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给战友100万,十年过去,没借条,能追回多少?法院这样判定

借给战友100万,十年过去,没借条,能追回多少?法院这样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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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导读

谈钱伤感情,谈钱“较真”更伤感情!

你我他,可能是朋友、亲戚、同事、恋人、战友等,这其中尤以共同经历过一个又一个难熬的生死、寂寞之夜的战友情最为真挚;

我们珍惜这些人与人之间,来之不易的情感;但时间是一个“魔物”,无论你再惊天动地,再刻骨铭心,随着时光的流逝,一切都会淡漠,一切都会过去!

老话说:“亲兄弟,明算账!”,是为了不让谁吃亏?是为了算账的那点钱?不!是,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我们珍贵的情谊,才能更好的保护我们之间的情感!有些事,嘴上说不用,心里却有梗!不尊重人性,违背人性,就会造成情感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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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战友借钱,你说,我能让他给我打借条?你不是打我脸么!”

但,谁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都是自己艰辛劳动的成果!各家也都有各家的难事,家庭开支不会因情谊多寡而变少,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怎么办?

没有借条,十年了,100万元借款不是小数!还能要回来么?

事件概述

老刘和老王是一起扛过枪,共同吃过苦中苦,直面过生死瞬间的好战友;两人转业后,各自回到地方,虽然相隔千里但割舍不断质朴的战友情怀;

两人在军人坚韧性格和运气的加持下,都发展的相当不错,老刘更是资产过千万,经营多家公司,触及若干行业;

  • 十年前,因为老刘发展极速,资金链吃紧,各处筹款运作企业;老刘也向老王张了口;老王虽没有老刘摊子铺的大,但手头也不缺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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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虽然两人不在一个省份,老王具体也不知道老刘折腾的什么路数!但基于战友情,100万借款马上就打给了老刘!打借条的事老刘连想都没有想,更别说约定还款期限了!不过老刘告诉老王,不白用他的钱,一个月给2分的利息,而且会尽快偿还;

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是老王思想跟不上时代,世界也发展的太快,老王的老弄法儿、固执心态反而成为自己的掣肘,生意越来越不好做;赚钱能力也越来越差;但开支却越来越大!

老王出现经济拮据,就想到了老刘!回想老刘借钱的时候也没有说让他什么时候还;这都十年了,开始几年还按期还利息,最近几年也不还利息了。老王给老刘打电话叙旧,老刘也总说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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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沟通不畅!

老王慢慢的就心里压力大了!一边是真挚的情谊;一边是家庭开支 !老王始终张不开口催促战友还钱!但,人算不如天算,有些事不是你不想就可以不做!老王年龄本就不小了,自己老母亲更是年事已高,最近又得病住院,家里其他乱七八糟事情同事暴发!

老王给老刘打电话,可老刘一推六二五;根本就不承认借钱这回事!老王傻眼了,流着痛心、愤恨的眼泪,思前想后把老刘起诉了!

法盾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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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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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获知:

1、出借人向法院起诉,需要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切实发生!即,不能仅凭打款凭证、收到条之类主张对方偿还借款!毕竟A给B钱,可能基于多种原因,如买卖,雇佣,赠与等。需要其他证据(证明确为借款)与打款凭证配合才能保证借贷诉讼的胜诉率!

2、法律保护期(诉讼时效),只有在诉讼时效内起诉,才可能胜诉,否则将丧失胜诉权!民法总则规定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三年时效,并非一定从法律关系发生时开始起算!借款类,如没有约定还款时限(如无借条或借条无约定),则起算时间应从对方拒绝偿还借款时开始起算(行为或者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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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事实查明

老王诉称:依据打款凭证(100万打款凭证与利息偿还流水),要求老刘偿还其100万本金,以及按照月息2%计算自欠息日到偿还本金日利息;

老刘辩称:老王给自己打款的100万款项是三角债,系老王欠第三人款项,第三人又欠我款项,周转过来;自己并没有借老王钱,更不欠老王钱;再说,时间已经过了这么久,很多事情已经说不清楚,老王已经没有权利起诉自己,法院不应该支持老王!

老王辩称:老刘所说的三角债不存在,老刘所说与第三人之间的货款一事,早就说清楚,但是因为时间过长,现在已经没办法向法庭说清;另外也与本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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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裁判

法院认为:关于借贷关系是否切实存在,基于老王向法院提交资金流水证据,从时间和金额可以推断,老刘在固定时间内向老王打款固定金额款项,且持续时间数年之久,故,结合双方其他经济来往情况,根据日常常识可以断定本案所涉100万资金系借款性质;

关于诉讼时效,因双方并没有书面约定100万元款项处置期限,按照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应当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时起算;故,老王的起诉并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利息,因双方并没有书面条据,老王所提供资金流水,不能充分证明后期老刘依然需要偿还老王利息,故对老王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老刘偿还老王借款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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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评析

1、老王虽然胜诉了,但其利息的主张并没有受到法院的支持,损失也是巨大的!要知道十年前的一百万不同于现在的一百万价值;而且老王的胜诉也是险胜,可能换一个情形,换一个法院就不一定胜诉!

2、法院诉讼,是我们维护权利的最后一层保障,在诚信、情谊等道德因素不能维护自身权益的情况下就要诉诸法律;但法院诉讼讲究的是证据规则!如果没有证据作为保障的外衣,那么保障也就空谈!

3、发生大额经济往来时,一定要注重留足证据,所谓不防君子,防小人!如果老王在借款时,即使碍于情面不打借条,但留个心,借款当时录个音!那么证明借贷关系切实发生的风险就会极其小!

您身边有没有类似,多年借款无法要回的事例?可以留言,大家共同帮您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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