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給戰友100萬,十年過去,沒借條,能追回多少?法院這樣判定

借給戰友100萬,十年過去,沒借條,能追回多少?法院這樣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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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導讀

談錢傷感情,談錢“較真”更傷感情!

你我他,可能是朋友、親戚、同事、戀人、戰友等,這其中尤以共同經歷過一個又一個難熬的生死、寂寞之夜的戰友情最為真摯;

我們珍惜這些人與人之間,來之不易的情感;但時間是一個“魔物”,無論你再驚天動地,再刻骨銘心,隨著時光的流逝,一切都會淡漠,一切都會過去!

老話說:“親兄弟,明算賬!”,是為了不讓誰吃虧?是為了算賬的那點錢?不!是,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我們珍貴的情誼,才能更好的保護我們之間的情感!有些事,嘴上說不用,心裡卻有梗!不尊重人性,違揹人性,就會造成情感破裂!

借給戰友100萬,十年過去,沒借條,能追回多少?法院這樣判定

圖文無關

“生死戰友借錢,你說,我能讓他給我打借條?你不是打我臉麼!”

但,誰的錢都不是大風颳來!都是自己艱辛勞動的成果!各家也都有各家的難事,家庭開支不會因情誼多寡而變少,借出去的錢要不回來怎麼辦?

沒有借條,十年了,100萬元借款不是小數!還能要回來麼?

事件概述

老劉和老王是一起扛過槍,共同吃過苦中苦,直面過生死瞬間的好戰友;兩人轉業後,各自回到地方,雖然相隔千里但割捨不斷質樸的戰友情懷;

兩人在軍人堅韌性格和運氣的加持下,都發展的相當不錯,老劉更是資產過千萬,經營多家公司,觸及若干行業;

  • 十年前,因為老劉發展極速,資金鍊吃緊,各處籌款運作企業;老劉也向老王張了口;老王雖沒有老劉攤子鋪的大,但手頭也不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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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無關

  • 雖然兩人不在一個省份,老王具體也不知道老劉折騰的什麼路數!但基於戰友情,100萬借款馬上就打給了老劉!打借條的事老劉連想都沒有想,更別說約定還款期限了!不過老劉告訴老王,不白用他的錢,一個月給2分的利息,而且會盡快償還;

隨著時間的推移,可能是老王思想跟不上時代,世界也發展的太快,老王的老弄法兒、固執心態反而成為自己的掣肘,生意越來越不好做;賺錢能力也越來越差;但開支卻越來越大!

老王出現經濟拮据,就想到了老劉!回想老劉借錢的時候也沒有說讓他什麼時候還;這都十年了,開始幾年還按期還利息,最近幾年也不還利息了。老王給老劉打電話敘舊,老劉也總說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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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溝通不暢!

老王慢慢的就心裡壓力大了!一邊是真摯的情誼;一邊是家庭開支 !老王始終張不開口催促戰友還錢!但,人算不如天算,有些事不是你不想就可以不做!老王年齡本就不小了,自己老母親更是年事已高,最近又得病住院,家裡其他亂七八糟事情同事暴發!

老王給老劉打電話,可老劉一推六二五;根本就不承認借錢這回事!老王傻眼了,流著痛心、憤恨的眼淚,思前想後把老劉起訴了!

法盾釋法

借給戰友100萬,十年過去,沒借條,能追回多少?法院這樣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第十七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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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無關

由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獲知:

1、出借人向法院起訴,需要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切實發生!即,不能僅憑打款憑證、收到條之類主張對方償還借款!畢竟A給B錢,可能基於多種原因,如買賣,僱傭,贈與等。需要其他證據(證明確為借款)與打款憑證配合才能保證借貸訴訟的勝訴率!

2、法律保護期(訴訟時效),只有在訴訟時效內起訴,才可能勝訴,否則將喪失勝訴權!民法總則規定一般民事法律關係的訴訟時效為三年!三年時效,並非一定從法律關係發生時開始起算!借款類,如沒有約定還款時限(如無借條或借條無約定),則起算時間應從對方拒絕償還借款時開始起算(行為或者口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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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無關

法院裁判

事實查明

老王訴稱:依據打款憑證(100萬打款憑證與利息償還流水),要求老劉償還其100萬本金,以及按照月息2%計算自欠息日到償還本金日利息;

老劉辯稱:老王給自己打款的100萬款項是三角債,系老王欠第三人款項,第三人又欠我款項,週轉過來;自己並沒有借老王錢,更不欠老王錢;再說,時間已經過了這麼久,很多事情已經說不清楚,老王已經沒有權利起訴自己,法院不應該支持老王!

老王辯稱:老劉所說的三角債不存在,老劉所說與第三人之間的貨款一事,早就說清楚,但是因為時間過長,現在已經沒辦法向法庭說清;另外也與本案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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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無關

最終裁判

法院認為:關於借貸關係是否切實存在,基於老王向法院提交資金流水證據,從時間和金額可以推斷,老劉在固定時間內向老王打款固定金額款項,且持續時間數年之久,故,結合雙方其他經濟來往情況,根據日常常識可以斷定本案所涉100萬資金系借款性質;

關於訴訟時效,因雙方並沒有書面約定100萬元款項處置期限,按照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應當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償還借款時起算;故,老王的起訴並超過訴訟時效;

關於利息,因雙方並沒有書面條據,老王所提供資金流水,不能充分證明後期老劉依然需要償還老王利息,故對老王利息的訴求不予支持;

最終判決:老劉償還老王借款100萬元;

借給戰友100萬,十年過去,沒借條,能追回多少?法院這樣判定

圖文無關

法盾評析

1、老王雖然勝訴了,但其利息的主張並沒有受到法院的支持,損失也是巨大的!要知道十年前的一百萬不同於現在的一百萬價值;而且老王的勝訴也是險勝,可能換一個情形,換一個法院就不一定勝訴!

2、法院訴訟,是我們維護權利的最後一層保障,在誠信、情誼等道德因素不能維護自身權益的情況下就要訴諸法律;但法院訴訟講究的是證據規則!如果沒有證據作為保障的外衣,那麼保障也就空談!

3、發生大額經濟往來時,一定要注重留足證據,所謂不防君子,防小人!如果老王在借款時,即使礙於情面不打借條,但留個心,借款當時錄個音!那麼證明借貸關係切實發生的風險就會極其小!

您身邊有沒有類似,多年借款無法要回的事例?可以留言,大家共同幫您想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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