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和解的過程中,受害人“獅子大張口”對嗎


在刑事和解的過程中,受害人“獅子大張口”對嗎

前幾日,本人在微頭條中發表一篇《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想用積極賠償來減輕懲罰時,卻遭遇受害人方獅子大開口,應該怎麼應對》的微短文。在這篇短文中,本人從幾個方面講解了,對待“受害人獅子大張口”具體的應對方式。

從文章本身來講,還算客觀。因為本人雖然討厭被告人的暴力,侵財,侵權等違法犯罪行為。但同時,也確實討厭一些人藉機發財的行為。也許我的想法會有不同的看法,會讓人覺得我有些同情心氾濫。但是,我仍然堅持自己的觀點。

正像很多網友評論的那樣“犯罪的人,就應該得到重罰,不值得同情”。確實,這種情形的發生,只有一種情況,就是被告人犯罪了,受害人有理了。那麼,既然被你告人想和解,又怕坐牢,我還有理,肯定想著藉機“敲”一筆了。

這波操作,看似合情合理,也確實有法律支持。但是,這樣做結果無非就是,富人賠錢了事,窮人要麼傾家蕩產,要麼判刑坐牢。

好了,關於刑事和解,我們來看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由此法律規定就清晰的看到,和解的前提條件是“被害人自願和解,而被告人只有真誠悔罪和賠償損失、賠禮道歉”也就是說,如果被告人的意願想得到滿足,就必須滿足受害人的意願。

寫到這,有些人可能就要問了:“法律寫的清清楚楚,你為什麼還要同情被告人?”

其實我的同情心還是非常理智的,原因如下:

1,如果受害人面對的是窮兇極惡的,危害鄉里,臭名昭著,為富不仁的被告人,你還同情他幹什麼?乾脆就不要與他和解,給多少錢都不行,就讓他坐牢,這是骨氣。畢竟你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該得到的賠償也會得到,不要因為錢多,就變成軟骨頭。

2,有些受害人不一定就是有理,只是傷重而已。這年月,有多少是因為“傷重有理”,而被忽略事件的起因的。

3,有些受害人其實就是市井無賴,故意激怒被告人,從而達到“碰瓷兒”“訛詐”的目的。

4,其他原因。

總結:其實能夠和解的案件,都不是什麼太大的案子。如果是大案子,也不適用和解。受害人雖然有理,但是也要保持理智,得饒人處且饒人呀,讓被告人得到懲罰,記住教訓就行了,發財還得靠勞動呀!!!

編後語:有理不是以聲高為依據的,有理也不是發財的捷徑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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