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負債,需要法人代表用個人財產償還嗎?有何依據?

且行紅塵


當然了,因為是自然人獨資,也就是法人獨資出資,理所當然應該 承擔責任了。


王萬東法律服務


你說的是一人有限公司。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所以說,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負債,根本不需要法定代表人(非股東)承擔責任。

如果法定代表人是股東,以下情況可能出現題主所說的“法人代表用個人財產償還”的問題……:

一、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個責任的依據就是揭開公司面紗制度。

揭開公司面紗制度又稱“公司人格否認”、“公司法人資格否認”、,指控制股東為逃避法律義務或責任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濫用法人資格或股東有限責任待遇、致使債權人利益嚴重受損時,法院或仲裁機構有權責令控制股東直接向公司債權人履行法律義務、承擔法律責任。公司法人資格否認制度以公司法人資格之存在為前提。


陳景軍律師


如果有限責任公司負債,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東,法定代表人是不是要以個人財產承擔債務,一般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如果股東已經完成了自己的出資義務,也就是繳齊了註冊資本,那麼就不需要再用個人的財產承擔債務了,主要依據就是《公司法》第三條:


第二種,如果股東沒有完成出資義務,那麼就需要以個人財產來承擔債務了,依據也就是上面那一條。另外從《破產法》的三十五條也可以看出同樣的意思。


當然,這個只是最基本的兩種情況。實際情況要比這麼兩種基本情況複雜,要具體分析才行。


素椒雜講


根據你這邊提供的信息

1.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負債。

2.需要法人代表用個人財產償還嗎

解答如下:

1.明確有限責任公司概念

股東的財產和公司的財產嚴格區分開的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依據公司法而成立,公司以自己獨立的財產對外承擔全部責任的企業組織。

2.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依據法律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這個有限責任公司的話,就不能夠再承擔其他任有限責任公司了。



3.無論是自然人獨資還是法人出資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話,股東的責任和公司的責任都是區分開來的,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外承擔全部責任,而股東以自己的出資為限承擔有限的責任,分別核算,互相獨立。

4.請問你,你是這個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的股東嗎?還是隻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既是法定代表人又是公司的股東,那麼你作為股東應當以股東出資為限對外承擔責任,比如說投了的錢如果虧了的話那就虧了,如果沒有履行出資義務的話就應當履行出資義務,這個就涉及到是否完全履行了出資義務的問題了。


5.如果你是公司的自然人投資又是法定代表人,你不能夠證明你自己的財產與公司的財產獨立分開的話,那麼就應當是適用刺破公司面紗,你的財產和公司的財產不能夠區分的話,如果公司對外面欠了錢欠了多少,你就會賠多少,因為 公司財產 和你的財產混同了,你就應當承擔責任。

6.如果你是法定代表人,公司對外面借了錢,而你這邊作為擔保人提供了保證,像這種情況公司欠債,你這邊也相當於說是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那也是一個風險,這個的話就應當承擔這個賠償責任。


好了,如果大家有什麼不同的意見或者疑問,歡迎在下方評論或者留言,喜歡我的話記得關注哦。


懂法哥


現在明確一下這個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和股東是不是同一個人。如果不是同一個人那麼法人就不用拿個人財產償還公司的負債。

如果這個法人就是這個有限公司的股東,根據《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如果一人公司的股東舉證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個人財產,就不用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否則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這裡面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能不能證明這家公司的財產是否獨立於股東個人財產,一般會計制度不嚴格的公司很難做到這一點,特別是在創業早期,很多公司沒有全職會計的情況,找的代理記賬並不會嚴格的要求這個法人兼股東明確公司的資產以及公賬往來款項和發票的規範。所以會計的工作也是很重要的,就算找代理機構,也需要找一個靠譜的,並且法人自己也要注意賬目情況。


小澄說創業


首先需要明確一個概念,就是法定代表人與公司股東不是同一概念,也不一定是同一個人,當然多數情況下自然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與法定代表人是同一個人。

法定代表人本身對於公司的債務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實際是股東有可能承擔責任,如果股東與法定代表人不同,則法定代表人對公司債務不承擔責任。

如果相同,法定代表人因為同時是股東,可能承擔責任,有幾種情況:

1、註冊資本到位,不需承擔責任。

2、註冊資本到位後抽逃,全部抽逃則承擔無限責任,部分抽逃則在差額範圍內承擔責任。

3、註冊資本不到位,全部不到位則承擔無限責任,部分不到位則在差額範圍內承擔責任。

4、公司與股東資產混同的,就是指公司賬目不清,公司資產與個人資產分不清的,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彭文勝律師L


就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人 ,屬於有限責任範圍,按照公司法正常情況負債不牽連個人,承擔有限責任。但是財務上和公賬往來上有法人於公賬上的往來 比如公賬劃撥法人個人賬戶等(工資,費用除外)就麻煩了,會被界定為牽連法人個人財產,負債就需要法人個人財產承擔。創業經營不易,注意規避風險。



酒只吃壹杯


法定代表人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不一定是同一人,如果是同一人,也不一定要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如果一人公司的股東舉證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個人財產,就不用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否則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您帶來幫助。


王澤成律師


你的問題應該是一人公司中惟一的個人股東對公司債務是否承擔問題。

 

首先一人公司也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有限責任,意味著把公司和股東截然分開,股東和公司都視為相互獨立的個體,股東不再承擔公司所負擔的責任。股東承擔的責任僅僅以其認繳的註冊資本(也即股本)為限。試想,在大航海時代,一艘商船滿載黃金香料,順利返航,所有的股東都會因此一夜暴富。而一旦商船沉沒,股東們僅僅是這一次的投入歸零,還可以繼續下一艘商船遠行。不至於因為一次失敗,整個人生甚至整個家庭、家族都跟著崩潰。有限責任不斷激勵商人們投入、冒險,激發出限的生命力和創造力。今天很多跨國公司富可敵國,都要歸功於有限責任這個堅實的基礎。所以有人說,有限責任公司,是近代人類歷史中最重要的發明。

 

當然,有限責任也不能被濫用。股東以有限責任為幌子侵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法庭可以“揭開公司面紗”,突破有限責任的邊界,追究股東個人責任。

 

我國以前的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人數是有限制的,即2人以上50人以下。2005年《公司法》才正式確立“一人公司制度”,即股東只能為一個自然人或者一個法人。一個股東,意味著缺少約束,可能濫用有限責任,因此該《公司法》作了三個方面的限制,一是對於一人公司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0萬元且須一次性繳付,而普通有限責任公司僅需3萬元且允許分期繳付;二是對於一個自然人,只能設立一個一人公司,而且這個人不得再設立新的一人公司;三是,一人公司的股東必須證明股東個人的財產獨立於該一人公司的財產,否則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值得指出的是,2014年的《公司法》修訂後取消了最低註冊資本的限制,也包括了一人公司,上述第一點不再適用。

 

理論界對一人公司制度還存在爭議,認為其缺乏社團性,不利於債權人的保護等。司法實踐中,由於一人公司大多規模較小,管理粗放,沒有完整規範的會計、審計制度,對資金的使用、利潤分配、公積金、公益金的提取等,很難達到法律的剛性要求。簡而言之,股東很難證明自己的財產獨立於公司之外。因此想要舉證承擔有限責任,較為困難。作為債權人的律師,在一人公司償債困難時,當然會追加股東個人來承擔責任。

 

結論:市場商事活動的主體中,一人公司不佔主流。既然你有顧慮,建議不要成立一人公司為好。


耿志宏律師


題主提問中出現的“法人”字樣表達有誤。法人一般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等組織機構,所以據此推測題主想要表達的意思是“法定代表人”。另外,“法定代表人”一般是不需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如果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一人公司)無法清償所負債務,則法定代表人有可能會收到限制。還有,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通常是同一個人,也就是一個人同時具備了兩種身份,這時如果具備法定條件,需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是股東,而不是法定代表人,雖然他們是同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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