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深夜醉酒遭女友侵犯!過後輕生!對方是否構成犯罪?

最近我們寫了一篇關於強姦罪刑罰分析的文章,很多網友留言詢問,當該罪的行為人是男性,受害人是女性時,男性構成犯罪,可能被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節嚴重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男子深夜醉酒遭女友侵犯!過後輕生!對方是否構成犯罪?

雖然如此,但很多人依然覺得不滿意、不解氣,呼籲推行化學閹割等辦法。但是,如果角色互換,當案件中的行為人變成了女性,而受害者變成了男性的時候,女性是否構成犯罪呢?

作為一檔以普法為己任的欄目,今天在這裡就和大家分析一下這個問題。我們還是採取“以案說法”的方式,進行敘述。

案情簡介

23歲男子張二娃(化名),和32歲女子王翠花(化名)系情侶關係。張二娃自小體弱多病,而王翠花數次榮獲散打冠軍。二人在戀愛期間,王翠花多次暗示張二娃早日將二人之間的關係更進一步,但張二娃深受傳統文化影響,認為此舉必須等到領證結婚以後。

某晚,張二娃至王翠花家喝酒,不知不覺夜已漸深,王翠花在酒中加了少量的刺激藥物,趁張二娃半醉半醒之間強行和張二娃發生了關係。張二娃雖百般掙扎,撕心裂肺但終究力不從心,王翠花得逞。酒醒後,張二娃備受打擊,想起駱駝祥子的遭遇,心中憤恨不已,遂跳樓自殺。

案例來自試題,略微做了處理。類似的案例在生活中也偶有發生,感興趣者可自行搜索。我們之所以不使用真實案例,是因為真實案例過於“真實”,擔心有礙觀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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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顯然張二娃是受害者,王翠花是施害者。王翠花不顧張二娃的激烈反抗,違背張二娃的意志強行和其發生了關係,並導致了其自殺的嚴重後果,如果角色互換,施害者極有可能被判處死刑。但現在的問題是,施害者是女性。

我們來分析看起來相關的幾種犯罪:

  • 強姦罪

此罪的前提即違背女性的意志,《刑法》第236條也明確規定了受害人必須是女性,男性無法成為本罪的受害人。所以,即使本案再符合該罪的表象,但不存在該罪的犯罪主體,所以不成立該罪。

  • 故意傷害罪

本案中,由於王翠花極其不負責任的行為,直接或者間接導致了張二娃的自殺,那麼王翠花是否構成故意傷害呢?也不構成。因為,王翠花缺失故意傷害張二娃的主觀故意。她行為的主觀意圖並非傷害張二娃,所以不成立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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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強制猥褻罪

在《刑法修正案九》出臺之前,此罪規定的受害人是女性和兒童,年滿14週歲的男性無資格成為本罪的受害人。而《刑法修正案九》出臺以後,該罪的受害人範圍變成了“他人”,即不再有男女老幼之分,每個自然人都可能成為該罪中的受害人。

而在本案中,王翠花不顧張二娃的激烈反抗,強行和張二娃發生了關係,符合該罪的犯罪構成,可以成立此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237條相關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王翠花以暴力及其他方法強制猥褻(被強行發生關係的行為當然包含)了張二娃,應當被認定為該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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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待完善

在《刑法修正案九》出臺之前,年滿14週歲以上的男性無法對他人強制的涉性侵犯進行正當防衛(因為無犯罪行為存在),而《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後,則可以進行防衛,但防衛不能過當。

如果上述案例中角色互換,那麼王翠花在張二娃實施侵害時,進行正當防衛導致張二娃死亡,不視為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張二娃雖然也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但如果導致王翠花死亡則會被認定為防衛過當,承擔刑事責任,因為強制猥褻行為不屬於特殊防衛的範疇。

所以,以後隨著男女平等觀念的進一步深入人心,法律還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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