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候選人不再排序!最低價中標退場!招標人自主確定中標人

中標候選人不再排序!最低價中標退場!招標人自主確定中標人


2019年,招投標無可置疑地成為“網紅”。從中央到地方,相關文件層出不窮。


近日,自1999年頒佈已經施行近20年的《招標投標法》將迎來大修!此次修訂內容,主要涉及一些在招投標領域長期存在、行業廣泛關注的問題。


中標候選人不再排序


《招標投標法》原第四十條修訂為:


第四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集體研究並分別獨立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不超過三個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並對每個中標候選人的優勢、風險等評審情況進行說明;除招標文件明確要求排序的外,推薦中標候選人不標明排序。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方法,結合對中標候選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風險進行復核的情況,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二十日內自主確定中標人。定標方法應當科學、規範、透明。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國務院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務院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原第四十二條修訂為:


第四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應當否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必要時採取對招標文件設定的投標人資格條件等進行修改或者其他相應措施後,依照本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後,投標人少於三個的,可以開標、評標,或者依法以其他方式從現有投標人中確定中標人,並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所有投標再次被否決的,可以不再進行招標,並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再見,最低價中標!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財政部對人大代表提出的《關於在政府採購中建立最優品質中標制度的建議》給予了明確答覆:將調整最低價優先的交易規則,研究取消最低價中標的規定,取消綜合評分法中價格權重的規定,按照高質量發展的工作要求著力推進優質優價採購。


此次發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明確:


一、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異常低價競標。


發現投標人的報價為異常低價,有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應當要求投標人在合理期限內作澄清或者說明,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不能說明其報價合理性,導致合同履行風險過高的,應當否決其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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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投標項目實際需求和技術特點,從以下方法中選擇確定評標方法:


(一)綜合評估法,即明確投標文件能夠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方法。


(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即投標文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人為中標人候選人的評標辦法;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異常低價的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評標方法。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僅適用於具有通用的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項目。


國家鼓勵招標人將全生命週期成本納入價格評審因素,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全生命週期內能源資源消耗最低、環境影響最小的投標。


中標候選人不再排序!最低價中標退場!招標人自主確定中標人


三、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中標候選人不再排序!最低價中標退場!招標人自主確定中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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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最低價中標”這一行業內廣為人詬病的問題將逐漸退出歷史舞臺!

“最低價中標”,從何而來?

“最低價中標”的法律依據是2000年頒佈實施的《招標投標法》。我國《招標投標法》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此外,《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也明確規定:“評標方法包括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從以上法條可以看出,我國實施的評標方法並不唯一。《招標投標法》中規定,採用最低價中標法,投標價格不得低於成本價。但是這一關鍵規定,並沒有得到嚴格執行。往往投標的時候只看報價,誰報的價格低,誰就中標。


“最低價中標”,為何風行


——擔心“說不清”“犯錯誤”,規避“履職風險”,是一些地方和企業傾向於“最低價中標”的重要原因。


“大家都痛恨‘最低價中標’,可是產業鏈上每一環都在搞‘最低價中標’,因為你不搞低價,審計可能會審你!現在大力反腐,誰敢採購高質但高價的?雖說這完全是兩回事,但別人都是‘最低價中標’,就怕咱有時候說不清啊。”中國第二重型機械集團公司黨委副書記王平說。


——市場質量監管缺位、不到位,也是“最低價中標”大行其道的助力。


從招標到中標,從施工到竣工,我國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可謂全覆蓋。但依然有一些偽劣產品能“一路暢通”,這往往與執法不嚴或懲處力度較低有關。


——招標方過於強調成本而忽視質量,也導致招標的天平傾向於價格。


儘管法律文件等對招投標的各項指標都做出了規定,但技術等指標的優劣很難在使用前評判,只有價格最易分出高下。為了最大程度節約資金,提高效率,一些工程在招標中故意忽視“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這個條件,將低價作為最高標準。即使發現投標人報價過低,也不啟動價格認定程序,導致投標人不計成本地惡性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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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程總承包


工程總承包的分包(有些文件提法為“總承包的再發包”)沒有上位法明確支持、當前規定法律層級不夠的問題,在本次修訂案中,也有了明確的修改意見。


此次修改為: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中標項目的主體、關鍵性工作不得分包,國家對工程總承包項目、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等的分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中標人可以自主確定分包人。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


2019年,招投標無可置疑地成為“網紅”。從中央到地方,相關文件層出不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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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發文明確取消“投標報名”


北京:取消現場投標報名,推進電子投標。


廣西:2019年8月30日前,取消招標報名環節,全面實現使用電子標書,實現招標文件網上下載。


江西:取消投標報名環節,推行網上無記名方式購買標書、圖紙。


南寧:取消政府採購項目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網上報名環節,即取消項目開標前設置供應商信息登記和網上報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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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採“不得收取投標保證金”,各地已陸續發文


河南:自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標活動中,不再向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非招標採購方式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也不再向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


深圳:自2019年8月15日起,深圳市政府採購中心停止收取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市政府採購中心同時為所有註冊供應商開放投標權限。


廣州:新發出採購公告的政府採購項目,不再收取投標保證金。


河北雄安:

單項或批量採購預算金額一次性低於河北省政府採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200萬元)的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類項目,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再收取投標保證金。


北京:《通知》明確:取消現場投標報名,推進電子投標。


廣西:2019年8月30日前,取消招標報名環節,全面實現使用電子標書,實現招標文件網上下載。


江西:全面實行招標投標電子化和信息化;嚴格招標信息公告和中標結果公示環節審查;取消投標報名環節,推行網上無記名方式購買標書、圖紙......


山東: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政府採購活動不得向誠信記錄良好的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


浙江: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不得向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非招標採購方式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亦同。


湖北: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收取投標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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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清理政府採購領域妨礙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


必須先進入備選庫、資格庫!

搖號、比選、抓鬮,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投標保證金,必須在開標三天前提交!


從今年9月1日開始,

上面這些行為統統“違規”!


7月26日,財政部下發《關於促進政府採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 》(財庫〔2019〕38號) ,要求全面清理政府採購領域妨礙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嚴格執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提升政府採購透明度。


文件中提到的一些妨礙政府採購公平競爭的規定,恰是當前許多地區的通行做法。隨著38號文的落地,想必這些舊有規則,將成為未來一段時間政採監督審計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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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17項措施加強招投標監管!


國慶前,住建部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包括夯實招標人權責、優化評標方法、加強招投標監管等五方面的17項措施。


重點內容有:


夯實招標人的權責


(一)落實招標人首要責任。夯實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主體責任,黨員幹部嚴禁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招標投標活動。


(二)政府投資工程鼓勵集中建設方式。實施相對集中專業化管理,嚴格控制工程項目投資,保障工程質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驗收後移交使用單位,提高政府投資工程的專業化管理水平。


優化評標方法


(一)縮小招標投標範圍。政府投資工程鼓勵採用全過程諮詢、工程總承包方式,減少招標投標層級,依據合同約定或經招標人同意,由總承包單位自主決定專業分包,招標人不得指定分包或肢解工程。


(二)探索推進評定分離方法。由招標人按照科學、民主決策原則,建立健全內部程序控制和決策約束機制,根據報價情況和技術諮詢建議,擇優確定中標人,實現招標投標過程的規範透明,結果的合法公正,依法依規接受監督。


(三)全面推行電子招標投標。全面推行招標投標交易全過程電子化和異地遠程評標,實現招標投標活動信息公開。


(四)推動市場形成價格機制。實施工程造價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建立完善多層級工程量計算規則,改變定額計價方式。


加強招標投標過程監管


(一)加強招標投標活動監管。依法加強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監管,嚴厲打擊弄虛作假、串通投標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加強評標專家監管。結合實際健全完善評標專家動態監管和抽取監督的管理制度,嚴格履行對評標專家的監管職責。


(三)強化招標代理機構市場行為監管。加強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考核、評價,嚴格依法查處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信用評價信息向社會公開,實行招標代理機構“黑名單”制度,構建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


(四)強化合同履約監管。將履約行為納入信用評價,對中標單位不能按照合同履約的,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記錄。對圍標串標等情節嚴重的,應納入失信聯合懲戒範圍,直至清出市場。


優化招標投標市場環境


(一)加快推行工程擔保制度。推行銀行保函制度,在有條件的地區推行工程擔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證保險。


(二)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壓縮招標公示時間,公開招標的項目信息,應在招標公告發布的交易平臺和電子招投標行政監督平臺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三)完善建築市場信用評價機制。積極開展建築市場信用評價,完善信用信息的分級管理制度,對於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市場主體予以懲戒。


(四)暢通投訴渠道,規範投訴行為。監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訴處理機制,及時受理並依法處理招標投標投訴,加大查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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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萬以下項目不用公開招標


2019以來,各省最新的採購政策陸續出臺!


山東、上海將集中採購公開招標限額從200萬上調至400萬!


江蘇、浙江、廣東、四川、福建、北京、河南、湖南、安徽、重慶、陝西、江西、河北、雲南、廣西、天津、遼寧、甘肅、海南、西藏20省市政府公開招標採購限額標準為20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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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項目不得墊資施工


7月1日起,《政府投資條例》正式開始施行。


1、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條例》專門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是我國政府投資領域第一部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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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中標、子公司施工”屬於轉包!


2019年初,住建部官網印發《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辦法》明確提出:


存在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築工程後將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個人施工的情形,應當認定為轉包,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辦法》已經明確,“母公司中標子公司施工”此類行為屬於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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