女士說。

4月13日,記者再次撥通於女士電話瞭解情況,於女士以不再接受採訪為由掛斷了記者的電話。

租戶發出回覆函:本人不同意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4月10日,時先生諮詢律師後針對房東發出的《解除房屋租賃協議通知》發出回覆函,稱其本人自簽署房屋租賃合同以來,一直致力於遵守合同約定,不同意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時先生在回覆函提到,根據雙方簽訂合同的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拖欠房租累計一個月以上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的約定。截止到時先生本人支付第四期房租時,僅在第四期遲延六天交房租。按照合同約定時先生應當在2020年2月1日之前支付房租,後等到2月6日才予以支付。時先生解釋由於該支付期間為中國傳統佳節春節放假期間及我國疫情防控最嚴峻時期,其深受各方面因素影響,對造成不能及時支付房租表示歉意。但是僅就六天的逾期支付就要求解除合同是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的,更何況在疫情防控期間。

另外,在簽訂合同的第三條第二款約定,每期租金支付時間為提前二十天,以甲方實際收到為準。時先生則提出房東把該條約定做了擴大解釋。對於租賃房屋停電事宜,時先生本人保留主張相關權利。

律師解讀:雙方應當以書面合同約定為準 不能單方擴大合同解釋範圍

隨後,記者採訪到河南春屹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少春律師,張少春律師分析認為,雙方之間系租賃合同法律關係,各方均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內容執行,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的,受約方均有權主張經濟賠償。建議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均可向法院起訴解決,至於雙方之間是否違約,應當以書面合同約定為準,均不能單方擴大合同解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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