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揹著我賭博欠了400多萬!債主上門討債 這錢真的要我還嗎

2017年10月31日,結婚16年的劉慧和張明離婚。然而,令劉慧沒有想到的是,張明在離婚前半年竟瞞著自己欠下了高達400多萬元的債務。而從兩人離婚的第二天開始,就相繼有人來找劉慧要債,債主均以“債務發生在離婚之前為由,要求女方一併承擔債務”。

劉慧感到無奈又委屈,“從度蜜月到買房買車養女兒,統統都是我父母和我的錢,他一分錢都沒有拿出來過,現在又憑什麼讓我來替他還債?”

試問:如果你是女方,婚內花銷都來源於自己和父母,而在離婚後卻被告知要共同償還前夫婚前私下欠的400多萬債務,你會作何感想?這筆鉅額債務,你會願意一起承擔嗎?

丈夫揹著我賭博欠了400多萬!債主上門討債 這錢真的要我還嗎

其實,對於夫妻離婚債務問題,我們聽到最多的說法是“只要是在婚姻關係之內產生的債務,都要夫妻兩人共同來償還”。然而,法律真是這樣規定的嗎?如果是如下這種情況,又該如何?

2018最高法發佈夫妻債務認定相關司法解釋

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據這部司法解釋,在夫妻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未約定歸各自所有,或者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未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

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尤其是數額較大的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範疇時,認定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債權人能否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的,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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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法律在夫妻離婚債務方面又是怎樣規定的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夫妻離婚債務方面的問題,不是所有情況都會被判定為共債。

比如說在借款發生時,夫妻雙方已經開始分居或者訴訟離婚狀態,婚姻關係名存實亡的;借款人借款用於投資等,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借條中借款人妻子的簽名不是本人所籤,而是冒充的。這些情況都可能讓夫妻一方擺脫共債。

而劉慧的案件,法院也做出了公正的判決,當劉慧示了自己與這400萬欠款毫無關係的證據以後,法院判定所涉的借款都是張明個人債務,由張明來還,無需劉慧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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